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特伯雷的安瑟莫

安瑟莫Anselm,1033年—1109年4月21日),又译安瑟伦,天主教译为安色莫意大利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1093年至1109年任天主教坎特伯里总教区总主教。被尊称为最后一位教父与第一位经院哲学学者。运用形式逻辑论证基督教正统教义,提出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及救赎论的“补赎说”,将中世纪的神学议题,推向理性关切的新方向 。

生平

安瑟莫1033年出生于义大利北部皮埃蒙特奥斯塔城之贵族家庭,母亲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据了解,安氏在十五岁那年,他怀抱著修行的志向,且意志坚定地弃绝俗世的一切,但父母却不允许,不久后,他因结交了不良的伙伴,加上母亲的逝世,性格像是变了一个人 ,以致沉迷于世俗的诱惑,父亲变得性情严厉,对儿子的不端行为感到愤怒,最终将他赶出家门,并拒绝再见他,安氏被出门后独自去到法国 。在法国安瑟莫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毅然决然发愤图强。于西元1057年入修道院进修〔诺曼第(Normandy)的本笃会白嘉隐修院(Bec Abbey)〕,当时是受副院长良富南(Lanfranc)的指导,并在西元1060年(27岁)专心修行、追求基督信仰。后来三年过去,副院长良富南转任康城(Caen)圣士提反修道院院长,安瑟莫受院长推荐;接手白嘉隐修道院副院长,在西元1078年安瑟莫更是晋升院长一职。西元1089年,安瑟莫的老师良富南逝世,四年之后(西元1093年),任命安瑟莫为英格兰坎特伯里大主教。安瑟莫谨守遵行教宗规定,不容许政府的权利干涉教会,不赞同英王涉入教政,更不能接受英王侵占教会财产,甚至还掌控任命主教的权力,因此,“在1097至1100年,以及1103年至1106年间,分别与英王威廉二世亨利一世发生冲突”,安氏好几次滞留外地离开英格兰。到了西元1107年,亨利一世才将主教任命权还给教宗,并派人将安瑟莫从罗马接回英格兰。安瑟莫在1109年4月21日于坎特伯里安息,享年76岁 。

神学思想

本体论论证

安瑟莫被称作“经院哲学之父”,首先提出本体论论证。就理性信仰的关系而言,他认为理性的思考必须符合信仰的原则。“我决不是理解了才能信仰,而是信仰了才能理解。因为我相信;除非我信仰了,我决不会理解。”《证据》(Proslogion)第一章。

《独白》(Monologium)中谈到,上帝的观念实际上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灵中。尽管《圣经》里的“愚顽人”在心里说“没有上帝”(诗篇14:1),这种说法本身便证明他心中也有上帝观念的本义,因为“神”的概念本身就代表了它的存在。

他试图诉诸理性的方法,证实上帝的存在和属性,并在柏拉图的观念论及奥古斯丁对神的理解中,找到论述材料。柏拉图称普遍观念,不只在人的思想中存在,并且在现实世界中也具有实质之存在,即是实名论(Realism)。也就是说,在我们自己的思想里,原本就具有一个绝对完美的实体概念,而这个“完美的”所包含的就是存在,所以神存在 。再就“上帝”这字的本身,这个名的本质,就包括了存在。因此,神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也存在于实体中。

在《宣讲》(Proslogion)中,安瑟莫仅仅藉“神”的概念,就证明神的存在,并提出本体论的重要内涵:“我们不能够想像得比它更大的东西,他就存在。”《宣讲》第二章。

所谓的上帝就是“无法设想比它更伟大或更完美的那一位存在者”,这是安瑟莫本体论证的逻辑前提。上帝是一切存有的原因,但祂自己却不以任何他物为其原因,祂是“凭自身”而存在。即当本质上是最真、善、美的时候,那就是存在;当存在和本质相同的时候,那就是上帝。但若“最完美者”仅存于意识,而不存见于现实时,便不是最完美之存在。因为它还可以让人思想一个更完全,且兼具观念之存在与现实的存在者。因此,最完全者之概念不但具有思想上之实在,且须具有绝对之实在。

在安瑟莫的论述中,以“最完美者”之概念,证明最完美者之现实存在,然而“最完美者”之概念为一思想,是建构在精神上的实质,即人的意识当中。而人对神的认知仅是心智直觉及客观现象(绝对者之存在)之存在 ,他将“理想中的存在”与“现实中的存在”混为一谈。安瑟莫的本体论论证,遭到了不少经院哲学家的批评,其中一位法国马牟节的修士高尼罗英语Gaunilo of Marmoutiers,以匿名出版的《为愚人辩》(Pro Insipiente)。综合他对安瑟伦本体论的批评:“从思想与实体予以区别,我们或许尽可意想或想像一个实体,但此一实体尽可不全存在。” 高尼罗指出理解的东西并非等于真实的东西,心灵中的存在未必等同现实中的存在。高尼罗身为修士,显然不是无神论者。其相关批评只是挑剔安瑟伦本体论证上的逻辑破绽,并无意否认上帝的存在,却使后人意识安瑟伦本体论证的不圆满,从而转向更严谨的认识论来思考 。

