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简称澳门金管局[11](葡萄牙语: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简称AMCM[注 5];英语:Monetary Authority of Macao),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下辖的一个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之公法人,且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机关[12]。在从属上受行政长官监督[13]。
总部 | 澳门东望洋斜巷 24–26 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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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 | 22°11′44″N 113°32′53″E / 22.195663°N 113.548161°E |
成立 | 2000年2月15日[注 1][4][5] |
所有者 | 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 |
行政委员会 主席[6] | 陈守信 (2017年8月26日任职) |
中央银行 | 澳门 |
货币 | 澳门币 MOP (ISO 4217) |
储备 | 174.2亿美元[7] (即1,391亿澳门币) (截至2015年5月底) |
银行利率 | 5.2500%[8][注 2] |
准备金利息 | 0.0472%[8][注 2] |
前身 | 澳门发行机构(IEM)[注 3] (1980年1月1日[9]-1989年7月1日[10])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AMCM)[注 4] (1989年7月1日[10]-2000年2月15日[4]) |
网站 | www.amcm.gov.mo |
澳门金融管理局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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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 陈守信 |
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 | 李可欣、黄立峰、刘杏娟、关美平 |
部门资讯 | |
部门性质 | 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法人 |
成立年份 | 1999年12月20日 |
所属部门 | 经济财政司 |
总部 | 澳门东望洋斜巷24-26号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http://www.amcm.gov.mo |
历史
澳门在葡萄牙管治时期一直没有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架构,直至大西洋银行于1902年在澳门成立分行成为澳门第一家银行,并在成立三周年后(1905年)受政府委托成为首家在澳门发行现钞的金融机构[14]。自始以后,澳门本地政治及经济环境经历了深刻的演变,整体形势不断发展。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经济成长迅速,同时也带动了香港及澳门的经济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时代潮流,当时的澳门行政当局充分认识到建立一个适当的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性[15]。随后在1980年1月1日澳门政府颁布第1/80/M号法令,正式设立公共企业性质的“澳门发行机构”(葡萄牙语:Instituto Emissor de Macau, E.P.,缩写为IEM)[9][16]。以负责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和其他信用活动在内的金融业,以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17];并且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澳门发行机构还负责发行澳门币[18],以及管理官方的外汇储备[19],因此其实际上扮演著准中央银行及货币发行局的角色[15]。从此,大西洋银行尽管继续发行钞票,但只是通过签订代理合约而作为澳门发行机构的代理人[20]。
由于设立了适当的监管机构,加上及时的立法和监管,澳门的银行业与保险业在这一时期迅速增长[21]。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澳门进入回归祖国的过渡时期;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澳门政府也认识到有必要清楚釐定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于是于1989年7月1日澳门政府颁布第39/89/M号法令,正式解散“澳门发行机构”,设立了“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葡萄牙语:Autoridade Monetaria e Cambial de Macau,简称AMCM)[22],并赋予其明确的职能以及行政、财政与财产的自治权[23]。自此,大西洋银行的澳门币发钞权被政府收回,但大西洋银行仍为澳门的发钞银行,澳门货币发行仍照旧法规直接交由大西洋银行代行,直至银行与澳门发行机构签订的代理合约期满即1995年10月15日为止[24]。
随着过渡时期的进程,中资银行参与澳门元发行事宜提上了议事日程,中葡双方历经三年的外交谈判磋商,于1994年7月12日达成共识并签署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关于澳门发钞问题的会谈纪要》[25]。1995年1月30日澳门政府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订定了在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26],并于同日颁布第8/95/M号法令,许可中国银行发行新澳门币钞票,从而使中国银行成为澳门当地除大西洋银行以外的第二家发行当地法定货币的代理银行[27]。1995年10月13日,澳门政府在给大西洋银行续签代理货币发行合约的同时[28],与中国银行正式签署了为期至2010年10月15日止的代理发钞合同[29],三天后10月16日合同生效,中国银行开始发行澳门币新钞票[27],正式与大西洋银行一起作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代理发行机构。
