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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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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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为中华民国之第四级行政区划名称。隶属于县辖市者称为里;隶属于者称为村。村和里下还有“”之编组,目前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共有7,748个村或里(1,888个村及5,860个里)[1]

历史

台湾的各村(里)之来源,主要由日治时期保甲制度改制或合并而来。

原本中华民国第四级及第五级行政区划依据《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及《市组织法》(1943年)分别为,与日治时期保甲制度名称相同。

1943年开罗宣言宣布战后台湾将归还中华民国后,重庆国民政府为调查并规划战后接收方针,于1944年在中央设计局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于1944年修订《台湾省接管计画纲要》其中:

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设县(市),就原有州、支厅、郡、市改组之,街、庄改组为乡镇,保甲仍暂其旧。

但1945年台湾省行政区域研究会针对战后台湾行政体系,经四次会议研讨之《台湾省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中讨论:“台湾现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国内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组?”,该研究会一致主张废除,理由是:

台湾保甲制度与我国的保甲制度,名称虽同,实际则异。因我国现行保甲制度,为乡镇内之组织;而台湾保甲制度,与街庄毫无关系,完全为警察之统治机构,其目的在镇压人民反侧,台湾同胞对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敌人高压之下,莫可如何,故将来收复台湾后,此种制度,自无保留之必要。

依据《中华民国宪政名鉴》[2]

村里邻地位相当于我国其他各省之保甲,当时因:

  1. 大陆各省所实行之保甲制度,系为适应剿匪抗战等实际需要,含有自卫性质;
  2. 由于日据时期日人以保甲为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对保甲名称印象恶劣等关系,

不采保甲制度,而于乡镇之下,依自然形势、社会关系,将原“部落会”(保)改设为村里“甲”改设为邻。

故在战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规定省辖市之辖区下,县辖市及镇之下设里,乡之下设村,村里之下设邻,系由保甲易名而来。[3]

战后初期村共有2982个,里共有3309个,邻共有57468个[4]

福建省下辖的金门县连江县原皆在乡镇下置保甲,后都因战地需求纷纷改制。

  • 金门县在1949年因应战地需求,改革基层组织,改乡镇为区,保甲为村邻。[5]
  • 连江县则先于1950年设立马祖行政公署,共置六个区[注 1],区下设村(街)、伍、户,十户为一伍,十伍为一村(街),后在1953年马祖行政公署撤销后,改村(街)为村(里),改伍为邻。[6]

全国性的规范则需等到省县自治法制定后,才明确规定乡(镇市区)下设村(里),村(里)设邻。

组成及规模

村里日后因发展需要而更动十分频繁。目前村 (里) 的划分主要依照地理环境交通运输都市计画行政区域范围,而村 (里) 的规模则由各县市的自治条例规范,偏远地区只要一百户即能设村 (里) ,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区域则最少为1千户、最多为4千户,彼此规模差异极大。

行政

村 (里) 长

村 (里) 隶属于乡镇市区公所,设有村 (里) 办公处,除了村 (里) 长一人外,还有村 (里) 干事一名。

村长里长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选举产生,依法为义务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依照规定,村 (里) 长每个月可由乡镇市区公所获得上限为台币4万5千元的“事务补助费”,弥补村 (里) 长在交通、文具、邮电及水电上的支出。

权责
  • 随时督导村 (里) 干事服勤情形及奖惩意见,得随时向公所提出
  • 召开村 (里) 工作会报 (每年召开2次) 及邻长会议 (每年至少2次) 研讨应兴应革事项
村 (里) 工作会报由村 (里) 长、村 (里) 干事、警勤区警员学区国民小学代表、卫生所代表、后备军人辅导组长、妇女代表、农事小组长、水利小组长、渔民小组长、宗教团体代表、原住民生活改进协会代表、邻长及地方热心人士共同组成,由村 (里) 长主持
  • 参加乡镇市区公所每二至四个月举行之村 (里) 业务连系会报,提供策进村 (里) 业务意见
  • 召开村 (里) 民大会 (每2年召开乙次)
  • 核发证书
    • 法院公证授权书
    • 日治时期征召海外生死不明证明
    • 无谋生能力证明
    • 拥有农机证明书
    • 失踪人口证明
    • 依赖薪津维持生活证明
    •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证明
    •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非本人不能处理证明
    • 役男入伍前后结婚证明
    • 役男直系血亲死亡非本人不能处理证明
    •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证明
    • 无固定职业收入,家庭赖其生活证明
    • 采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证明
    • 饲养家畜、家禽、头 (只)数量证明
    • 公务人员住屋灾害证明
    • 土地总登记名义人资格证明
    • 无力缴保费但需住院医疗者清寒证明

村里干事

村里干事为基层公务员,由乡镇市区公所指派、轮调,襄理村 (里) 长各项业务,为村里事务的法定执行者。在偏远地区,可能几个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干事。村里干事也负责保管村里事务之公物、公文书。

服务事项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乐活动
  • 办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及其他建设事项
  • 代缮各种申请书表及办理村里办公处证明书事项
  • 分送有关役政通知单、征集令及办理役男身家调查及兵役资料之查报
  • 办理村里例行会议,并加强邻长会议,应按规定召开,并作成详细记录,以便查考
  • 办理各种公职人员选举,选务工作
  • 办理房屋税、地价税发单催征、综合所得税辅导申报、发单、催缴暨退税及农业灾害现金救助案件之受理与勘察工作
  • 填写户长资料卡
  • 办理村里工作会报之各项行政庶务
  • 村里长交办事项
  • 乡镇县辖市区公所交办事项

次分区、联 (合) 里

在里与上级行政区之间,有些县市会设有“次分区”或“联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区划,并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几个相邻的里做整体规划。如台北市各市辖区的次分区桃园市桃园区次分区新竹市各市辖区的联里、嘉义市各市辖区的联合里花莲县花莲市的联合里等。[7]

”为村里之下的行政编组,邻不特别命名,以数字编号。邻长通常不需要经过选举,而是由村 (里) 长指派,再由乡镇市区公所聘任之义务职,也没有办公室、行政人员及经费补助,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村 (里) 长,每个邻的规模从10户至2百户都有。

邻为行政区划编组,并非基层之地方自治单位。

参见

参考资料

  1. ^ 中华民国内政部. 鄉鎮市區村里鄰數. 内政统计年报. [2024-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5). 
  2. ^ 中华民国宪政名鉴 第二篇 第八章 第四节 第108页
  3. ^ 《台湾省省辖市组织暂行规程》、《台湾省县辖市组织规程》、《台湾省乡镇组织规程》
  4. ^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1946年8月22日 秋字第46期
  5. ^ 《金门县志》政事志
  6. ^ 《连江县志》政事志
  7. ^ 新竹市北區聯里列表. 新竹市北区区公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6). 

注解

  1. ^ 白肯、东引、西洋、浮鹰、四礵、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