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195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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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1 1954年-1968年 | ||||||
国家主席缺位时期2 1968年-1975年 | ||||||
国家主席废除时期3 1975年-198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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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5 1983年至今 | ||||||
注1:1954年宪法下,国家主席主持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注2:1968年起国家主席缺位,国家副主席代理其职权。 注3: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废除国家主席职务。并规定1975年宪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大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4:1976年至1978年,由时任第四届副委员长的宋庆龄等人集体代理。1981年5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荣誉称号。 注5:1983年开始,国家主席的官方英文译名由意为(主席团或委员会的)主席的“Chairman”改为“President”(直译为“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