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顾保险

长期照顾保险,一般简称为长照保险长护险长期护理险,是以社会保险的方式为长照服务提供财源,透过保险的大数法则,由全体国民共同分摊长期照顾风险,在民众失能有长期照顾需要时,使其能获得基本的保险给付。[1]

中华民国

沿革

长照保险运行机制

自助互助之社会保险

主要以自助互助之社会保险理念,分担失能家庭之长期照顾负荷及财务风险,促进失能者独立自主生活。[6]

扩大服务人数,带动长照服务资源发展

服务对象为全失能人口,依据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的预估,长照保险若于公元2018年开办,服务使用人数将由现在的17万人增加为82万失能者(及其家人),以及隐形照护人口数的230万人。

借由长照保险实施,加速带动长照服务资源发展,提高可近性,建构高龄化社会长照制度。服务多元性、工作机会可因此增加,并可促进长照相关产业(居住修缮、辅具科技、营养餐饮、资通讯科技等)蓬勃发展;另,长照服务机构在市场竞争机制下,须提供更有效率及品质的服务,方得以吸引更多民众。

保费约为健保费的四分之一

纳保对象为全民,保险费由民众、雇主及政府三方分担。以月薪5万元新台币的民众为例,平均每个月保险费需缴纳180元左右。若经评估为重度失能者,并使用机构住宿式服务,每月约可获得约2万余元之服务;若失能者系在家接受照顾,其家庭照顾者可获得喘息服务、照顾训练服务、照顾咨询及关怀访视等支持性服务。

民众申请长照保险给付的流程 (经长照需要评估后,可取得给付)

长照保险法实施后,不分年龄、身份、性别及经济所得,保险对象有长照需要时,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保险人(草案中规划为健保署)受理申请后,会派评估员到民众的住处进行长照需要评估,若评估结果符合保险给付的条件,将与有长照需要的民众及其家属或照顾者讨论所需要的长照服务,保险人会核定照顾计划。民众依照顾计划,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找适合的保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也可以请保险人协助联络及安排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

长照保险提供长照需要者基本之长照服务,及家庭照顾者支持性服务,长照保险给付是以实物给付为主,失能者经评估有长照需要时,依核定之照顾计划提供给付,优先提供居家或社区式服务,超过的部分需自行负担。给付项目包括:

  1. 身体照顾服务。
  2. 日常生活照顾及家事服务。
  3. 安全看视服务。
  4. 护理服务。
  5. 自我照顾能力或复健训练服务。
  6. 辅具服务。
  7. 居家无障碍空间规划或修缮服务。
  8. 交通接送服务。
  9. 喘息服务。
  10. 照顾训练服务。
  11. 照顾咨询服务。
  12. 关怀访视服务。
  13. 照顾者现金给付。
  14. 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服务。

第1项至第5项、第9项之给付项目,可以依个案需要,选择居家式、社区式或机构住宿式之一种方式或居家式与社区式混合方式提供。照顾者现金给付(第13 项)须搭配第10项至第12项等家属支持性服务共同使用。

费用控制机制

供给面有支付制度(利用前瞻性支付制度达成费用控管)及审查机制(给付案件审查、档案分析、实地访查等)。需求面则有事前评估、限制给付对象、限制保险给付额度、订定机构住宿式给付条件、仅给付基本需求、不给付膳食、住宿费等。

相关讨论

全民纳保的讨论

强制全民纳保的讨论

中华民国公共电视台在2009年的有话好说节目中即曾探讨过,为何长照保险要采全民纳保:“为何老年长期照护是一种全民保险制度,而不是有所选择和取舍的社会福利措施?这是政府在卸责的迹象吗?”。[7]

草案采全民纳保之原因

根据卫生福利部长照政策专区之资料,采全民纳保主要系因长照保险服务之对象,是以其失能程度及长照需要作为提供服务之依据,任何年龄都可能因失能而需使用长照服务,并非年长者所特定需要(65岁以下失能者占1/3),年轻人一旦失能,其需要长照的时间将更长,更应该参加保险;若非采全民纳保,则部分失能的中华民国国民,将无法得到保障,故长期照顾保险法(草案)规划全民纳保,未来实施后,不分年龄、身份、性别及经济所得,当有长照需要时,经评估符合给付条件者,皆可获得保险给付。