主教安瑟莫《宣讲》一书中,有关“本体论”的内容聚焦在该书的二至四章。根据二至四章的内容,第一安氏表示只要是人,在人的心中都存在著一个“我们无法想像出比这个存在者更伟大或更高于其的存在”这种无可比拟且全面的说法。即便是不懂知识、道理的人都承认这一点。接下来,安氏使用归谬法,渐进式的提出他的论证,若有人觉得这种论点不应是实质存在的事件,亦或有人不承认这样的存在性,然而,你会落入自我的逻辑混乱之中。因此,“我们无法想像出比这个存在者更伟大或更高于其的存在”只会是事实的存在,况且你无法预设或用自己的思维不承认他的存在。

补赎论

安瑟伦在《神为何成为人》(Cur Deus Homo?)的著作中,为中世纪赎罪论教义开创了一个新的纪元。他认为世人因犯罪而冒犯神的尊严,为维护神的统管权威的秩序,有罪必罚成了神绝对的“公义”展现,对世人施以刑罚,才不致违反神自己所定下的规矩。而基督以无罪之身代人受死,满足了神的“公义”,这个理论被称为救赎论的满足说或补偿说 。

贵格利一世到安瑟伦的五百年间,神学在赎罪的议题上,以“恢复说”、“付赎价给撒但”及“基督之死仅仅彰显神对人的爱”最为流行。然这三种说法,都不能适当的解释赎罪的必要性,因此,安瑟莫发表补偿说,以建基在当时封建社会,冒犯者需对被冒犯者付出必要之补偿,而偿付必须视被冒反者的地位而定,换言之,冒犯了国王贵族比平民或奴隶要负上更多的代价 。

安瑟莫从与满足的观念来解释;每一位受造、有理性的生物,不论天使或是,对均有顺服的义务,但当人背叛神,拒绝顺服的时候,就是明明地羞辱了神,并且亏欠了神的荣耀——这就是“罪”。人犯罪,使神的尊严受到损失,神就必须刑罚犯罪者。然而,神为何不能凭著自己的意志,无条件地赦免人呢?“如不刑罚而无条件赦免罪人的话,神对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待遇就完全相同,这和神的本性不调和”(Cf. Ibid, Book I, Chapter 12) 安瑟莫认为果真如此,神则失去了自己绝对公义的标准。神的救赎方式,必须与祂的本性、道德和旨意相符。因此,上帝为是尊重创造的道德秩序 ,在一个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接受;神的自由意志及慈爱不能违反自己的公义,神的属性完全,并不相互冲突。源于上故,人必须为所犯的罪,付上相当的代价。但是,如何补满罪人对神的亏欠呢?

安瑟莫指出人类没有能力付出这份补偿;即使是在最小的罪上,得罪了一位至高、无限的神,罪人的付出都必须是具有无限大价值之补偿。罪人显然本身没有能力偿还如此高的代价;人既不能自偿己罪,补罪的行动又势在必行,神便为人预备了补罪者。安瑟莫视神所预备的补罪者为“恩赐”,是一个礼物 ,只有神才能作这样补偿,祂赐下自己的独生爱子,为人类担负补赎的责任。综合上述论证归纳 :

  1. 上帝创造世界,显出祂的本性。创造人类,使人在永恒中与之团契。
  2. 上述目的,因为人的犯罪,成了人与神之间的阻碍。
  3. 人类需要救赎,好让创造的自然秩序得以恢复;恢复人类受造原初的状态。
  4. 所需补偿,超越人所能之偿付。
  5. 基督道成肉身,十架受死,罪人得赦,使人与神之间相交道路再次通畅。

安瑟莫的论证相当有力,但却有其弱点。首先,他仅以自己的背景来解释神的救赎,即盛行于当时罗马天主教会内忏悔制度。此外,他似乎把基督救赎的工作,全放在十字架上解释,却忽略了基督的一生、复活也是必须的。