到了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为了更加符合一般惯例,澳门政府于2000年2月21日在澳门特区公报刊登第18/2000号行政法规《更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AMCM)易名为澳门金融管理局(葡萄牙语: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简称AMCM[注 5]),但原有的职能和权责全部维持不变[4]。而于2000年4月1日起,澳门金融管理局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管理储备基金[5]。
使命与职责
使命
澳门金融管理局的使命是根据规范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活动市场的法规,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对该等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30]。
职责
- 透过传达资讯及就向其提出之问题发表意见,建议及辅助行政长官制定及施行货币、金融、外汇、保险等政策;
- 研究及建议执行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政策之必要措施,并促进其施行:
- 根据澳门金融管理局之通则及规范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活动之法规,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注意其正常运作,并对该等市场之经营人进行监管;
- 在货币、金融及外汇政策之范围内,确保货币之内部平衡及透过保证本地货币之自由兑换,确保本地货币对外之偿还能力;
- 行使中央储备库职能以及外汇、黄金及其他对外支付工具储备之管理人职能;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间之间货币及金融关系上充当中介人;
- 维持金融体系之稳定,并为此尤其负责最终再融资之职能;
- 履行法律所赋予之其他职责。
组织结构
澳门金融管理局设有行政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以及谘询会作为其机关[33]。其机关成员的任免都由特区行政长官决定,并通过于《政府公报》 的任命批示对外公布[34]。
行政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由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员组成[35]。主要负责监管澳门金融管理局的一切活动,并行使一般或特别管理权力管理金管局之财产等事务[36]。行政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澳门金融管理局[6],对内负责主持每周举行的平常会议[37]。
截至2023年底,行政委员会成员如下:[38]
- 主席:陈守信
- 委员:刘杏娟、关美平、黄立峰、李可欣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且其中一名成员必须是在财政司注册之核数师[35]。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跟进金管局的运作及监察其适用之法律规定及规章规定得到落实,并负责审查会计帐目及跟进预算之执行,以及核对簿册、纪录及文件等事务[39]。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每季度举行的平常会议[40]。
截至2023年底,监察委员会成员如下:[38]
- 主席:欧安利
- 委员:林品庄、郑志强
谘询委员会
谘询委员会成员不规定具体数量,但规定具体任职身份要求[41],并允许在需要时接受专业培训之技术员作为无投票权之成员参与其会议[42]。谘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就金管局的政策方针与活动计划提出意见[43],但因其只属于单纯咨询性质之委员会,其意见对金管局运作不具约束力[44]。谘询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每半年一次举行的会议[44]。
截至2023年底,谘询会成员如下:[38]
- 主席:陈守信
- 委员:刘杏娟、关美平、黄立峰、李可欣、欧安利、叶兆佳、周士军、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Álvares
组织架构
澳门金融管理局截至2023年底全部雇员人数为254人,其中有239名具有高等专科学位以上之学历[45]。
人力资源趋势表(2021-2023)[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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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2013 | 2014 | |
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 5 | 5 | 5 |
部门主管及顾问 | 18 | 20 | 22 |
技术员 | 100 | 95 | 90 |
助理技术员 | 105 | 110 | 117 |
文员 | 13 | 11 | 10 |
庶务员 | 11 | 10 | 10 |
年度雇员人数(截至年末) | 252 | 251 | 254 |
金管局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组织架构设为[47][48]:
监察委员会 | 行政管理委员会 | 谘询会 | |||||||||||||||||||||||||||||||||||||||||||||||||||||||||||||||||||||||
研究及统计厅 | 法律事务厅 | 货币及储备管理厅 | 银行监察厅 | 保险监察厅 | 金融发展厅 | 货币发行及财务厅 | 金融基建及资讯厅 | ||||||||||||||||||||||||||||||||||||||||||||||||||||||||||||||||||
