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有关劳动保险制度的经济法规。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了该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等内容。[1]
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的各项条例做出详细具体的政策规定[1]。1988年9月1日废止。[3]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主体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该条例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5][来源可靠?]
202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6]。
参考资料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 1.0 1.1 宁宪恩等编. 劳动工资名词手册. 北京: 科技文献出版社. 1989: 136. ISBN 7-5023-0741-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953-01-26 [2022-04-2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国改革信息库.
-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 广发保险经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