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剽窃案
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剽窃案,是指发生在2005年中国天津外国语学院的沈履伟剽窃事件。此案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如何判断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和界定。
概述
起因
沈履伟为申请正教授职称,在其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严重抄袭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余篇[1]。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向学校进言建议采取措施维护学术正气。2004年10月14日,天津外国语学院作出《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给予该同志通报批评,并责成本人做出深刻检查,消除不良影响”的处理决定[2]。
诉讼
沈履伟认为天津语言学会举报内容严重失实,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到法院[3]。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沈履伟不是剽窃,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而天津市语言学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4]。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胜诉[5]。
舆论
沈履伟剽窃案引起学术界震怒,贺卫方、李国英、杨玉圣、王逸舟、邓正来、伍铁平、黄安年、李建平、郑永流、龙卫球等学术界教授联名写公开信对此斥责[6]。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 ^ 天津语言学会出书记载沈履伟剽窃案始末. 新京报.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31).
- ^ 马庆株,刘树功,谭汝为. 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年6月: 1–5. ISBN 7-5004-6207-7.
- ^ 语言学会称副教授剽窃 法院一审不支持. 人民网. 人民网.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4).
- ^ 市语言学会终审胜诉. 新浪网.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教授抄袭官司拖三年 咱们比韩国差在哪儿?. 人民网. [2015-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主办. 人文论坛 第3辑.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7年10月: 544. ISBN 978-7-81091-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