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技师 (中华民国)
电机技师(英语:Professional Electrical Engineer),或称电机工程技师、电机工程科技师,系指依中华民国技师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取得电机技师资格者。具有“保障电气安全”、“力行节能、省电”及“主导机电整合”之核心能力,经由电机技师依法规检讨设计之电气系统,其安全得以受到保障;而在现今这个环保节能的时代,电机技师也都秉持环保的理念从事电机设备之设计。[1]
电机技师之主要工作
举凡各种建筑物之电气、电信、门禁防盗、 资通讯、中央监视、中央监控、灯光影音设备及 给排水系统皆属于电机技师之工作范围,甚至消防、空调及 环工系统也几乎皆需由电机技师进行整合。简言之,除建筑及其结构设计外,大部分之建筑物设备皆为电机技师之工作范围。[1]
执业范围
从事电机设备之规划、设计、监造、研究、分析、试验、评价、鉴定、制造、安装、保养、修护、检验及计划管理等业务。[2]
执行业务方式
依法电机技师非加入中华民国电机技师公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不得执业。且电机技师应依下列方式之一执行业务:
- 单独设立技师事务所或与其他技师组织联合技师事务所。
- 组织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受聘于工程技术顾问公司。
- 受聘于前款以外依法令规定必需聘用领有执业执照之技师之营利事业或机构。
电机技师仅得在同一执业机构执行业务。其持有不同科别之技师证书者,得在同一执业机构执行各该科别之技师业务。[3]
电机技师执业及担任职务之相关法令
- 电业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34-1条、电业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工程设计及监造范围认定标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5条
- 公共工程专业技师签证规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建筑物结构与设备专业工程技师签证规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建筑物电信设备及空间设置使用管理规则第12条、建筑物电信设备审查及审验机构管理办法第3条。
- 建筑物机械停车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第4条。
- 建筑物机械停车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第13、15条(检查员、专业技术人员)。
-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第12、14条(检查员、专业技术人员)。
- 屋内线路装置规则第401、430条。
- 建筑物电信设备审查及审验机构管理办法第3条(审验人员)。
- 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第10条。
- 专业机构或技师办理能源管理法检查业务认可管理办法第4、5、6条。
- 住宅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第11条。
- 机械游乐设施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第3、9条。
- 公路法第33条之1(交通部函订定:公路工程设计、监造之指定规模及相关专业技师签证科别-隧道机电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号志与监控系统)。
- 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第6条。
- 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4、9条(专任技师)。
- 技师或能源管理人员办理能源管理业务资格认定办法第3条。
- 高级电信工程人员及电信工程人员资格取得与管理办法第4、5条(高级电信工程人员、电信工程人员)。
- 电信工程业管理规则第5、6、7条(专任电信工程人员)。
- 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及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管理规则第5、12条(高级电气技术人员、专任技术人员)。
- 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第5、6、7、8条(电机技师)。
- 环境保护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第3条(甲级专责人员)。[1]
电机技师执业现况
电机技师考试
应考资格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电机工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电路学、电子学、电磁学、电仪表学、电机机械、电机设计、控制系统或电力控制系统或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工程、电工材料、发电工程、电厂设备、电力系统、电工原理或电工学、自动控制、计算机工程学或计算机概论或电子计算机概论、线性系统或线性系统分析、高电压工程、输配电、电工数学、工业配电或输配电、电力电子学、工程数学等学科至少七科,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合计二十学分以上,其中须包括电路学、电力系统或输配电、电机机械、控制系统、电子学,有证明文件者。
- 普通考试电机工程科考试及格,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
- 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6]
检核
公会
1972年1月成立“台北市电机技师公会”。
1985年2月成立“台湾省电机技师公会”。
1985年10月成立“高雄市电机技师公会”。
1986年5月成立“中华民国电机技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2012年3月合并4个公会,成立“中华民国电机技师公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华民国电机技师公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为第一个依据技师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8条规定,经会员大会决议,将已设立之省(市)技师公会与全国联合会合并为全国单一公会。[8]
相关条目
注释
- ^ 1.0 1.1 1.2 電機工程技師. 行政院工程会万维网. 2014-08-02 [2015-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0).
- ^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行政院工程会万维网. 2008-07-11 [2015-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09).
- ^ 技師法條文內容.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15-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2).
- ^ 以科別分類查詢有效之執業技師(執照尚在效期內且未註銷之執業技師). 行政院工程会万维网. [2015-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05).
- ^ 全台技師名單 (PDF). 中华民国电机技师公会网站. [2015-06-05].[永久失效链接]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中华民国考选部万维网. 2015-04-17 [2015-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4).
- ^ 技師檢覈. 考试院万维网. 2010-12-06 [2015-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 ^ 公會古今. 中华民国电机技师公会网站. [2015-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