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线交易
内线交易(insider trading),亦作内幕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即内线交易的要件在于:
- 获悉未公开消息。
- 该消息有效影响有价证券市价。
- 交易后有与该消息成比例的获利发生。
内线交易可以是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1]但是由于内线交易造成市场不公平,所以在多数情况之下,“内线交易”通常用于描述违法的犯罪行为。虽然有经济学家肯定内线交易对于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都有正面帮助,但是世界各国多半都把内线交易列为违法行为。
各地法规
美国
1934年制定的美国《证券交易法》10b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务工具,或邮件,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设备之人)于买卖上市或非上市有价证券时,不得使用操纵或诈欺之手段、计谋等而违反SEC为维护公共利益及保护投资人所制定之规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10b-5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务工具,或邮件,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设备之人)于买卖上市或非上市有价证券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下列各款行为:
- 利用任何方法、手段或诡计从事诈欺行为。
- 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省略某些重要事实陈述,以致在当时之情境下,能使他人产生误导之效果。
- 从事任何会对他人产生诈欺或诈欺之情事的行为、业务、商业活动等。
日本
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内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职员借由职务或地位之便,利用尚未公开之资讯,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或在股票公开买卖前,通知关系人购入股票。
中华民国
根据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规定:下列各款之人,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未公开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受规范的人,称之为“内部人”,其中包含:
- 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
- 持有该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 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 丧失前三款身分后,未满六个月者。
- 从前四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线交易的优点
内线交易并非全然是违法的,甚至有些经济学家坚持内线交易可以使尚未公开的资讯,以比较快的速度抵达市场,使得资本市场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但由于买卖双方的资讯不对称会使市场失灵,因此近年来各国证券管理单位都致力于资讯的揭露。
资讯不对称性与资讯揭露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克洛夫、斯宾塞,以及约瑟夫·史迪格里兹所提出的不对称资讯市场的一般理论,此理论在现今资本市场被迅速验证。
资讯揭露
依新修正的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规定“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或该证券之市场供求、公开收购,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故并非台湾证券交易所建置的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布之重大讯息,即为内线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须符合前开法条所规定之要件者方属之,其范围未来应依主管机关所订相关办法据以认定。
违法的内线交易
违法的内线交易行为虽然普遍相信存在于股票市场,但是实际上受到起诉的案件相当多,但证明内线交易罪行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有地方拟设董事禁售期,以防内线交易。
著名案例
美国案例
- 2001年美国安隆案(恩隆案)。
- 2001年11月19日,nVIDIA绘图晶片公司,爆发4名现任员工,及1名离职员工,因涉及内线交易,被美国联邦司法部起诉刑事罪名的重大案件。
- 2008年5月,瑞士信贷银行纽约分行一名高层人员内线交易罪名成立,被判十年徒刑。主审法官皮特森感慨表示,华尔街的专业人士似乎到今天都不明白在市场上作弊是严重犯罪。巴基斯坦裔的纳西姆在瑞士信贷银行设在曼哈顿的“全球能源集团”部门工作,他的办公桌靠一部列印机,可以看到许多重要的潜在交易文件。他涉嫌在两年期间向巴基斯坦一名金融主管泄漏九项交易的机密,包括纳贝斯克集团去年2月以450亿美元购并德州能源巨擘TXU的史上最大购并案,使那名巴基斯坦人获得750万美元以上不法利益。那九项交易案,瑞银都经手。
- 2009年10月16日,纽约的对冲基金帆船集团的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南被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内幕交易罪逮捕。2011年10月13日,被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11年监禁。
- 2010年11月,在美国投顾公司工作的56岁台湾移民朱青创(Don Ching Trang Chu,音译),因为涉及内线交易前天在美东遭到逮捕,随后以100万美元交保。
- 2013年9月,高通公司一名全球业务运营前总裁华裔汪静被控内线交易、洗钱、密谋、阻碍官方诉讼和严重的身份盗窃。涉嫌通过使用内部信息购买该公司及收购目标的股票获得将近25万美元的非法盈利。
- 2013年11月,史蒂文·柯恩的对冲基金SAC资本公司被控内线交易,2013年11月4日同意支付18亿美元与美国司法部和解,创美国内线交易处罚纪录。
- 2016年12月,两名澳门人(熊日、熊战)及一名中国男子(郑博)被控利用入侵纽约多间律师行电脑系统所盗得的机密进行内幕交易,获利400万美元,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17年5月判三人及另一接济被告需交出非法盈利、利息及罚款合共889万美元。
欧洲案例
- 1720年春天到秋天之间发生南海泡沫事件。著名物理学家艾萨克·牛顿爵士因听信内线交易而进场投资,也成为受害者之一。
- 1995年2月26日,英国的投资交易员尼克·李森,交易行为导致霸菱银行倒闭。
- 2012年2月,瑞士银行(UBS)已将利率部门的共同主管迪克罗(Yvan Ducrot)和全球短期利率交易主管赛格(Holger Seger),与其他常驻苏黎世的交易员都遭到停职,等待操控银行利率程序的进一步调查。