行政人事管理处 | 行政管理委员会辅助处 | 内部审计处 | |||||||||||||||||||||||||||||||||||||||||||||||||||||||||||||||||||||||
历任行政委员会主席
历任行政委员会主席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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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 | 名字 | 委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丁连星 | 1999年8月25日 | 2017年8月26日 | |
陈守信 | 2017年8月26日 | 在任 |
相关服务
“聚易用” 聚合支付
聚合支付是澳门特区政府推动便民便商的重点工作之一,为电子支付发展迈上新台阶。聚合支付,命名为 “聚易用Simple Pay”,是金管局透过推动提供本地二维码支付服务的银行及支付机构进行合作,将其支付系统互联互通,让商户可透过一部终端机或一个二维码立牌,受理所有本地二维码支付工具;同时,市民亦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本地二维码支付工具在有关商户付款。[49]
“过数易” 跨行转帐
为进一步优化澳门本地小额资金的跨行转帐服务,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同全澳银行共同构建 “快速支付系统(FPS)”,银行将基于此系统提供名为“过数易 Easy Transfer”的本地快速小额跨行转帐服务,并于2021年12月上旬起开始试行该服务。[50]
“过数易”快速小额跨行转帐服务现有全澳31间银行参与,其中11间银行更可提供即时的跨行转帐服务。市民及商户如欲使用“过数易”的即时转账服务,需先向银行登记,可选择以手机号码绑定澳门本地银行的澳门元帐户作收款,亦可选择向银行申请FPS ID代码。登记渠道包括各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柜台。在登记后,付款方只需透过“过数易”输入收款方已登记的手机号码或FPS ID代码进行转帐,转帐过程可于约30秒内完成。
参见
外部链接
- 官方网站
- 澳门金融管理局的Facebook专页
- 澳门金融管理局历年年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澳门印务局的澳门金融管理局相关法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考资料
注释
- ^ 一般认为澳门金融管理局系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而成立,但实际上其前身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自1989年7月1日建立后,直至澳门特区政府成立后仍一直运作至2000年2月15日《第18/2000号行政法规》 2000公布生效后才得以正式改名。
- ^ 2.0 2.1 2015年4月当月期末值;澳门受调查银行所提供的加权平均利率。
- ^ 葡萄牙语:Instituto Emissor de Macau, E.P.,简称IEM
- ^ 葡萄牙语:Autoridade Monetaria e Cambial de Macau,简称AMCM
- ^ 5.0 5.1 其简称是依据2000年2月15日发布之《第18/2000号行政法规》 2000规定: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称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并保留原葡文名称缩写“AMCM”;
文书
- 《澳门金融管理局历史》. 澳门金融管理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12) (中文(繁体)).
全文共6段(¶)
- 总督 伊芝迪 签署. 《Decreto-Lei n.º 1/80/M》, Cria o Instituto Emissor de Macau e aprova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第1/80/M号法令》:设立澳门发行机构及核准其章程].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80-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6-14) (葡萄牙语).
被废止 : 《第63/82/M号法令》 1982
- 《第63/82/M號法令》 - 核准澳門發行機構章程——撤銷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82-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9-11) (中文(繁体)).
已更改 :《第76/85/M号法令》 1985
- 总督 高斯达 签署. 《Decreto-Lei n.º 76/85/M》: Dá nova redacção aos artigos 27.º, 35.º, n.º 1, alínea d), e 47.º, n.º 2, do estatuto do Instituto Emissor de Macau,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3/82/M, de 30 de Outubro. [《第76/85/M号法令》 - 修正十月三十日第六三∕八二∕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发行机构章程第二七、三五条一款D项及四七条二款条文。].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85-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10-28) (葡萄牙语).
被废止 : 《第39/89/M号法令》 1989
- 总督 文礼治 签署. 《第39/89/M號法令》 - 解散澳門發行機構及設立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撤消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及十月三十日第63/82/M號法令。.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89-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05) (中文(繁体)).