同时,一个家庭里若有人失能(或失智)需要照顾,只以个别家庭的力量常常难以因应,甚至连带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必须结合整体社会的力量,采全民纳保,以大数法则分担风险,缴纳保险费的人越多,保险费负担越低,亦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世代互助精神,并降低家庭整体照顾负担及财务压力,避免保险对象逆选择(健康者不愿加保)及形成弱体保险(只有失能者加保)的缺失。 [8]

雇主负担长照保险费的讨论

草案纳入雇主负担保费之原因

根据卫生福利部于2011年所做的调查结果,推估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有13万人因照顾家人而离职,231万人因照顾家人而工作受影响(这些人被称为“隐形照护人口”)。为照顾家人工作常请假、减少或调整工时,有影响个人职涯发展升迁、生活压力增加的风险与可能性。基于“雇主应本于社会连带责任及对员工照顾义务”,长照保险草案亦规划雇主应分担部分保险费,让所属员工无后顾之忧,专心参与服务或生产,以期为雇主创造最大之服务产能及利润。[9]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78号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78号提到:“劳雇关系中,雇主对劳工负有两个主要义务,即给付工资及照顾义务。照顾义务是因劳工提供劳务须出自劳工之身体,故雇主为确保劳工能适时提供良好之劳务,对劳工身体之健康及安全,即有照顾义务。雇主对劳工的照顾义务,包括工作场所须设置安全卫生设备,防止对劳工身体健康之危害,以及劳工伤病、残废、及老年之照顾。”由雇主负担其劳工社会保险部分保费,是基于社会连带关系及对于劳动者所应属的照顾义务。长照保险之性质为社会保险,除了国家基于社会安全,照顾人民任务而应分担保险费外,雇主基于对劳工的照顾义务,也应该分担其一部分之保费。

业界反应与协商过程

在长照保险法草案中,雇主需负担四成的长照保险费,对此,工业总会曾发表“勿强制雇主负担劳工长照保险费”声明,表示“既有‘法定劳动成本’的额外支出将近员工薪资的20%...企业雇主的负担势必雪上加霜、更加沉重”[10]

针对业界的反弹,行政院长毛治国于公元2015年6月3日邀集工总、商总等七大工商团体代表,讨论长照保险保费分摊问题,原本卫福部版本的草案雇主应负担六成,在毛治国院长的协商折衷下,该次会议决议将雇主负担比例由六成降低至四成,政府负担则由一成提高至三成。[11];会后七大工商团体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协进会、中小企业总会、工业协进会、电机电子公会暨工业区厂商联合总会因深受行政院毛院长亲自出面沟通诚意感动,勉为同意院长所提出‘分担有一定雇主劳工之四成长期照顾保险费’方案”,并提出但书,如:未来立法院在审查长期照顾保险法草案时,行政院应积极为劳、雇、政负担长期照顾保险费比例为3:4:3作政策辩护,不宜再提高雇主负担等。

税收制与保险制的讨论

草案规划以保险方式开办长照保险之原因

根据卫生福利部长照政策专区资料,开办长照保险主因有三:[12]

  1. 自助互助:一个家庭若有人失能(或失智)需要照顾,仅由家庭或个人来筹集长照服务所需资金,或交由家人照顾,在迈入少子女化社会之际,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是一项颇大的负荷。因此须结合整体社会的力量,以社会保险方式,全民发挥自助及互助的精神,共同分担长照风险,以获得长照的保障,减轻失能者及其家庭的财务负担。
  2. 财务稳定:采社会保险制,其保险费随薪资或所得成长而自动成长,财务充足性高,且为专款专用之财源,稳定性亦较高,因此,卫生福利部规划以收取保险费作为长照保险的主要财源,部分负担为协力财源,较能建立财务稳健之长照制度。
  3. 足够规模:若采税收制,因财源稳定性及充足性会受到税收的影响,预算编列亦须与其他政事竞争资源,因此,照顾的对象及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受惠人数多半集中在中低收入民众,以现有公务预算显然难以支撑庞大的长照经费,长照服务无法普及。
各界针对长照财源之讨论

