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erga omnes)为可对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权利,绝对权的效力能对抗[注 1]不特定的一般人,有异于相对权仅能向特定人[注 2]请求作为或不作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格权无体财产权[1]身分权[2]所有权[3]皆属之。

注释

  1. ^ 对抗在法律上指得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2. ^ 特定人指义务人

参考文献

  1. ^ 页33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2. ^ 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10年4月,页92
  3. ^ 純粹經濟上損失. 天秤座法律网. [2011-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7).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