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年金改革
2001:B011:30E0:3015:9D7C:442A:126F:4005在话题“对于争议的理解”中的最新留言:4年前
以下用户曾撰写此条目或熟悉其所涉主题,或可解答内容查证与参考来源方面的问题:
|
这是一个讨论页,讨论改善条目年金改革。 这不是一个为讨论该条目主题而设的论坛。 |
来源搜索:“"年金改革"”——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 |
对反年金改革的活跃编辑者的善意提醒
- 最重要的劳保年金改革 连一个字都不提,这算是什么年金改革的条目?
- 因为本身也是台湾公务员,虽然也相当“愤怒”地反年金改革,不过在此真诚提醒各位反年金改革的活跃编辑者,维基百科就只是维基百科,退休无事之余,选择性寻求来源地在此编修相关条目,并不会像聚集在奇摩新闻留言板似的可扭转社会舆论。
- 也提醒管理员;尤其是对台湾舆论较不熟悉的台湾之外活跃管理者,因为台湾年金改革对某些人主观来说,甚至是“危害生命”,如何去规范或预防这些激情编辑者,全天24小时(台湾公务员退休者常仍仅55岁以下壮年,多数并无志工、家务或从事工作)来妨害百科正确性等,是现在很重要课题。--Winertai(留言) 2018年5月2日 (三) 00:49 (UTC)
对于年金改革的争议理解
未能考虑衍生问题
- 失踪问题:为了预防当事人可能已去世而家人得以诈领会规定失踪者不得领年金,家属可能要靠这笔钱维生,若因当事人失踪就停领,对于家属的伤害非常大。[1][2]
- 资格问题:未设置剥夺制度,规定如“因不良行为勒令退伍不能领取退伍军人福利”,但尚未规定“因犯下严重不良行为或严重犯罪者,不得领取年金”,而这些人还能领取年金不被社会所认同。[3]
- 无效医疗:有些军公教子女为渴求年金利益,不让军公教得以善终,也是尚未规定这种情形不得领取军公教年金。[4]
2001:B011:30E0:375E:6015:5105:A796:327A(留言) 2020年7月22日 (三) 03:19 (UTC)
对于争议的理解
- 失踪问题:为了预防当事人可能已去世而家人得以诈领会规定失踪者不得领年金,但家属可能要靠这笔钱维生,若因当事人失踪就停领,对于家属的伤害非常大,故坚持失踪仍能领月退等。[5][6]
- 资格问题:未设置剥夺制度,规定如“因不良行为勒令退伍不能领取退伍军人福利”,但尚未规定“因犯下严重不良行为或严重犯罪者,不得领取年金”,而这些人还能领取年金不被社会所认同。[7]
- 无效医疗:有些军公教子女为渴求年金利益,不让军公教得以善终,也是尚未规定这种情形不得领取军公教年金。[8]
- 对于第二点的佛洛伊德的案子是一种公务员严重失职的案例(适用于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79、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24),若发生在台湾理应剥夺一切福利包含劳工保险、国民年金、退休军公教人员优惠存款、退休金等,郭冠英就是一个类似例子。做严重或恶劣的坏事被革职还能领退休金,严重伤害平民的感情。
- 对于第三点的问题你想以要求医师拔管都可能构成加工自杀的问题。
一般的退休金在劳工保险、国民年金、退休军公教人员优惠存款、台湾军公教争议议题等等争议也是相同或类似的,我也是想将它加进来。—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001:B011:30E0:3015:9D7C:442A:126F:4005(对话)于2020年8月12日 (三) 05:53 (UTC)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