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百禄
范百禄(1030年—1094年),字子功,华阳(今四川成都)人。北宋文学家范镇之从子,父为范锴[1],子为台州知州范祖述[2]。范百禄累官至翰林学士。终年六十五岁,被追赠为银青光禄大夫[3]。
生平
治平年间
范百禄为北宋进士,宋英宗赵曙治平年间(1064年至1067年)因水灾已为朝廷谋策。[4]
熙宁年间
至宋神宗赵顼熙宁二年(即公元1069年)四月初五,原为司门郎中之范百禄改任为吏部郎中[5]。另曾婉拒时为御史中丞的邓绾举荐为御史,但不久就被命为江南东路、利州路及梓州路提点刑狱公事,另加集贤院直学士[6]。
任职其间利州武守周永懿被时为利州转运判官的鲜于侁揭发其贪赃枉法而被流放,所以范百禄续请恢复至道十五路先例,使用文职官员镇守边界[7]。
在熊本管治泸州其间(约公元1073年),有蛮夷首领请降,副将贾昌言打算邀功将其杀害,但范百禄不认同,即往和熊本讲述其见解,熊本听后惊慌地看着范百禄及立即停止了对蛮夷声讨的文书[8]。
七年(即公元1074年),召为谏院同知。同年为旱年,范百禄请示上级要求收还部分不利民之法令,以救民急。另外又论及当时以民众自行报上田亩数目,用以征收赋税的手实法,认为以民众自行报上,必不以实告。当时十五路内,每五路置三十七将,专责管辖所部兵,用以征聘平民作为参军,而范百禄观察其中,发现当中有称职的,而不称职的有十四人,所以范百禄提请希望恢复旧制,而将良才加以训练,其馀的交付州县使用。范百禄所提请之事项多数都获得施行。[9]
曾与另一大臣徐禧审理平民李士宁迷惑童妇生心不轨案,范百禄怀疑李士宁不单迷惑童妇而且有谋逆之心,认为应判处李士宁死罪,但当时李士宁与宰相王安石来往极为密切,而徐禧又颇得王安石青睐,另外李士宁更曾以宋仁宗赵祯御制诗献给宗室秀州团练使赵世居,所以李士宁被判无罪,范百禄亦因此被贬往宿州任酒监。[10][11]
八年(即公元1074年),沂州平民朱唐状告前越州馀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提点刑狱王庭筠认为并无特别证据显示李逢谋反,但仍然请求上级审核定案,王庭筠认为李逢只是说话带有指责及妄说吉凶,提请李逢编配之刑。但皇帝赵顼对此案有所怀疑,并派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审查治罪。中书省认为王庭筠对此案审理不当,并对王庭筠进行弹劾,王庭筠亦因畏惧自杀而死。李逢词辞牵连甚广,连同赵世居、医官刘育等及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在内亦被逮捕拘禁。另外赵顼委派御史中丞邓绾、谏院同知范百禄及御史徐禧会审。最后赵世居被赐死罪,李逢、刘育及徐革被凌迟处死,将作监主簿张靖及武进士郝士宣被判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及李士宁判杖脊另发配湖南,其馀牵连拘捕者追回官衔,赵世居子孙免于死罪但削除户籍,旧有审讯此案所有官员亦需查核有否牵涉其中。[12]
元丰年间
元丰二年(即公元1079年)十二月范百禄调任为司门郎中。[13]
宋哲宗赵煦即位,范百禄升迁为中书舍人。司马光打算恢复差役法而废去在王安石变法内的免役法,但范百禄认为此事会令患官希望增加犯人,从而增加流配,藉以接受更多贿赂。最后司马光亦接纳范百禄的意见。[15]
元祐年间
元祐初年,李常、孙觉、范百禄、苏轼及鲜于侁被同时选拔推荐擢升为大理丞及鸿胪丞。[16]
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年),范百禄为刑部侍郎。当时很多地方官员希望为打斗令他人死亡之原告但又情有可原者求情,认为他们值得宽恕而不应因为他杀了人就判其死罪,而司马光认为如果杀人不需要判以死罪那么法律就被废弃,范百禄则认为如果案件没有可疑之处,原告亦不值得怜悯,则不可宽恕,馀下的应可免于死罪,而最后赵煦亦因怜悯求情之原告希望用协商得其中道而赞成范百禄。此例生效之后,有司寇重于宽恕及至五年内有很多原告被免于死罪,所以门下省驳斥此例,希望将宽恕与否归还中书省定夺,但在范百禄极力争取之下一直沿用此例。[17][18]
