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值年火药局大臣

管理值年火药局大臣,即管理直年火药局大臣,简称管理火药局大臣火药局值年大臣管理火药局事务,为清朝工部火药局之主管官员,掌管火药的制造、储存、核销等事务。额设2人,任期1年,每年由工部奏请皇帝钦派1人,并于工部尚书工部侍郎内简派1人,以原官职兼充,不额外支薪。[1]

沿革

康熙三年(1664年)清圣祖特命大臣管理火药事务,核定火药价值:“军需火药,每斤工料银二分六釐;演放火药,每斤银一分八釐;烘药,均每斤银一钱五分。”

乾隆七年(1742年)奏准,火药局制造军需火药完成时,奏请钦点大臣验看,如果质量合格才准储放入库备用。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修订配制军需火药流程,规定制成火药后用布袋装储,奏派大臣点验,存备库仓;品质最精为“夯药”,次品为“军需药”,存放大约十年而受潮不堪使用者则奏请改为“演放药”给各机关衙门领用,而演放药必须由管理火药局大臣点验并备储一二年后才能发给各机关领用。八旗京营、热河、密云、山海关、独石口、古北口、绥远城各处驻防需用火药由大臣验发。[2]

下属设有火药局监督,人数无定额,由工部各司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内委派。

参考文献

  1. ^ 朱金甫、张书才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工具书丛刊),页25。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四,志八十九,职官一,工部。宗室昆冈等奉敕修《(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工部三三,军火一,火药一;卷八百九十五,工部三四,军火二,火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