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国象棋裁判等级制度

香港中国象棋裁判等级制度香港象棋总会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香港中国象棋裁判员等级制度以鼓励象棋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裁判水平,保证竞赛裁判工作质量,

裁判等级制度

分香港中国象棋裁判员等级制度香港特级、一级、二级及三级裁判员,凡符合以下各项规定者,方可申请该项等级裁判员称号。

香港特级裁判员

  1. 具有十年以上裁判工作,其中从事全港性比赛裁判工作资历不少于5年;
  2. 精通全港性比赛竟赛规则,具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3. 具有组织全港性比赛之全面工作能力,能胜任全港性比赛之正裁判长职务;
  4. 曾参加特级裁判训练班并考核合格;
  5. 具有训练香港一级及以下各级裁判员之能力;
  6. 任香港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曾两次担任地区性比赛正副裁判长;
  7. 须经香港象棋总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

香港一级裁判员

  1. 熟练掌握和运用全港性比赛竟赛规则和裁判法;
  2. 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
  3. 曾参加一级裁判训练班并考核合格;
  4. 具有组织地区性比赛之全面工作能力,能胜任地区性比赛之正裁判长职务;
  5. 具有训练香港二级及以下各级裁判员之能力;
  6. 任香港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曾两次担任小型比赛正副裁判长(三十人以下参赛);
  7. 须经香港象棋总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

香港二级裁判员

  1. 熟悉全港性比赛竟赛规则和裁判法;
  2. 具有一定的临场执法经验;
  3. 曾参加二级裁判训练班并考核合格;
  4. 任香港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曾两次担任全港性比赛裁判员;
  5. 须经香港象棋总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

香港三级裁判员

  1. 掌握和正确运用全港性比赛竟赛规则和裁判法;
  2. 曾参加三级裁判训练班并考核合格;
  3. 须经香港象棋总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

裁判员管理

注册

  1. 各级裁判员必须每两年进行注册,填写裁判员注册及登记表,并按时交纳注册费(暂定为200元正)。
  2.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方能参加由香港象棋总会负责之比赛临场执法工作。

奖惩

  1. 各级棋赛的裁判长,须在裁判员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意见,定期举办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2.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3.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4.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
  5. 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6.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7. 凡行贿受贿,执法不公,或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权利和义务

各级裁判员有以下权利:

  1. 参加香港象棋总会负责之比赛临场裁判工作;
  2. 参加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3.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4. 接受象棋比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津贴;
  5. 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6.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 培养和坚持良好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2. 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3.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4. 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象棋比赛裁判工作;
  5.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外部链接

香港象棋总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