基督神学的救赎观,对弥赛亚的救恩解释,影响了当时初代教会一千馀年的时间,随著时间的演进,于主后十一世纪,救赎观被主教圣安瑟莫(St. Anselm of Canterbury, 1033~1109)所提出来的“补赎”(Satisfaction)取而代之,圣安瑟莫认为“耶稣以他的死亡,替我们的罪恶做了补赎。” 何密尼亚克神父(Daniel Helminiak)论到主教安瑟莫的救赎观“补赎”,主要是犯错后的补偿要和犯罪的内容相称,在中世纪时,这样的理论主要建基在公义和法律的基础上。由于人们犯罪后除了得罪人,更是得罪了至高者上帝,人们无法用自己的方式来补偿,然而,满有怜悯慈爱的上帝差遣祂的爱子耶稣来替代我们全人类的罪。尽管主教安瑟莫没有特别提到上帝的爱子耶稣代替全人类的罪;受苦受难甚至死亡,但是,这种说法在中世纪十分普遍,主教安瑟莫提倡的救赎观“补赎”的确会吸引人有这方面的想像。因此,开始流传这样的说法:由于耶稣为了全人类的“罪”;而深陷痛苦与死亡的惩罚,并且这样的论述归之于主教安瑟莫。

人论

安瑟莫强调原罪的意义,他对“原”字的解释,非指人类起源的事实,乃是指目前事态中的个人的状况 。在他的见解中,原罪也称为本性(自然)罪,人乃按照神的形象被造,是神尊荣的杰作。因此,罪并不属人的本性,但始祖犯罪却明白的指出从创造以来,罪进入世界的景况。由于堕落人成为有罪,而罪由父遗传子孙,并原来所遗传的罪又加上个人后来所犯的罪,构成罪孽的本身。

罪的本质

圣经对罪的本质,作了清楚的界定──源于人的不信与反叛,又企图攫取属道德的独立。安瑟莫则承袭奥古斯丁的看法,认为原罪污染由父传到子,是因为我们每一人都蕴含在亚当身内,因此每人都在亚当里真实地犯罪并且堕落 。

然而,我们若因著遗传的联系而有分于亚当的罪,那么自亚当之后每一代的罪,我们也有分吗?安瑟莫的回答,是否定的。他指出亚当所犯是非常特别的罪;亚当的过犯,不仅是个人,也含括了全人类,“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他强调,在亚当里的本性罪(原罪),乃源于个人,而亚当子孙个人犯的罪,乃发乎于本性罪的来源。亚当代表全人类受试验,在这一点上安瑟莫的看法与立约的概念相合。保罗以基督为第二个亚当说明,耶稣顺服受死,因而得胜,使世人从罪污中得到释放。“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马书5:19)

自由意志

安瑟莫从罪延伸到自由意志问题的讨论:自由的一般定意,若是指一般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并不恰当;对于神和圣天使而言,自由意志的目的乃是为著自己的缘故,使他们愿意守住公义,不会犯罪。事实上,他们的自由并没有在一些权宜或试探的情况下丧失,因著没有犯罪,以致有更宽广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自由意志被解读为能力的掌握,而不是有权力去犯罪,这是否说明,始祖的犯罪和背逆天使的堕落,是因著自由的选择呢?

安瑟莫回答这两者间所产生的矛盾;我们始祖的行为确实是自发的,纯粹是出自自我意志但这并非是真正的自由行动。他们犯罪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自由,乃是由于他们有犯罪的可能。安瑟莫将真自由与自由的行动作了清楚地区别,真自由并非是择善、择恶,乃是只择善 。

人内在自由被造,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圣洁。神把神圣的自由意志的抉择给了我们,祂愿意我们立下的决定,是自愿而非外界的强迫。安瑟莫的解释,说明了完美的自由意志是不会选择犯罪,而是行在神的心意中。

主要著作

  • 《独白》(Monologion, 1076)
  • 《宣讲》(Proslogion, 1077-1078)
  • 《论真理》(De veritate, 1080-1085)
  • 《论选择的自由》(De libertate arbitrii, 1080-1085)
  • 《论魔鬼的堕落》(De casa diaboli, 1085-1090)
  • 《书信:论道成肉身》(Epistola De Incarnatione Verbi, 1094)
  • 《上帝何以化身为人》(Cur Deus homo, 1094-1098)
  • 《论纯洁受胎和原罪》(De Conceptu Virginali et de Originali Peccato, 1099-1100)
  • 《对于人类救赎的沉思》(Meditatio Redemptionis Humanae, 1099-1100)
  • 《论圣灵的发出》(De Processione Spiritus Sancti, 1102)
  • 《书信:论基督宗教的圣事》(Epistola de Sacramentis Ecclesiae, 1106-1107)
  • 《论上帝的预知、预见、恩典同自由意志的和谐》(De Concordia Praescientiae et Praedestinationis Gratiae Dei cum Libero Arbiiro, 1107-1108)

注解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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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B. Ferguson,《当代神学辞典》(光碟版)。杨牧谷。台北:校园,1988。
  • L.Berkhof,《基督教教义史》,赵中辉译。台北:改革宗出版,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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