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一个刑法学定义,时序上存在数个不同行为,但在法律评价上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因此仅认定一个行为、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法条竞合”的一种情形,即规定了较多行为的法条优先适用,而使得多个自然单项行为整体视作一个法定单项行为,因而只定一罪。

特征包括有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前后发生的吸收关系。比如入室抢劫的行为,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的处理通常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1]。吸收犯按照吸收后的单项行为处断,而不是数罪并罚[2]

延伸阅读

参考文献

  1. ^ 徐岱 梁缘.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当代法学》. 2005年, (03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30). 
  2. ^ 林亚刚. 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 《政治与法律》. 2004年, (第2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