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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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指大的农场,魏晋南北朝到唐宋时的中国、古代日本及中古欧洲的大农场都称作庄园。在中世纪的西欧庄园(manor)发展成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共同体。
汉地
“庄园经济”是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当时指代了地主持有著农业生产单位。在这段时期高门大族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拥有特权,不少皇室、贵族、大官、富豪等就借势占据民田成为自有资产;另外由于宗教在这段时期发展鼎盛,而深受君主喜爱,政权为开辟财源亦准许寺院在民间占地为其财产。许多农民因而无法自有土地,而必须到庄园做工谋生[1]。
唐宋时期,面积不太小、互相毗连的一片私有土地,有时称庄园。为了强调土地私有,庄园会冠以主人之姓,如李家庄张家庄之类,或起个别致名字,带有自我炫耀的意味。
唐末及北宋“庄园”十分盛行,大半是地主自己经营的农场。庄园经营方式不一,有奴僮、有雇农、有佃农。到宋代,使用奴隶的农场愈来愈少,使用雇工耕种渐渐增加。从北宋末年开始,以雇工经营的大农场也愈来愈少,地主逐渐将土地出租给佃农。[2]
唐朝中叶,官僚地主侵夺田地,均田制废止,地主庄园经济便日益发展起来,如田庄、庄田、庄宅、庄院、山庄,岭南节度使韦宙的“江陆别业”积攒谷物七千堆[3]、宋之问的“兰田山庄”、王维的“辋口庄”等都是有名的大庄园,江南军使苏建雄,“有别墅,在昆陵,恒使傔人李诚来往检视”[4][5]。早在唐高宗时,王方翼就已经“辟田数十顷,修饰馆宇,列植竹木”[6]。唐玄宗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7]。安史之乱后,均田制既坏,庄园经济更加发达,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8]
藏区
吐蕃灭亡后,各地教派割据,政教合一,出现很多庄园。
日本
庄园(日语:荘園/しょうえん Shōen ?)在古代日本是指由贵族、大寺院、神社所占有,具有经济效益的领地。庄园制度的出现,在政治上削弱了天皇和朝廷的中央集权。在经济上促进了古代日本各地区的发展。
欧洲
庄园(manor),是中世纪欧洲基本经济单位。当时因城市毁坏、商业衰退,欧洲经济沦为自给自足的农业型态,经济关系也是以劳务交换、以物易物为主。
庄园生产包括粮食、衣物、工具等各项生活所需,是一个农村共同体,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内有耕地、公地、教堂、领主邸第与农奴住宅等。庄园土地属领主拥有,农奴负责耕作。领主与农奴之间有互相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农奴提供劳役、耕作、缴税;而领主则必须分给土地、提供保护、执行司法。领主在庄园中设置的生产设施,如磨坊、烤炉与榨酒设备,农奴必须付费使用。
农奴(serf)身分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人身自由并没完全失去,但身分又附著于土地。倘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虽然农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艰苦,但有一定的保障。农奴只要履行义务,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难,领主亦有义务提供适当的协助。
庄园制度的意义
封建制度的基础在土地;经营这土地的方式则是庄园制度。“庄园制度”的英语“Manorialism”来自“Manor”一词,类似罗马词汇的“Villa”。所谓的庄园可以有以下三层意义,这三者都是组成庄园制度的重要因素。第一、地缘上的意义,也就是指一个乡村,有土地,有人民;农业是他的生活方式。第二、是农耕上的地位,是基于一种特殊的土地分配、耕种方式,以及领主私有地和其他农人持有时间的复杂关系。第三、是一种政治或者法律上的地位,在领主的统治下,每一个庄园自成一个独立的政治系统。所以庄园制度跟封建制度是不可分的两者。领主对于庄园内有相对的统治权。综合上述所言,政治经济层面上庄园制度固然是封建的一部分,但从社会的角度,庄园经济跟封建制度没有关系。因为两者构成的主角是两个世界的人。封建制度限于领主跟武士,而庄园制度则是农奴。
庄园制度的历史背景
庄园制度的起源跟封建制度一样古老,也包含许多罗马与日耳曼传统。庄园经济之所以成为中世纪欧洲的主要制度,如同封建制度一样,是因为第十世纪卡洛林王朝的解体与欧洲政治的混乱。罗马时代就有大庄园(Villa)的存在。地主拥有广大土地,由奴隶与佃农来耕种。但两者有根本性质上的不同,第一,罗马大庄园的所有者是地主本身,奴隶是替他工作的,地主直接控制每一块土地。中古庄园则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是贵族与武士,他们无暇参与耕种,为了获得农奴的劳力,将庄园土地分割给农奴耕种,自己保留较小的“私地”(Demesne)或者称为“直属地”。中古庄园的领主对于土地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在国王,领主只有使用权跟管理权。罗马地主对于土地内的奴隶,没有政治权利,不同于中古庄园。
庄园经济的特质
中古欧洲的混乱导致庄园必须自给自足,退回到原始的经济。货币经济可以说完全不存在,完全以物易物。直到十二世纪开始,商业复兴,城市兴起才慢慢改变这种体制。庄园经济的一个特色就是“公社合作”(Communal cooperation),就是农奴必须共同生产。由于经济的困难,各种农具与牲口都由领主提供。所以农奴可以说是一无所有,因此必须共同耕作。另外因为土地的贫瘠与耕种技术的落后,庄园经济普遍采行三年轮耕制。把耕地分为三个部份,“春耕地”、“秋耕地”以及“休耕地”。
另见
注释
- ^ 课题五:东西帝国的分裂与北方民族的内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香港教育城
- ^ 赵冈,陈锺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
- ^ 《北梦琐言·卷三》:唐相国韦公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而积稻如坻,皆为滞穗。咸通初,除广州节度使。懿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京兆从容奏对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懿皇曰:“此可谓之足谷翁也。”
- ^ 《新唐书·食货志》
-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乾象典·第78卷》. 维基文库 (中文).
- ^ 《旧唐书·卷185上·王方翼传》. 维基文库 (中文).
- ^ 《册府元龟·田制》
- ^ 《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
- ^ 《太平廣記·卷第134·上公》. 维基文库 (中文).
- ^ 王昶:《金石萃编》卷七十七,《少林寺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