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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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英语:Citizen)是在一个政治实体如国家或城市中,拥有公民身份并根据该地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
上级分类 | 成员资格、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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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实体 | 国 |
话题方面 | 国、人权 |
成立文书 | 世界人权宣言 |
主要规管文献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Nationality、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公民身份或公民权(Citizenship)是一种认同或身份的形式,使个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关的社会权利和义务[1][2],和国籍概念不同,拥有国籍如未成年的国民可能没有行使公民权的权利及义务[3],在宪法学及政治学则指由法律规范及政治社群中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及义务关系[4][5],但这不表示未成年人不具有公民身分;事实上,一般认为一个人的国籍就是他在某个国家的公民身分,而这一般与性别、年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等各种外在条件无关,也就是公民的“公”字无关性别;然而少数国家可能会对公民身分的取得做出限制,像是沙乌地阿拉伯只允许穆斯林成为沙乌地阿拉伯公民。
近代公民权或公民资格的扩张或缩减与封建、专制、民主等制度的关系有不少的政治及学术讨论[6] [7]。
对民主国家及专制国家的公民权教育和保障的跨国比较仍是政策制定及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8][9]。
在各国培养公民素养的学校教育方面,全球规模最大的公民素养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计划国际公民及素养调查研究调查各国如何解决下一代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的挑战,评估各国青少年对未来公民身分之准备教育,对学生的公民素养的概念知识与能力进行测验评量,其测验及调查的范围包括:公民认知、政治组织、公民概念(如人权)、以及负责任公民的作为及态度等等[10][11][12][13]。
概念历史
希腊城邦(polis)公民
公民社会的概念起源和发展于两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腊。古希腊是众多城市的一个集合体,每一个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务。希腊首都雅典的民主观念作为代表,雅典即有“公民统治”的民主观念,但与现今社会的公民标准相差甚远 ,这些权利不包括妇女、穷人、奴隶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国人,不过已有公民社会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
公民权可以是一种辨识方法,分辨谁是原本罗马居民,谁是从别的地方来的,任何在罗马出生的男人成年后都是罗马公民,妇女、奴隶除外。公民在共和国时期与帝国前期限于具有罗马血统的成年男子,即至少有一方亲属是罗马人,希腊成年男子一般也被视为罗马公民,但随着古罗马急速扩张,在帝国后期只要是在罗马长期生活的成年男子自由民都视为罗马公民。在共和国,公民均有权投票,妇女不属于公民。公民有权立约,有权具备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够被判处死刑,除非他们被控诉叛国罪。被征服的行省属地的人民要成为罗马公民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军。
在欧洲中世纪和中国古代,君主制下大多数民众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力,只是现行体制的的消极服从者,即臣民[14]。中国先秦时代的典籍即出现了“公民”的说法,但古代为公之民,是天子所属子民,行使天子律令所义务与权利,与私人之私民相对,与现代概念不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打破君主制下人身依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自由契约关系,个人才第一次成为自由独立的理性个体,作为一个公民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14]:287。臣民将政府视为“他们”,而公民则将政府视为“我们”[15] 。
超国界公民权利
欧共体公民权利
公民权的各种现代形式
法律
世界各国法律通常会订定公民及政治权利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指定国家不应干涉及侵害某些个人行为,但视各国国情规定而不同,常见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迁徙自由、言论自由、讲学、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婚姻自由、罢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出入境自由、拥有财产自由等等。
公民权利必须建基于平等的原则,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对不同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见、国籍作出区别、歧视,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则。每一个公民对公共服务都可以享有同样的享用权,在婚姻及职业上不应存在性别、家庭岗位、残疾等任何的歧视。
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
社会参与
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在一段时间后可以申请归化为公民,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由于许多国家改用公民及公民权教育的概念来取代或扩张定义较狭隘的公民教育,这两概念的差异在于前者对公民生活及公民社会的参与及接解的知识、了解与机会的范围,比公民教育关注的如选举中的投票的正式机构及法律流程更广,包括公民如何互动并塑造他们自己的社群(包括学校)及社会。 [16]
科技使用
公民权跨国比较和国际标准
此以下段落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
根据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与1960年代相比,当今的中国大陆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已大为放宽,然而政治自由仍然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受公正审判权、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财产权。部分西方组织认为当国家对犯人进行起诉时,这些规定并未产生行之有效的保护。[参 1][参 2][参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的另一严重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目前并不受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虽在1998年于该公约上签字,但迄今全国人大仍未批准该公约。2004年1月,胡锦涛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大陆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同年5月,温家宝访问欧洲再度回应说尽快批准。[参 4]三年之后,在2008年3月,有记者询问温家宝政府准备何时提请全国人大正式批准该公约,温家宝回答正在研究,尽快批准。[参 5]
政府公开和经常地进行政治言论和信息审查,[参 6]特别是出版控制。无国界记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世界出版自由最少的国家。[参 7]部分人认为政府有对团体、组织和信仰的限制政策,在自己认为他们有害“社会稳定”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压制,如六四事件。政府对信息进行了有好有坏的控制:一个非常强大的媒体控制系统面临非常强大的市场力量、教育水平日渐提高、决策更加开放(特别是关于环境问题)。