之后范百禄改为吏部侍郎。有议事者提出淘汰胥吏,而吕大防更催促将胥吏废除一半,范百禄则认为如果立即废除一半,将会令到很多人因此失业,如果从今开始有离职而不补缺,假以时日始终会有减半之效果。但最后没有跟随范百禄的意见。[19]
七月二十三日,苏轼、胡宗愈、孙觉及范百禄等状奏,希望赵煦将称病请求出守蔡州的朝议大夫刘攽留在京师。[20]
二年(即公元1087年)三月二十九日,赵煦不许请求出守的范百禄,认为范百禄言行不偏不倚,希望范百禄留在京师,更赐其为尚书刑部侍郎。[21]
同年六月十二日,赵煦再次不准许范百禄请辞。[22]
到七月,有上级公文达中书省,指责门下侍郎韩维尝试以范百禄任刑部侍郎为所不正而面奏,但韩维得到吕大防之帮助而开脱。[23]
都水监王孝先建议将黄河走回本来的河道,而吕大防亦赞成,所以到三年(即公元1088年)十一月朝廷派遣吏部侍郎范百禄及给事中赵君锡巡行视察,观察估量回河利害及画图回报[24][25]。范百禄审视之后认为不可回就立即回禀,而且取得先帝宋神宗赵顼诏令勿塞故道并一起呈上。到四年四月尚书省吕大防仍然认为既然塘泺已废应该回河,但范百禄觉得塘泺有限寇之名,如果回河更有可能有敌人顺流而下之忧,加上先帝明诏具在,实不应轻率行动。到最后亦阻止了回河建议。[26][27]
七年(即公元1092年)四月,身为翰林学士之范百禄负责扶助宗正卿。[29]
八年三月因党争问题范百禄被罢去中书侍郎职位,另又因与同为中书省之苏颂被罢免,所以待罪而请求出守但不许。及后御史黄庆基上疏,列范百禄五罪,提请尽早罢黜范百禄。最终赵煦亦准许范百禄离去。[32]
以龙图阁学士身份出任开封府知府。勤于民事,监狱并无囚犯。僚吏打算以牢狱空著而领功,但被范百禄制止。数月之后被恢复为翰林学士,拜中书侍郎。适逢郊祀年与礼官在赵煦面前争议应否合祭天地,各执一词,最后由宰相解决其纷争。[33]
熙河路安抚使范育进言认为唃厮啰国第三代赞普阿里骨残酷暴虐而且有病,而湟州邈川吐蕃大首领温溪心八族打算内附,所以可以计画将其归纳,但范百禄认为既然阿里骨没有过犯,而温溪心虚实未知,无挑衅而动,非上策。又请奏进筑兰州纳迷等三城,认为乃必争之地。两事赵煦亦听从范百禄。[34]
参考文献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百禄字子功,镇兄锴之子也。”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子祖述。”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薨,年六十五,赠银青光禄大夫。”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第进士,又举才识兼茂科。时治平水灾,大臣方议濮礼,百禄对策曰:“简宗庙、废祭祀,则水不润下。昔汉哀尊共皇,河南、颍川大水;孝安尊德皇,京师、郡国二十九大水。盖大宗隆,小宗杀;宗庙重,私祀轻。今宜杀而隆,宜轻而重,是悖先王之礼。礼一悖,则人心失而天意睽,变异所由起也。”对入三等。”
- ^ 《文昌杂录‧卷五》:“熙宁二年四月初五日以司门郎中范百禄为吏部郎中。”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熙宁中,邓绾举为御史,辞不就。提点江东、利、梓路刑狱,加直集贤院。”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利州武守周永懿以贿败,百禄请复至道故事,用文吏领兵,以辖边界,从之。”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熊本治泸蛮事,有夷酋力屈请降,裨将贾昌言欲杀以为功,百禄谕之不听,往谓本曰:“杀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孙。