2016中华民国总统大选候选人蔡英文认为应推动新“建构长期照顾体系十年计划”(简称长照十年2.0版),长期照顾服务不应采保险制度,应采税收制,以指定税收300亿元、政府公务预算30亿元为主要财源。若采预估规模为1100亿的长照保险,由于长期照顾经费需求是随人口老化而逐年增加,并非年年相同,且刚开始并无一千亿的需求,可能致使一半的金额亦用不完,且将增加薪资阶级的负担。[13]

针对税收制与保险制的比较,卫生福利部以新闻稿表示:长照保险1100亿的保险费系由保险人每月定期向被保险人、雇主及政府三方收取保险费用,能确保财源的稳定;若单以税收作为长照服务的长期财源,因税收极易受景气及民众节税的影响(如公元2008年发生金融海啸,致2009及2010年之国税分别降至1.23兆元及1.29兆元,与2008年比较,降幅达15%及12%),将可能财源不稳定,较难达成预期的目标。[14]

有关此争议的专家讨论与投书也相当激烈,沈政男医师指出税收制的财源不足,并表示在长照保险的制度中,各县市会设立长照需求评估委员会,给予申请长照的老人家一个长照额度,比如每个月两万元,用的额度受限下,不会发生蔡英文团队所指“浪费资源”之情况。[15]陈亮恭医师则指出三百亿规模与公务体系的长照难以期待,并认为若对长照保险的公平正义有所质疑可透过费率设计方式的调整达成。[16]健康远见杂志则于公元2015年11月20日出刊的杂志中专访卫生福利部次长李玉春、台大社工系林万亿教授,将保险、税收两制度做对照。[17]

社会大众看法(民意调查结果)

卫生福利部2016年“长照保险电话民调”结果(有效样本1239人)[18]
  1. 民众对于政府规划长照保险制度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有86%赞成政府规划长照保险,历年调查结果均有7成以上民众赞成。
  2. 各年龄层民众对于政府规划长照保险制度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各年龄层赞成比率大约为8成以上,历年调查结果各年龄层民众均有7成以上赞成。
  3. 民众对于政府开办长照保险时程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约有8成民众赞成4年内开办长照保险,4成民众认为愈快愈好。历年调查结果约有7成民众认为应于4年内开办长照保险,其中多数意见认为开办时程愈快愈好。
  4. 民众对于政府开办长照保险时程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有84%民众愿意付的长照保险保费是健保费的1/5。历年调查结果约有7成的民众愿意付的长照保险保费是健保费的1/5。
联合报民调(有效样本1019人)[19]
  1. 显示有六成六民众赞成比照健保,采保险制因应长照财源;五成一赞成蔡英文政策,透过调高遗产税等指定税收支付财源。
  2. 即便是泛绿支持者,支持采保险制推动长照的比率(六成八)也高于税收制(五成五)。
健康远见“国人长照认知大调查”结果(有效样本806人)[20]
  1. 五成五的人支持长照保险制;三成二支持预算制。

全民纳保的讨论

强制全民纳保的讨论

中华民国公共电视台在2009年的有话好说节目中即曾探讨过,为何长照保险要采全民纳保:“为何老年长期照护是一种全民保险制度,而不是有所选择和取舍的社会福利措施?这是政府在卸责的迹象吗?”。[7]

草案采全民纳保之原因

根据卫生福利部长照政策专区之资料,采全民纳保主要系因长照保险服务之对象,是以其失能程度及长照需要作为提供服务之依据,任何年龄都可能因失能而需使用长照服务,并非年长者所特定需要(65岁以下失能者占1/3),年轻人一旦失能,其需要长照的时间将更长,更应该参加保险;若非采全民纳保,则部分失能的中华民国国民,将无法得到保障,故长期照顾保险法(草案)规划全民纳保,未来实施后,不分年龄、身份、性别及经济所得,当有长照需要时,经评估符合给付条件者,皆可获得保险给付。