已更改 : 《第27/90/M号法令》 1990
- 总督 文礼治 签署. 《Decreto-Lei n.º 27/90/M》: Introduz alterações ao Estatuto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 [《第27/90/M号法令》 - 修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章程。].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90-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8-24) (葡萄牙语).
被废止 : 《第14/96/M号法令》 1996
- 总督 韦奇立 签署.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96-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05) (中文(繁体)).
已更改 : 《第18/2000号行政法规》 2000
- 《澳門金融管理局年報》二零一四年.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5-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6) (中文(繁体)).
脚注
- ^ 护理总督 贝锡安 签署. 《第106/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新標誌。.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99-04-01 [2015-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05) (中文(繁体)).
“鉴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总部将迁移至宝血女修院大楼,又鉴于二月二日第5/98/M号法令的规定,必须采用专有标志,方便市民识别该实体。”;“第一条——第一款 核准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标志,其式样见本训令附件一”;被废止 : 《第17/2001号行政命令》 2001
- ^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签署.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 更改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澳门印务局). 2001-04-25 [2015-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04) (中文(繁体)).
- ^ 澳门金融管理局聯絡資訊.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5-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12) (中文(繁体)).
- ^ 4.0 4.1 4.2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签署. 《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 更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 澳门印务局. 2000-02-15 [2015-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04) (中文(繁体)).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名称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称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并保留原葡文名称缩写“AMCM”;核准其通则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中提及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者皆视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 5.0 5.1 《澳门金融管理局历史》 & *,¶5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回归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为了更加符合一般惯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易名为澳门金融管理局3,但原有的职能和权责全部维持不变。此外,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澳门金融管理局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管理储备基金。
- ^ 6.0 6.1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6.1.a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有权限:a)代表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
- ^ 2015年5月外匯儲備數字及澳匯指數 (PDF).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5-06-15 [2015-06-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5-06-16) (中文(繁体)).
澳门金融管理局今日公布,2015 年 5 月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资产总额,初步统计为1,391 亿澳门元(174.2 亿美元)
- ^ 8.0 8.1 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統計摘要版.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5-06-15 [2015-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6) (中文(繁体)).
- ^ 9.0 9.1 《第1/80/M号法令》 1980,§10
Este decreto-lei produz efeitos a partir de 1 de Janeiro de 1980.
- ^ 10.0 10.1 《第39/89/M号法令》 1989,§6
本法令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 台湾澳门争相谋求取消人民币兑换限额. 华尔街见闻 (新浪财经). 2014-11-13 [2014-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17) (中文(简体)).
媒体多简称澳门金融管理局为澳门金管局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1 ¶1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葡文缩写为AMCM)系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之公法人,且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机关,并受本通则及其他适用法例管制。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2 ¶4.1
一、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受总督监督。
- ^ 大西洋銀行鈔票網上展覽. 大西洋银行. 2006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8) (中文(繁体)).
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首家在澳门发行现钞的金融机构,首张本地流通钞票的推出年份是一九零五年,即本行在澳门成立三周年。
- ^ 15.0 15.1 《澳门金融管理局历史》 & *,¶2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当时的澳门行政当局充分认识到建立一个适当的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性,并在一九八零年设立澳门发行机构1,用以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和其他信用活动在内的金融业,以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澳门发行机构既负责发行本地货币,即澳门币,又管理官方的外汇储备,实际上扮演著准中央银行及货币发行局的角色。
- ^ 《第1/80/M号法令》 1980,附件:§1 ¶1
O Instituto Emissor de Macau, adiante designado por Institut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úblico com autonomia administrativa e financeira e com a natureza de empresa pública.
- ^ 《第63/82/M号法令》 1982,附件:§2 ¶5
- ^ 《第63/82/M号法令》 1982,附件:§2 ¶4
- ^ 《第63/82/M号法令》 1982,附件:§2 ¶6
- ^ 《第1/80/M号法令》 1980,附件:§1 ¶4
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empresa pública do Estado Português, é o agente e banqueiro do Instituto e o depositário dos haveres deste, nos termos e condições do contrato a celebrar entre o Território, o Instituto e o mesmo Banco.