奈何容骄将横境内乎?”本矍然,即檄止之。”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七年,召知谏院。属岁旱,请讲求急务,收还法令之未便者,以救将死之民。论手实法曰:“造薄手实,许令告匿。户令虽有手实之文,而未尝行。盖谓使人自占,必不以实告,而明许告讦,人将为仇。然则礼、义、廉、耻之风衰矣。”五路置三十七将,专督所部兵,至许辟置布衣参军谋。百禄察其中,或以恩泽市,或以瘝败收,或未历边方,或起于群盗,疏列其亡状者十四人,请仍旧制,将佐颛教阅,余付之州县,事多施行。”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与徐禧治李士宁狱,奏士宁荧惑童妇,致不轨生心,罪死不赦。禧右士宁,以为无罪。执政主禧,贬百禄监宿州酒。”
- ^ 《宋史‧卷二百》:“李士宁者,挟术出入贵人门,常见世居母康,以仁宗御制诗上之。百禄谓士宁荧惑世居致不轨,且疑知其逆谋,推问不服。禧乃奏:“士宁赠诗,实仁宗御制,今狱官以为反因,臣不敢同。”百禄以士宁尝与王安石善,欲锻炼附致妖言死罪,卒论士宁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诏详劾理曲者以闻。百禄坐报上不实,落职。”
- ^ 《宋史》:“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馀姚主簿李逢谋反。提点刑狱王庭筠言其无迹,但谤讟,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请编配。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劾治。中书省以庭筠所奏不当,并劾之。庭筠惧,自缢死。逢辞连宗室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诏捕系台狱,命中丞邓绾、同知谏院范百禄与御史徐禧杂治。狱具,赐世居死,李逢、刘育及徐革并凌迟处死,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皆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脊,并湖南编管。馀连逮者追官落职。世居子孙贷死除名,削属籍。旧勘鞫官吏并劾罪。”
- ^ 《文昌杂录‧卷二》:“元丰二年十二月,以著作佐郎林希为礼部郎中,以范百禄为司门郎中。”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元丰末,入为司门吏部郎中、起居郎。”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哲宗立,迁中书舍人。司马光复差役法,患吏受赇,欲加流配。百禄固争曰:“民今日执事,受谢于人,明日罢役,则以财赂人。苟绳以重典,黥面赭衣必将充塞道路。”光悟曰:“微君言,吾不悉也。”遂已。”
- ^ 《宋史‧列传第一百五‧常安民传》:“元祐初,李常、孙觉、范百禄、苏轼、鲜于侁连章论荐,擢大理、鸿胪丞。”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元祐元年,为刑部侍郎。诸郡以故斗杀情可矜者请谳,法官曰:“宜贷。”光曰:“杀人不死,法废矣。”百禄曰:“谓之杀人,则可;若制刑以为无足疑,原情以为无足悯,则不可。今概之死,则二杀之科,自是遂无足疑悯者矣。”时又诏天下狱不当谳而辄谳者抵罪。有司重于请,至枉情以求合法。百禄曰:“熙宁之法,非可疑可悯而谳者免驳勘,元丰则刊之,近则有奏劾之诏,故官吏畏避,不惮论杀。”因条五年死贷之数以闻。门下省犹驳正当贷者,又例的在有司者还中书,百禄又争之,后悉从其请。”
