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省自治

联省自治中华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执政时期政治家与地方实力军人提出的政治制度改革方案。 这一系列活动于1920年至1924年之间开展,当时共有十个省域参与其中,并进一步发展出省宪运动(1920-1926)。有关各省包括:直接卷入南北之争的、闽三省,介于南北之争中间地带的鄂、湘、川、陕四省,地处西南、受北方影响较小的云、贵两省,以及直、皖战后仍受皖系控制同时又跟南方有密切关系的浙江省。以上地方都有规模不等的“自治”“联治”行动[1]

概述

1920年代联省自治运动发生之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下降,没有一个政治集团能利用有效的行政机构集中政治与经济资源重建中央权威,这导致政治权威的破碎化现象十分严重。在南北政府都不能统一中国,中央主导力量缺失的情况下,省籍意识和新的国家认同开始成为整合社会资源的工具,政治重心转移至省一级,省的地位上升。

时任北京大学的一群教授丁燮林王世杰李四光李煜瀛李麟玉谭熙鸿共同发表〈分治与统一商榷书〉,指出“法律解决”与“武力统一”均不能实现之时,严格意义上的“统一”与“分治”都没有希望,他们提出类似美国的联邦制度,以中国各省为单位成立“联治区域”以推行“分治的统一”,这一政体表现于对中央职权的监控,将之“缩减至极小限度”;另一方面,对于“联治区域之职权,应扩充至最大限度”。同样极力主张中国应推行联邦制以改革当前黑暗动乱困局的,还有后来担任湖南自治政府要职的联邦主义者李剑农。他当时提出中国的出路在于“以制定联邦宪法为起点,以废去督军为止境”。要达至这一目标,其实际做法或步骤不离于以下数点:“欲废督必先裁兵,欲裁兵必先统一,欲统一必先确定联邦制。”承上,联省自治运动是一场在“辛亥革命寻求政体变革未能完全成功后,而产生的另一个寻求政制变革的行动”,反过来可说是“藉政制的改变促成政体变革的成功”。简言之,这一政体是要抵制中央集权对地方的剥削压迫。除了让中央集权与地方势力的相互攘权停止外,同时也让中央内部或地方内部各自争权、攻伐所酿成的民不聊生政象一并停止。联省自治的理想得以实现,在于每个省分的领导是由自身省籍人士出任,并自下而上地自立省宪,然后推动省分自治,进而在攻守同盟精神下再联合各自治省以成联邦制之统一国家。照时人设想,“联省自治”大致可分两步进行:首先由各省自订宪法 ( 或称省自治法) , 依据省宪组织省政府负责省治;然后是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联省宪法,如此“完成国家统一”。最终目的相信是突破既有的单一制,而将中国改造成联邦制国家[2]

联省自治运动的策动者是熊希龄,湖南督军谭延闿第一个响应这个学说,谭和熊希龄有深厚的关系。1920年7月22日,谭延闿发表“还政于民”、“湘人自治”的通电,表示要“顺应民情”,实行民治,“采民选省长制,以维湘局”。并获得浙江军阀卢永祥广东军阀陈炯明等人响应。10月,章太炎应邀访问长沙,亲自策动鼓励谭延闿实行联省自治。11月2日谭延闿发表通电,提出联省自治,比一省自治提高了一步。11月9日,章太炎在北京《益世报》上发表《联省自治虚置政府议》[3],表示支持。1922年1月《湖南省宪法》公布,先后得到四川云南贵州两广浙江奉天等省地方军阀响应。1922年9月,胡适也主张“建立在省自治上面的联邦的统一国家”[4][5]。张东苏、丁世泽、潘力山等发表文章支持联邦制。

孙中山则主张均权制度、以县为单位实施地方自治,故反对联省自治,更认为联邦制乃倒果为因之举[6]。1922年夏天,孙中山在广东韶关建立北伐大本营,组成联军欲进攻江西,开始统一中国的行动。广东的陈炯明本人标榜“暂缓军事”,“先立省宪”,于是两人发生激烈冲突。最后孙中山回到广州,陈于1922年6月16日炮轰广州观音山总统府,史称六一六事变。孙中山在蒋中正陈策等护卫下乘永丰舰离开广州,退居上海