同时,一个家庭里若有人失能(或失智)需要照顾,只以个别家庭的力量常常难以因应,甚至连带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必须结合整体社会的力量,采全民纳保,以大数法则分担风险,缴纳保险费的人越多,保险费负担越低,亦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世代互助精神,并降低家庭整体照顾负担及财务压力,避免保险对象逆选择(健康者不愿加保)及形成弱体保险(只有失能者加保)的缺失。 [8]

雇主负担长照保险费的讨论

草案纳入雇主负担保费之原因

根据卫生福利部于2011年所做的调查结果,推估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有13万人因照顾家人而离职,231万人因照顾家人而工作受影响(这些人被称为“隐形照护人口”)。为照顾家人工作常请假、减少或调整工时,有影响个人职涯发展升迁、生活压力增加的风险与可能性。基于“雇主应本于社会连带责任及对员工照顾义务”,长照保险草案亦规划雇主应分担部分保险费,让所属员工无后顾之忧,专心参与服务或生产,以期为雇主创造最大之服务产能及利润。[9]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78号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78号提到:“劳雇关系中,雇主对劳工负有两个主要义务,即给付工资及照顾义务。照顾义务是因劳工提供劳务须出自劳工之身体,故雇主为确保劳工能适时提供良好之劳务,对劳工身体之健康及安全,即有照顾义务。雇主对劳工的照顾义务,包括工作场所须设置安全卫生设备,防止对劳工身体健康之危害,以及劳工伤病、残废、及老年之照顾。”由雇主负担其劳工社会保险部分保费,是基于社会连带关系及对于劳动者所应属的照顾义务。长照保险之性质为社会保险,除了国家基于社会安全,照顾人民任务而应分担保险费外,雇主基于对劳工的照顾义务,也应该分担其一部分之保费。

业界反应与协商过程

在长照保险法草案中,雇主需负担四成的长照保险费,对此,工业总会曾发表“勿强制雇主负担劳工长照保险费”声明,表示“既有‘法定劳动成本’的额外支出将近员工薪资的20%...企业雇主的负担势必雪上加霜、更加沉重”[10]

针对业界的反弹,行政院长毛治国于公元2015年6月3日邀集工总、商总等七大工商团体代表,讨论长照保险保费分摊问题,原本卫福部版本的草案雇主应负担六成,在毛治国院长的协商折衷下,该次会议决议将雇主负担比例由六成降低至四成,政府负担则由一成提高至三成。[11];会后七大工商团体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协进会、中小企业总会、工业协进会、电机电子公会暨工业区厂商联合总会因深受行政院毛院长亲自出面沟通诚意感动,勉为同意院长所提出‘分担有一定雇主劳工之四成长期照顾保险费’方案”,并提出但书,如:未来立法院在审查长期照顾保险法草案时,行政院应积极为劳、雇、政负担长期照顾保险费比例为3:4:3作政策辩护,不宜再提高雇主负担等。

税收制与保险制的讨论

草案规划以保险方式开办长照保险之原因

根据卫生福利部长照政策专区资料,开办长照保险主因有三:[12]

  1. 自助互助:一个家庭若有人失能(或失智)需要照顾,仅由家庭或个人来筹集长照服务所需资金,或交由家人照顾,在迈入少子女化社会之际,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是一项颇大的负荷。因此须结合整体社会的力量,以社会保险方式,全民发挥自助及互助的精神,共同分担长照风险,以获得长照的保障,减轻失能者及其家庭的财务负担。
  2. 财务稳定:采社会保险制,其保险费随薪资或所得成长而自动成长,财务充足性高,且为专款专用之财源,稳定性亦较高,因此,卫生福利部规划以收取保险费作为长照保险的主要财源,部分负担为协力财源,较能建立财务稳健之长照制度。
  3. 足够规模:若采税收制,因财源稳定性及充足性会受到税收的影响,预算编列亦须与其他政事竞争资源,因此,照顾的对象及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受惠人数多半集中在中低收入民众,以现有公务预算显然难以支撑庞大的长照经费,长照服务无法普及。
各界针对长照财源之讨论

