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义诉讼

无意义诉讼,也称轻率诉讼,是指明显无视自己论点的合理性而使用法律程序。它可以是提出一个有理由相信它必会败诉的论点,也可以是在研究调查相关法律和事实时没有实现基本的尽职。一个失败的诉讼并不意味著该诉讼就是无意义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一个成功机会很低的论点,只要它的过程是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的。

无意义诉讼的可以是基于荒谬的法律理论,可以是涉及过多或重复的动议或额外诉讼,可以是不文明或骚扰法院,或者可以是要求极端的法律诉求。与此同时,一项主张或辩护同样可以是是无意义的,如果因为它实际上根本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因为它没有对先行法律提出合理的扩展或重新解释之后的论点。索赔同样可以被视为无意义,如果因为现有法律明确禁止此类索赔,例如好撒玛利亚人法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第11条和类似的州级规则要求,律师对任何索赔或辩护的事实依据进行尽责查证。如果律师善意行事,则索赔或抗辩是否可能是无意义的,司法管辖区对此认定有所不同。由于此类辩护或索赔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时间、资源和法律费用,法院可能会对提出无意义辩护或索赔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制裁。律师事务所也可能受到制裁,甚至定罪藐视法庭

参见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