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外交
爱尔兰的外交政策大多以欧盟外交政策为参考,而与英国及美国均保持密切友好关系。爱尔兰保持传统不结盟立场,以加强与世界主要国家之政治、经贸与文化关系为宗旨,并对落后及战乱地区提供各项经济与人道援助。因爱尔兰维持维持已久的中立外交模式,所以她不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国。外交独立政策也让爱尔兰国防军能自1960年开始参与联合国维和部队,并在派驻任务中建立良好评价。近年推动亚洲政策,因此与日本和中国关系趋于密切友好。
主要关系
英国
在爱尔兰独立以前,爱尔兰岛一直是英国的一部份,在独立后与英国一直有复杂的北爱尔兰归属问题。在爱尔兰宪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中被迫承认英国对北爱尔兰地区之主权,1972年北爱尔兰冲突让英国驻爱尔兰大使馆正视到其严重性,而1973年的日谷协定及1985年的英爱协定是两个重大的步程。1998年英爱两国在北爱尔兰首府贝尔法斯特签定贝尔法斯特协议,该约始成为双方解决北爱尔兰问题的基石。爱尔兰宪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也依该约而做了修改,即北爱尔兰地区之归属不是英国宣称和爱尔兰承认,而是由北爱尔兰地区人民决定。
爱尔兰政府针对非法的爱尔兰共和军缴械事务上一直寻找能造成多赢局面的方案,英国政府对于武装攻击事件采取必要的防卫政策,而亲爱尔兰团体则不断的以武力来换取其目的,因此在1960年至1990年间造成严重的伤害。1994年8月31日爱尔兰共和军宣布全面停止军事行动,联合亲英军事指挥部(Combined Loyalist Military Command)也做出类似声明,双方就问题上再度重启政治对话。
爱尔兰与丹麦、冰岛及英国之海域争议于一个框架下寻求解决之道,英爱两国签定了洛克岛边界协定,与丹麦和冰岛也为法罗群岛签定相关协定。冰岛现在承认爱尔兰以西,北纬49'48",西经19'00"分的地区为爱尔兰大陆棚。另外位于英国西部的赛拉核能场也是两国争议问题,爱尔兰政府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寻求解决方案,而欧洲法院则认为要在欧盟相关法律架构下解决。
美国
爱尔兰香农机场提供给美国作为进军伊拉克的中间站,反对派人士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表示该政策违章爱尔兰的外交中立政策。美国是爱尔兰最大投资国,爱尔兰也有许多侨民居住在美国,这两个因素促使美爱两国关系紧密。美国对于北爱尔兰问题也提供爱尔兰不少协助,2006年主导北爱尔兰和平进程的驻北爱尔兰特使雷兹米契尔,其专长于美爱双边关系及处理爱尔兰非法移民问题。
中国
1979年6月22日爱尔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中爱双方交流广泛,经济面起初交流不大,但近年随著中国开放市场而有升高趋势,1986年双方定有经济、工业、科学及技术合作协定,且迄今召开过八次会议。教育面依2001所签之教育合作协定,目前中国在爱尔兰留学生已近三万人,而爱尔兰在中国留学生约3人,中爱两国于2006年签订中爱两国高等教育学历相互承认协定。2004年8月上海与科克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甘肃省与斯莱戈郡建立友好省郡关系。
联合国
爱尔兰于1955年12月14日加入联合国,在此之前一直被苏联阻挡入会。爱尔兰致力于裁军、维和及人权发展等课题,也是2002年联合国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章程支持国。爱尔兰有参与下列国际维和事务:
- 1958年6月-1958年12月:联合国维和部队驻黎巴嫩观察特派团
- 1958年-迄今:联合国维和部队驻中东停战监察团
- 1960年-1964年:联合国维和部队驻刚果特派团
- 1964年-迄今:联合国维和部队驻赛普勒斯特派团
- 1973年-1974年:联合国维和部队驻西奈半岛特派团
- 1978年-迄今:联合国维和部队驻黎巴嫩临时特派团
- 1988年-1991年:联合国维和部队驻两伊边界特派团
- 1993年-1995年:联合国维和部队驻索马利亚强制特派团
- 1997年-2004年:联合国维和部队驻前南斯拉夫特派团
- 1999年-迄今:联合国维和部队驻科索沃特派团
- 1999年-2000年:联合国维和部队驻东帝汶联合特派团
- 2003年-迄今:联合国维和部队驻赖比瑞亚特派团
欧洲联盟
1973年1月爱尔兰获准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是爱尔兰政府政策核心,爱尔兰认知到欧盟是欧洲统合的基石,加入欧盟后也为爱尔兰带来许多经济利益,而欧盟在推动农业政策及关税同盟政策对爱尔兰影响甚大,另外爱尔兰也关系欧洲宪法的制定。爱尔兰目前曾担任六次欧盟轮值主席国,而欧盟外交及安全政策一直都是爱尔兰外交政策的中心。
其他国家
爱尔兰也重视与其他地区国家之全方位发展。在对外发展关系上,经济利益只是爱尔兰外交政策的参考因素之一,对于非洲地区较加强撒哈拉国家的双边关系,对于非洲联盟事务则透过驻欧盟代表团来负责。中东地区则重视以巴和平进程,支持欧盟在以巴和平四方会谈中扮演关键且具影响力之角色。随著欧盟东扩,爱尔兰与俄罗斯及前南斯拉夫各国都开始发展双边关系。
人权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及美国国务院的资讯,该国目前并未发生严重的民事、人权和社会权利滥用问题。[1][2] 该国的自由指数,一直以来都拥有极高的评级。
索引 | 排名 | 得分/成果 |
---|---|---|
Freedom in the World – Political Rights | 第1名 (Joint) | 1("自由") |
Freedom in the World – Civil Liberties | 第1名 (Joint) | 1("自由") |
经济自由度指数 | 第9名 | 76.9("比较自由") |
新闻自由指数 | 第15名 | |
全球和平指数 | 第6名 (Joint) | 1.33("更为和平") |
民主指数 | 第12名 | 8.79("全面民主") |
国际产权指数 | 第13名 (Joint) | 7.9 |
贪污感知指数 | 第16名 (Joint) | 7.7 |
失败国家指数 | 第170名(倒数第7名) | 26.5("可持续的") |
参见
参考文献
- ^ Amnesty International – Ireland. Amnesty.org. 1989-02-12 [2010-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0-07).
- ^ US Department of State – Human rights in Ireland, 2007. State.gov. 2008-03-11 [2010-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