- ^ 《澳门金融管理局历史》 & *,¶4
- ^ 《第39/89/M号法令》 1989,§1-2
- ^ 《第39/89/M号法令》 1989,附件:§1 ¶1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葡文简称为AMCM,是一个行政、财政及资产自主公共机构,受本章程及其它适用法例管制。
- ^ 《第39/89/M号法令》 1989,§0 ¶1-4
- ^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历程-擔當發鈔行、公庫行等角色.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23) (中文(繁体)).
- ^ 总督 韦奇立 签署.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95-01-30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11) (中文(繁体)).
- ^ 27.0 27.1 总督 韦奇立 签署. 《第8/95/M號法令》 -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等面額之澳門幣新鈔票。. 澳门政府 (澳门印务局). 1995-01-30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8-13) (中文(繁体)).
“第一条:许可中国银行发行面额为澳门币壹拾圆、伍拾圆、壹佰圆、伍佰圆及壹仟圆之新纸币。”;“第七条:一、f):正中有以中文字及葡文书写之字样:“ 澳门分行总经理 ”之字样以及复制之签名; —— “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澳门 ”。”
- ^ 大西洋銀行歷史的里程碑. 大西洋银行.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7) (中文(简体)).
1995: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一份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本行将继续执行发钞银行职能最少至 2010 年。2000: 于 2000年 4月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一份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本行将继续执行公共库房出纳的职能。
- ^ 取得港币澳门币发行权,利于港澳经济繁荣稳定(1987年-1992年). 中国银行.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20) (中文(简体)).
- ^ 我們的承諾.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22) (中文(繁体)).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2 ¶5
- ^ 澳門金融管理局職責.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5) (中文(繁体)).
- ^ 委員會成員.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0-12-10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12) (中文(繁体)).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5.1
一、机关成员之任用由总督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 之任命批示为之,其官职不等同于公共行政之其他官职。
- ^ 35.0 35.1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4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设有由一个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员组成之行政管理委员会及一个有三名成员组成之监察委员会,以及一个谘询会作为其机关,而其中一名监察委员会成员须为在财政司注册之核数师。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7.3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有权限:a)监管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一切活动;b)行使一般或特别管理权力,以管理财产,尤其得取得或转让资产、承租或出租资产,并接受对该等资产上所设定之负担或责任;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7.1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周举行平常会议一次,在主席或大多数成员召集时,得举行特别会议;决议以出席会议 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大多数票通过。
- ^ 38.0 38.1 38.2 澳门金融管理局. 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二三年度報告書及帳目。.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2024-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9-11).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8.6
六、监察委员会有权限:a)跟进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运作,并监察适用之法律规定及规章规定之遵守;b)审查会计帐目及跟进预算之执行,并取得认为对跟进管理工作所必要之资料;c)审查及核对簿册、纪录及文件,并在认为需要或适宜时,核查任何种类之有价物;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8.1
一、监察委员会每季度举行平常会议一次;在主席或其中一名委员召集时,得举行特别会议。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9.1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9.4
四、如主席认为必要,得邀请经接受专业培训之技术员参与谘询会之会议,但无投票权。
- ^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9.2
二、谘询会有权就货币、金融、外汇政策之方针,就监察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市场之方针,以及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年度活动之计划发表意见。
- ^ 44.0 44.1 《第14/96/M号法令》 1996,§4 ¶19.3
三、谘询会应其主席之召集或其大多数成员之建议,每六个月最少举行会议一次,但其意见不具约束力。
- ^ 《澳门金融管理局年报》二零二三年 2024,p30
- ^ 《澳门金融管理局年报》二零一四年 2015,p7:sheet I.3
- ^ 《澳门金融管理局年报》二零一四年 2015,p12
- ^ 組織架構圖.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10-12-10 [2015-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21) (中文(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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