2016中华民国总统大选候选人蔡英文认为应推动新“建构长期照顾体系十年计划”(简称长照十年2.0版),长期照顾服务不应采保险制度,应采税收制,以指定税收300亿元、政府公务预算30亿元为主要财源。若采预估规模为1100亿的长照保险,由于长期照顾经费需求是随人口老化而逐年增加,并非年年相同,且刚开始并无一千亿的需求,可能致使一半的金额亦用不完,且将增加薪资阶级的负担。[13]

针对税收制与保险制的比较,卫生福利部以新闻稿表示:长照保险1100亿的保险费系由保险人每月定期向被保险人、雇主及政府三方收取保险费用,能确保财源的稳定;若单以税收作为长照服务的长期财源,因税收极易受景气及民众节税的影响(如公元2008年发生金融海啸,致2009及2010年之国税分别降至1.23兆元及1.29兆元,与2008年比较,降幅达15%及12%),将可能财源不稳定,较难达成预期的目标。[14]

有关此争议的专家讨论与投书也相当激烈,沈政男医师指出税收制的财源不足,并表示在长照保险的制度中,各县市会设立长照需求评估委员会,给予申请长照的老人家一个长照额度,比如每个月两万元,用的额度受限下,不会发生蔡英文团队所指“浪费资源”之情况。[15]陈亮恭医师则指出三百亿规模与公务体系的长照难以期待,并认为若对长照保险的公平正义有所质疑可透过费率设计方式的调整达成。[16]健康远见杂志则于公元2015年11月20日出刊的杂志中专访卫生福利部次长李玉春、台大社工系林万亿教授,将保险、税收两制度做对照。[17]

社会大众看法(民意调查结果)

卫生福利部2016年“长照保险电话民调”结果(有效样本1239人)[18]
  1. 民众对于政府规划长照保险制度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有86%赞成政府规划长照保险,历年调查结果均有7成以上民众赞成。
  2. 各年龄层民众对于政府规划长照保险制度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各年龄层赞成比率大约为8成以上,历年调查结果各年龄层民众均有7成以上赞成。
  3. 民众对于政府开办长照保险时程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约有8成民众赞成4年内开办长照保险,4成民众认为愈快愈好。历年调查结果约有7成民众认为应于4年内开办长照保险,其中多数意见认为开办时程愈快愈好。
  4. 民众对于政府开办长照保险时程的看法:2016年民调结果有84%民众愿意付的长照保险保费是健保费的1/5。历年调查结果约有7成的民众愿意付的长照保险保费是健保费的1/5。
联合报民调(有效样本1019人)[19]
  1. 显示有六成六民众赞成比照健保,采保险制因应长照财源;五成一赞成蔡英文政策,透过调高遗产税等指定税收支付财源。
  2. 即便是泛绿支持者,支持采保险制推动长照的比率(六成八)也高于税收制(五成五)。
健康远见“国人长照认知大调查”结果(有效样本806人)[20]
  1. 五成五的人支持长照保险制;三成二支持预算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介

从制度定义上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常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对评估认定符合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其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21][22]

社会保障性质上看,长护险被称为社保“第六险”,即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外推出的保险[21][23]

从经办模式上看,长护险通常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由受其委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再有商业保险机构以协议方式分别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失能等级的评估和护理服务机构实施具体护理业务。

历史

2005年,国泰人寿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拉开了中国大陆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序幕[24],其后,2006年中国人保健康公司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25]

2012年7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出台《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过社保筹资的方式在中国大陆率先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24]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上海苏州等15个城市作为首批长护险试点[26][27]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增天津等14个城市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彼时,试点城市达到49个[28][29]

2021年7月,为落实上年9月发布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30]的通知[31]