西方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经常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称其普遍侵犯公民权利,包括黑狱,逼供,拷打,虐待囚犯,限制言论、集会、宗教、新闻自由以及劳动权益。[参 6]中国大陆的死刑在全世界最多,2004年90%的死刑发生在中国大陆[参 8] 在2005年无国界记者新闻自由指数中,中国大陆排名在167个国家中排名第159。[参 7]中国大陆记者何清涟在她2004年的书《中国媒体控制》介绍[参 9]中国大陆政府控制网络和其他传播介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做出回应,认为人权概念应考虑到一个国家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贫穷的国家更多精力应放在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参 10]人民生活水平的上升,扫盲指数和平均寿命在过去三十年里有所进展。[参 11]打击自然灾害,如常年的长江洪水泛滥也有较大改善。[参 10]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权利
虽然美国人权受法律保障及公众认同,但政府死刑、种族歧视、族群政策、枪击、警察杀平民,经常侵犯人权。 德国之声在对2005年美国发布的外国年度人权报告进行评论时认为,尽管美国媒体享受充分的自由使得政府的行为受到监督,但是这个监督机制并不能完全杜绝践踏人权的现象。由于在反恐战争中的关塔那摩虐囚事件,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公信力正在不断下降。[17]。
言论自由是美国人经常提到的一种自由,但是很多美国人并未意识到言论自由也受法律限制。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案[18]确立了危险测试,允许在公共秩序受到言论的明显而即刻的威胁时限制言论自由。在1925年的吉特劳诉美国案[19]中确立了危险倾向测试,限制了有可能导致暴力的言论。在这之前,对言论的限制通常被判决为违宪,这些限制也包括对报纸、电影和电视节目的限制。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美国案[20]中,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有权公布关于越南战争的信息。最高法院也将保护范围扩展到象征性言论和商业言论。1989年,在引起很大争议的得克萨斯诉约翰逊案[21]中,最高法院裁定焚烧国旗属于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象征性言论。
一些范围内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这些言论包含猥亵性言论、诽谤、攻击性言论和不当干涉。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2]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判断猥亵性言论的标准[23]。2002年,最高法院在阿什克罗夫特诉自由言论联盟案[24]中判定1996年通过的儿童色情预防法违宪。口头和书面的诽谤属于利用自己的言论自由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攻击性言论和不当干涉属于利用自己的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法院通常判决这些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但是在麦卡锡主义盛行的红色恐惧时期,很多人因为被麦卡锡指责同情共产主义而失去工作。
因特网的发展提出了重新定义言论自由的挑战。在雅虎禁止在其网上拍卖区出售纳粹相关商品之后,Google、雅虎、微软和思科因为协助进行中国网络审查而于2006年受到美国国会调查。在2006年初,美国公众在仇恨性言论、宗教权利和美国校内对学生服饰的规范的问题上仍旧有很大分歧。
公民及公民权教育
公民教育或公民素养指国家政府所提供让人民应发挥公民义务与权利的教育,因此公民教育的概念和实施和公民权及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和民主一词有一样长久的历史脉络[25] 。
根据权威国际教育成绩评估协会在其国际公民及素养调查研究的描述,注意到许多国家现在改用公民及公民权教育来取代定义较狭隘的公民教育,两者概念差异见公民教育条目首节内容[锚点失效]。[16]
中华民国公民教育
“公民”也是中华民国九年一贯课程国民中学、高级中等学校的一个社会领域学科之一(地理、历史、公民),其教授的内容有:家庭、生活、政治、法律、经济、全球关连。通常社会学类内容于第一册,政治为第二册,法律为第三册,经济为第四册。
参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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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y countries now use the term civic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 rather than the narrower term of civic education, or they have superseded the latter with the broader term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Civic education focuses on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of formal institutions and processes of civic life (such as voting in elections). Citizenship education focuses on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and on opportunities for participation and engagement in both civic and civil society.1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wider range of ways that citizens use to interact with and shape their communities (including schools) and societies ...
- ^ 参见德国之声的评论文章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49 U.S. 47 (1919))
- ^ Gitlow v. New York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6-01-15.(268 U.S. 652 (1925))
- ^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403 U.S. 713 (1971)),也称为五角大楼文件案。
- ^ 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之后国会通过的国旗保护法也被同样裁定违宪。
- ^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973))
- ^ 这个标准也因此被称为米勒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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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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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pire of Lies: The Truth About China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 Guy Sorman (2008) ISBN 978-1-59403-216-5
- ^ 法律学者建议全国人大批准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南方周末》 2008年1月10日
- ^ 温家宝答记者问. [2013-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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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promotes human rights, says premier.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3-12-11 [2006-04-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8-26).
外部链接
- 江宜桦:〈公民理念与公民的教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6)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中文大学公民教育资料库
- “公民对民主教育的概念”(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