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棨昌(1882年—1949年)[1]戟门浙江省绍兴府绍兴县人,中华民国法官、法学家。北洋政府时代的大理院院长。

生平

1911年(宣统3年),他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得法学士。归国后,任户部主事。

中华民国成立后,他历任法制局参事、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司法官训练处处长兼法典编纂委员会顾问、大理院庭长兼推事、司法讲习所所长、修定法律馆顾问。1923年(民国12年)2月,他任大理院院长兼司法惩戒委员长。1928年(民国17年),他改任修定法律馆总裁。北洋政府倒台后,他任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朝阳大学教授。

著作

  • 民法亲属编
  • 实用司法令辑要
  • 故都变迁纪略
  • 民法要论总则(1933)
  • 民法要论物权(1931)
  • 民法要论亲属继承(1932)
  • 票据法

注释

  1. ^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订版’702页记其生年为1881年。Who's Who in China 3rd ed.,p.940记其生年为1882年。

参考文献

   中国北京政府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长
1923年2月 - 1928年2月
继任:
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