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
生态环境部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核安全局,简称核安全局,是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生态环境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主要领导 | |
局长 | 董保同 |
副局长 3 | 田为勇(兼核安全总工程师)、 江 光(兼一司司长)、 刘 璐(兼三司司长)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1]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委对外保留牌子) |
行政级别 | 副部级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
邮政编码 | 100035 |
对外官网 | nnsa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84年10月 |
影像资料 | |
国家核安全局及生态环境部办公楼 | |
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全国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2]。
历史
1984年10月,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为独立法人机构,由当时的国家科委代管,国家科委副主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1988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中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是司局级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200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18年环境保护部撤销,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承担下列职能:
-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 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 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
-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
- 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机构设置
根据《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国家核安全局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历任领导
- 局长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的牌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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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设立 | 国务院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984年10月至今 |
现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