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遗产

国家遗产朝鲜语:국가유산國家遺産),前称文化财,由大韩民国官方认定。

文化宪章规范

  1. 文化财必须在原有状态下维护。
  2. 文化财及其所属环境,均应在无差别发展下受到保护。
  3. 文化财在任何环境下绝不可遭受破坏、偷窃或不法买卖,因为文化财超过物质之价值。
  4. 文化财之价值必须借由家庭、学校及社会之教育教导民众,并广泛宣传。
  5. 所有国民均负有维护、发展及传递国家辉煌文化财之责任。

历史

1962年,韩国政府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将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文物经过鉴定程序后,认定为有形文物财,并给予编号,有形文物财编号第一号是崇礼门(俗称南大门)。

1964年12月17日韩国开始搜集各地方传统技艺或技能,并将宗庙祭礼乐这一传统艺能之传统保有者编列为无形文化财第一号。除宗庙祭乐外,1964年被指定为无形文化财者尚有其余30项目。

1997年12月8日,韩国文化财行政专属单位制定了《文化宪章》以保护其文化财。2000年以后,韩国对于现代完成之建筑,也尝试将其纳入为指定之文化财。

2004年,韩国一共有109项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工艺、饮食等传统文化被认证成为无形文化财,并有120位从事此项目者被授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

无形文化财指定过程

  1. 提出申请:由地方组织提出申请或由文化财主管机关之行政人员依职权提出指定项目之申请,两者均应含纳对于拥有者艺术技能之说明。
  2. 仔细调查:由至少三位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基于前项所提出的申请资料,全面且透彻的深入调查。
  3. 初步采决:经过调查之后,委员会初步决定是否成为指定项目。
  4. 先期预告:在政府公报上先期预告拟指定的项目,预告期至少30天以上。
  5. 缜密考量:再经委员会之缜密会商,决定成为指定项目或删除此项目。
  6. 宣布成为指定项目:如结果决定成为指定项目,则宣布在政府公报,并通知申请者、地方组织及拥有者。当指定的项目已失去作为国家资产的价值,或基于特殊理由时,经过委员会的缜密审理,亦可废除重要无形文化财之指定。

文化财保护制度

无形意为不拘形式之艺术的活动或技术;无形文化财系人类生存中与自然共生之结果,富含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及地方特色,故其范围包括值得保存的文化资产及绝佳之自然遗产。

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者确因个人或组织有此艺术或技术之能力,经由个人或组织之学习、练习及传承所形成。个人则称之为“拥有者”,个人或组织拥有者在传承教育中心设立之下受到鼓励及支持,成功承续维持及维护此传统文化。

为了让无形文化财能够稳定而且有系统的发展,韩国的无形文化财制度,已经建立了由拥有者-学徒-研究生-奖助生一套完整的制度并且借由这一套制度,对于拥有者、学徒、奖助生每月提供补助,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能专心传授文化财,同时韩国政府也支持表演及展览活动、建立了遗产教育中心,让无形文化财得以宣习及教育。

文化财列表

类型 例项(编号)
音乐 宗庙祭乐(1)
舞蹈 晋州剑舞(12)、僧舞(27)
戏剧 杨州别山台(2)、凤山面具舞(17)、东莱野游(18)
祭典 江陵端午祭(13)、恩山别神祭(9)、宗庙祭礼(56)
武术 跆拳道(76)
民俗游戏 灵山拔河(26)
传统工艺 罗州拉丝匠(115)、漆匠(113)
烹饪 朝鲜王朝宫中飮食(38)、当地酿造酒(86)、문배주(86-1)、면천두견주(86-2)、경주교동법주(86-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