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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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依《中华民国民法》规定,父母有教养子女之权利,但同时也须为20岁以下的子女提供经济来源、保护及照顾。
子女
18岁以下的子女有权接受家长的照顾,而其年满18岁之后必须照顾、奉养父母。
特殊情况
若父母对子女施行不当管教(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或子女虐待、弃养父母(即家暴),可报警处理。政府单位介入后会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用以限制或取消亲权。此外,若父母对20岁以下的子女施暴,则子女可向法院请求减轻或免除奉养父母之义务。
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在《中华民国民法》中,有关于亲权的规定:
条款名称 | 内容 |
---|---|
第1084条 | 子女应孝敬父母。
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
第1085条 | 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 |
第1086条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为与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时,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 ,为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 |
第1088条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 ,不得处分之。 |
第1090条 | 父母之一方滥用其对于子女之权利时,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权利之全部或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