试点城市

所属省份 2016年6月成为试点 2020年9月成为试点
河北省 承德市
吉林省 长春市 吉林市、通化市、

松原市、梅河口市、珲春市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上海市
江苏省 南通市、苏州市
浙江省 宁波市
安徽省 安庆市
江西省 上饶市
山东省 青岛市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

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

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

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湖北省 荆门市
广东省 广州市
重庆市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石河子市 乌鲁木齐市
北京市 石景山区
天津市 天津市
山西省 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 盘锦市
福建省 福州市
河南省 开封市
湖南省 湘潭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昆明市
陕西省 汉中市
甘肃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其他国家

荷兰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面临人口老化、医疗支出庞大、长照需要愈来愈高的挑战下,系以社会保险,采风险分担的方式,透过推动长照保险制度来办理长照,减轻社会及家庭之经济压力与照顾负荷。

项目 荷兰 德国 日本 韩国
完成立法时间 1967年12月 1994年5月 1997年12月 2007年4月
开办时间 1968年1月 1995年4月:居家照护;1996年7月:机构式照护 2000年4月 2008年7月
法律基础 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长期照护法 社会法法典-第11篇:长期照护保险法 介护保险法 老人长期疗养保险法
立法通过当年老年人口比率 9.7% 15.2% 15.7% 9.9%
实施当年老年人口比率 9.8% 15.4% 17.4% 10.3%
主管机关 健康福利暨体育部 联邦健康部 厚生劳动省 卫生福祉部
保险对象 全民 全民 第1号被保险人:65岁以上。第2号被保险人:40-64岁,且加入医疗保险者。 全民
2013年长照费用规模(占GDP比率) 4.3% 1.0% 2.1% 0.7%
财源 税(24%)、保险费(66%)、部分负担(10%) 保险费(100%) 税(45%)、保险费(45%)、部分负担(10%)[32] 税(37%)、保险费(52%)、部分负担(11%)
给付方式 实物给付或现金给付择一 实物与现金混合制 以实物给付为主及少量现金补助 实物与现金混合制

国际趋势

Reablement生活复健的精神

长照保险给付项目中的“自我照顾能力或复健训练服务”属于Reablement (生活复健),所谓生活复健,主要是借由专业服务介入,使个体能有效处理那些对他们而言重要的活动,而不是被动的做为被照顾者,亦是使个体更能应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增进个案日常活动的独立性,减少以居家为基础的照护需求和延缓以机构为基础的照护需求,有别于现行之居家复健服务。

Reablement强调目标是由个案所设定,所有专业拥有共同的目标,在职能治疗师、物理治疗师或护理师监督下,由照顾服务员或其他照顾者来执行。Reablement不只关注于室内活动和身体功能活动(Physic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 PADLs),户外活动方面如社交活动、体能活动、休闲活动、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 IADLs)等也一样重要。

失能人口上升带动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长照的经费相对提升,财务压力日益加重,因此许多欧洲国家对于高龄者的政策,除了提供社会补助及医疗服务外,亦加入了自我照顾的精神,透过训练使高龄者能有效执行或参与日常生活活动,而非被动成为被照顾者,以增进日常生活独立功能,减少照顾需求,例如丹麦的“帮助自助者”(help-to-self-help)方案等;故长照保险草案亦借镜此一国际发展趋势,在长期照顾各项服务纳入此一服务精神。(而非一昧依赖照顾,提升高龄者的自我照顾能力,也减低照顾人力负荷,并提高长照人力成就感,造成三赢的局面)。

参考资料

  1. ^ 衛生福利部長照政策專區「長照保險法懶人包」. [2015-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 
  2. ^ 2.0 2.1 2.2 2.3 2.4 2.5 長照保險制度規劃簡報. [2015-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11). 
  3. ^ 行政院院會通過《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 [2015-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11). 
  4. ^ 行政院院會通過「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 2016-03-03 [2016-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7). 
  5. ^ 倪浩伦. 長照2.0專案報告僅5頁半 衛福部挨轟敷衍. 中时电子报. 2016-07-14 [2016-07-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2). 
  6. ^ 西元2015年6月4日衛生福利部新聞稿:「行政院院會通過「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 [2018年4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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