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在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前所拟定的宪法草案之一,草案由中国国民党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基本上反映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是五权宪法的正式草稿。此草案在随后的政协会议上被大幅度更改,修改后的政协宪草于1946年12月25日由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成为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12月25日实施。

早期的草案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推选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191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案中条文多方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极力抨击该草案。是年11月,袁世凯取缔国民党,国会形同解散,草案便被束之高阁。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提出自己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提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民国14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提议的国家机构

中华民国21年(1932年)年12月,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中提议起草宪法及召开国民大会,以结束党治,还政于民。最后决议以原则二十五条,交由立法院起草宪法。翌年,立法院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制定由此开始。民国25年(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之,即为“五五宪草”(原稿现存于中华民国国史馆 [1])。

五五宪草为中国国民党实践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所订立,其与北洋政府时期参考西方三权分立所订立之各宪法草案有巨大差异。宪法中规定比较如下。

五五宪草与早期宪法草案条文比较
1936年五五宪草 1913年至1925年之宪法草案
国体 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中央机关
  • 国会 - 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
    • 参议院议员由省级议会间接选举选出,任期六年
    • 众议院议员由各选举区比例人口直接选举选出,任期三年
  • 大总统 - 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任期五年,得连任一次
  • 国务院 - 由国务员组成,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 国务总理由大总统经众议院同意后任命
    • 其他国务员(含各部总长)由大总统任命
  • 最高法院 - 院长由大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 审计院 - 院长由参议院选举
宪法解释 司法院 宪法会议 - 由国会议员组成
宪法修正 国民大会 宪法会议 - 由国会议员组成

在往后的制宪过程中,中国国民党在宪政制度若干议题上与其他党派妥协,在各机关之运作中加入类似西方三权分立之权力制衡机制,但是国民大会总统及五院等机关名称被保留,至1947年通过之正式《中华民国宪法》中依然使用该等名称。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