1922年6月,直系军阀战胜奉系之后,宣布恢复民元国会与约法,恢复黎元洪大总统职位。而恢复约法即恢复单一制,联省自治运动从此开始沉寂。[7]

21世纪出现的中国联邦出现亦被认为源自于联省自治的思想。

思想沿革

  • 顾炎武
  • 黄宗羲
  • 章太炎,1899年写《藩镇论》《分镇论》,提出加强地方权力。
  • 梁启超,1901年写《卢梭学案》,以瑞士为例,提倡地方自治。
  • 宋教仁
  • 康有为,写《与诸同学诸子梁启超等论印度亡国由于各省自立书》,以印度分省独立为例,反对地方自治。
  • 唐德昌,《联省自治与现在之中国》,《太平洋杂志》第3卷第7号,1922年9月。

相关讨论

省宪运动(1920-1926)

 
1921年8月陈炯明广东推行民选县长,产生近百人。图为部分当选县长合影。

中华民国初年,受联省自治思潮影响,政治家与地方实力军人提出联邦制的中国政治制度改革方案,主张各省自治立宪。

1920年,在北京出现两个联合组织,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和自治运动同志会。天津成立五省一区自治运动的联合办事处。上海成立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宪法草案》,之后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出了省宪,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积极酝酿制宪自治。章炳麟把这场联邦主义运动称为“联省自治”。

广东

广东陈炯明以“粤人治粤”,“民选县长”为口号,成为广东省宪运动的前奏。1921年12月19日,省议会通过《广东省宪法草案》。当时主政广东的陈炯明亦赞同此种政治制度,并推动当时的广东议会起草了《广东省宪法草案》,规定了广东的军事与财政独立自治制度以及与中华民国邦联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联省自治思潮影响下,陈炯明治下的广东开展了中国历史上首次的县长选举。1921年9月,全粤民选县议员完成;11月,民选县长亦告完成。在当时的《新青年》杂志上,有一位读者来信为广东的选举大受鼓舞,并主张广东不应该再寻求“统一中国”的行动,而是“成为世界上一个模范的新国”。

浙江

浙江——1921年4月,浙江省议会通过《浙江省宪法会议组织法》。6月4日,浙江督军卢永祥发出“豪电”,提出“分权于地方”,“先以省宪定自治之基础,继以国宪保统一之旧规”,附和“联治”主张。9月9日,省宪法会议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施行法》,这是民国时期第一部省宪法,之后又通过了15个附属法。

福建

福建——1922年12月14日福建省议会通电宣布起草省宪,正式拉开福建省宪运动的序幕。1925年1月13日省议会公布《福建省宪法》和《福建省宪法施行法》。1月30日,段祺瑞政府电复:“国宪尚未解决,省宪应暂缓福建省宪碍难认为有效。”福建军务督办周萌人、福建省长萨镇冰遂联衔宣告:“福建省宪法不合法,应加以否认,”至此,福建省宪运动宣告失败,省议会在1926年解散。

云南

云南唐继尧相应联省自治,主持制定了《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顾品珍

四川

四川刘存厚熊克武刘湘三派鼎立,1920年11月,刘湘等人提出解决川局善后办法七条,包括“本川人治川之精神,实行地方自治”,1921年2月21日刘湘通电声明四川完全自治,最先响应湖南“联治”主张。

湖南

谭延闿离开湖南后,赵恒惕任湘军总司令,继续推行“联治”政策。1920年12月下旬,赵发表通电“赶制省自治法”,得到四川、广西、云南、浙江、陕西等省军阀复电相应。1921年,通过《湖南省宪法》,1922年1月实施,省长赵恒惕,省务院院长为李剑农,湖南是第一个具有自治形式的省份。1922年9月,赵恒惕当选为湖南首位民选省长。