- 2012年2月,苏格兰皇家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和花旗集团共有超过12位交易员因卷入调查,而遭到开除、停职或强迫休假。
- 2013年10月24日,黎巴嫩商人约瑟·哈阿德被指控在2008年法国国营铁路公司欲以11亿欧元收购国际物流服务公司法国乔达国际集团之时进行内线交易。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判处约瑟·哈阿德因内线交易缴纳金额高达1,400万欧元的罚金。
- 2013年10月29日,荷兰合作银行被指控在2005年至2011年操纵的伦敦银行间拆放利率,荷兰合作银行同意支付10亿美元罚金给英、美、荷三国达成和解。
- 2013年12月4日,针对金融业操控银行间拆款利率案,欧盟宣布对德意志银行开罚处分罚金7.25亿欧元、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开罚处分罚金3.91亿欧元、对苏格兰皇家银行开罚处分罚金3.91亿欧元、对摩根大通开罚处分罚金8000万欧元、对花旗集团开罚处分罚金7000万欧元、对RP Martin开罚处分罚金24.7万欧元。
日本案例
- 2006年1月,日本活力门事件。堀江贵文及其下属的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有关规定,被逮捕。
- 2008年4月,日本野村证券一名三十岁的中国籍职员,涉嫌内线交易将事先得知的企业并购资料透露给两名中国友人,并购买二十一种股票,共获得超过四千万日圆的违法利益而被日本有关当局传讯。
- 2010年,野村控股已经证实,2010年能源公司Inpex、瑞穗金融集团和东京电力计画发行股票时,该公司法人机构销售部门的员工将消息外泄。
- 2012年7月,日本野村控股执行长渡部贤一和营运长柴田拓美因涉及内线交易丑闻,为员工泄漏客户股票发行资讯给交易员一事负责,而辞职下台。
台湾案例
- 1985年2月9日,蔡辰洲爆发台北十信案,在1985年2月18日起财政部将十信委托合作金库代管;蔡辰洲也因利用人头贷款、串通其部属或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等违反《票据法》之刑责被捕。
- 1990年,翁大铭的华隆集团爆发华隆案内线交易。
- 1992年,翁大铭又爆发厚生违约交割案。
- 1994年11月,翁大铭又爆发洪福证券违约交割案。
- 2004年,叶素菲的博达砷化镓内线交易案。
- 2006年5月的台湾土地开发公司内线交易案。
- 2007年3月8日,王又曾力霸掏空案。
- 2008年2月27日,精英集团并购志合 爆内线交易。
- 2008年12月31日,王令麟东森内线交易案。
- 2012年6月,日月光财务经理甘智文,卷入日月光内线交易案。
- 2012年7月,力晶董事长黄崇仁涉购买旺宏12吋厂的内线交易等案。
- 2013年3月,检调侦办乡林建设兼涵碧楼董事长赖正镒涉内线交易案。
- 2013年5月5日,联发科和晨星员工传出内线交易案,坦承内线交易联发科中国区总经理吕向正辞职。
- 2013年10月,台湾胖达人内讧,抖出内线交易案。
- 2013年11月,台湾黑松公司爆发内线交易弊案,检调查出,黑松监察人张道榕与哥哥张道昇,涉嫌利用去年黑松董事会决议标售微风广场旁一千三百多坪土地的利多消息,以人头买卖黑松股票,共套利六百万元。
中国大陆案例
- 2011年后期,国美电器创办人黄光裕因涉及非法经营、内线交易与行贿,三罪并罚。
- 2013年8月,上海A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国银监会决定终止光大从事自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8,721万元外,还要加罚5倍罚款,约人民币5.23亿元,是史上最高罚金,已经请辞的光大前总裁徐浩明等四名负责人,被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2]
- 2015年11月1日,中国著名私募游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翔,被指控涉嫌参与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逮捕。[3]
香港案例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 內線交易,不該交給政府來處理!. [2016-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7).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2013-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24).
- ^ 泽熙徐翔等人被警方依法调查 涉嫌三大罪名. [2015-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外部链接
- 台湾证券交易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Quick Insider Trading Guide
- An opinion on Why Insider Trading Should be Legal Larry Elder Interviews Henry Manne
- Why forbid insider trading?(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Ajay Shah, consultant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dia
- Information, Privilege, Opportunity and Insider Trading by Robert W. Mcgee and Walter E. Block — a scholarly work that opposes regulations against insider trading
- Criminalizing busines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Thomas Sowell, argues against making insider trading a crime
- Uncovering Insider Trading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Free Samuel Waksal(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rgues that businessman's insider trading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crime
- CNBC Interview with Milton Friedman the Nobel prize-winning economist says that insider trading is good
- Strengthening Capital Markets Against Financial Frau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port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March 2005)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