由中国湖南境内左派人士所推动,以毛泽东、彭璜、张文亮为首。1920年毛泽东发表“由省建国”的分离主义理念,主张建立湖南共和国,中国各省自行独立建国,他说到:“最好办法,是索性不谋总建设、索性分裂,去谋各省的分建设,实行‘各省人民自决主义’。二十二行省三特区两藩地(应指西藏及蒙古),合共二十七个地方,最好分为二十七国。”,成为近代分离主义思想的急先锋[9]。由省建国的主张与联省自治的理想完全不同,联省自治主要希望各省自行改革后共组一个新的中国;由省建国则采分离主义,主张建立湖南共和国,彻底否定中华民国存在的必要。此类左派人士受到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成功的影响,认为“大国分裂为达到世界大同的一个必然过程”而“湖南共和国的建立是实现……世界大同的一种手段”,故主张湖南与其馀各省应由“中华民国”的版图中全部分离独立出来。为达成独立建国的目的,他们倡言民族自决的原则以创造湖南人独立的民族性,而形成适合自行建国的理论(省民自决主义)。毛泽东1920年10月于大公报发表:我们主张“湖南国”的人,并不是一定要从字面上将湖南省的“省”字改成“国”字,只是要得到一种“全自治”,而不以仅仅得到“半自治”为满足。

江苏

江苏——1921年,以苏社为核心的江苏士绅欲在江苏省第三届省议会上指定江苏省宪法,然而江苏士绅内部分裂,南张派指控张孝若贿选议长,又引舆论压力及学潮,江苏省宪自治运动受到严重影响。另外上海成立了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

贵州

贵州卢焘1921年1月28日通电自主。

江西

江西陈光远通电相应,并授意江西省议会召开省宪会议

陕西

陕西陈树藩1921年6月20日相应卢永祥建议,以“联治”旗帜对抗北洋政府。

广西

直隶诸省

直隶等十一省代表组成的自治运动同志会、天津成立了陕西等五省一区自治运动联合办事处

评论

正面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其《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阐述了对联省自治这一问题的态度:“国家幅员辽阔,各省自有其风气所宜。前此清廷强以中央集权之法行之,遂其伪立宪之术;今者各省联合,互谋自治,此后行政,期于中央政府与各省之关系调剂得宜。大纲既挈,条目自举。——是曰内治之统一。”

1919年,梁启超在其所写的《解放与改造发刊词》中,首次提出“联省自治”的政治主张,他写道:“一、同人确信旧式的代议政治,不宜于中国,故主张国民总须在法律上取得最后之自决权。二、同人确信国家之组织,全以地方为基础,故主张中央权限,当减到对外维持统一之必要点为止。三、同人确信地方自治,当由自动,故主张各省乃至各县各市,皆宜自动地制定根本法而自守之,国家须加以承认。”[10]

负面

早在北伐以先,孙中山已对“联省自治运动”强烈批评。孙中山于《民权主义第四讲》指出,“提倡分裂中国的人一定是野心家,想把各省的地方自己去割据。像唐继尧割据云南、赵恒惕割据湖南、陆荣廷割据广西、陈炯明割据广东,这种割据式的联省,是军阀的联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联省;这种联省不是有利于中国的,是有利于个人的,我们应该要分别清楚。”

注释

  1. ^ 杨, 天宏. 地方自治与统一国家的建构———北洋时期 “联省自治”运动再研究 (PDF). 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四川大学): 20-2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9-10). 
  2. ^ 杨幼炯. 《中國政治思想史》. 中国文化史丛书. 商务印书馆. 1937年: 第346页 [2023-03-28]. ISBN 978957050036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28). 
  3. ^ 章太炎:《章太炎政论选集》,中华书局,北京,1977年版。
  4. ^ 兩岸史話-胡適日正當中的十年. Yahoo News. [2023-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28). 
  5. ^ 邵建. 胡适在《努力》时期的“联邦论”. [2023-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28). 
  6. ^ 1922年8月12日,孙中山指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此时最可虑者,乃在各省借名自治,实行割据,以启分崩之兆耳”
  7. ^ 廖朝晖. 推动军阀割据合法化的联省自治. 大经贸. 2012, (03): 94 [2023-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23). 
  8. ^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第十三章第三节
  9. ^ 毛泽东:《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湖南:大公报,1920年)
  10. ^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五,第20页,中华书局1990年。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