- ^ 《东坡全集‧范百禄刑部侍郎》:“敕。朕哀敬五刑,期协中道。论者志于杀,惟杀之务,则深而失情;谳者志于生,惟生之知,则玩而废法。朕欲情法两得,生杀必中。非俗吏之所能,思古人而永叹。爰试以事,乃得其人。具官范百禄,少以异材,辅之笃学。昔奉大对,有守礼忧国之言;旋为争臣,有责难爱君之意。必能参用经术,折中人情。民自以为不冤,汝当务致此者;吾必也使无讼,朕亦将庶几焉。可。”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改吏部侍郎。议者欲汰胥吏,吕大防趣废其半,百禄曰:“不可。废半则失职者众,不若以渐消之,自今阙吏勿补,不数岁,减斯过半矣。”不听。”
- ^ 《东坡全集‧乞留刘攽状》:“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同胡宗愈、孙觉、范百禄等状奏。右臣等伏见朝议大夫直龙图阁刘攽,近自襄阳召还秘省,旋以病,乞出守蔡州。自受命以来,日就痊损,假以数月,必复康强。谨按攽名闻一时,身兼数器。文章尔雅,博学强记;政事之美,如古循吏;流离困踬,守道不回。此皆朝廷之所知,不待臣等区区诵说。但以人才之难,古今所病,旧臣日已衰老,而新进长育未成,如攽成材,反在外服,此有志之士。所宜为朝廷惜也。欲望圣慈留攽京师,更赐数月之告,稍加任使,必有过人。臣等备员侍从,怀不能已,冒昧陈论,伏候诛谴。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 ^ 《东坡全集‧赐尚书刑部侍郎范百禄乞外任不允诏(元祐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敕百禄。成王命君陈:“商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古之有司,与天子相可否盖如此,而况公卿之间,议有异同,而不尽其说哉!例在中书,与在有司,固宜审处,归于至当。而卿遽欲以此去位,非古之道也。其益修厥官,以称朕意。”
- ^ 《东坡全集‧赐新除试吏部侍郎范百禄辞免恩命不允诏(元祐二年六月十二日)》:“敕百禄。夫以天官之贰,治夏卿之选。簿书繁重,条格纷委。茍非其人,则士之失职而无告者多矣。朕难其材,不以轻授。卿有应务之敏,而行之以勤,有守官之亮,而济之以通。往行其志,何以辞为。”
- ^ 《续资治通鉴》:“元祐二年七月壬戌,御札付中书省曰:“门下侍郎韩维,尝面奏范百禄任刑部侍郎所为不正。辅臣奏劾臣僚,当形章疏,明论曲直,岂但口陈,意欲无迹,何异奸谗!可罢守本官,分司南京。”吕公著上疏言:“自来大臣造膝密论,未尝须具章疏。维素有人望,忽然峻责,罪状未明,恐中外人情不安。”吕大防亦以为言。”
- ^ 《续资治通鉴》:“元祐三年十一月,甲辰,遣吏部侍郎范百禄、给事中赵君锡相度回河利害,画图闻奏。”
- ^ 《宋史‧卷十七‧本纪第十七‧哲宗一》:“元祐三年十一月甲辰,遣吏部侍郎范百禄等行河。”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都水王孝先议回河故道,大防意向之,命百禄行视。百禄以东流高仰,而河势顺下,不可回,即驰奏所以然之状,且取神宗诏令勿塞故道者并上之。大防犹谓:“大河东流,中国之险限。今塘泺既坏,界河淤浅,河且北注矣。”百禄言:“塘泺有限寇之名,无御寇之实。借使河徙而北,敌始有下流之忧,乃吾之利也。先帝明诏具在,奈何妄动摇之。”乃止。”
- ^ 《宋史‧卷九十二‧志第45‧河渠二》:“元祐四年四月戊午,尚书省言:“大河东流,为中国之要险。自大吴决后,由界河入海,不惟淤坏塘泺,兼浊水入界河,向去浅淀,则河必北流。若河尾直注北界入海,则中国全失险阻之限,不可不为深虑。”诏范百禄、赵君锡条画以闻。”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俄兼侍读,进翰林学士。为帝言分别邪正之目,凡导人主以某事者为公正,某事者为奸邪,以类相反,凡二十余条。愿概斯事以观其情,则邪正分矣。”
- ^ 《续资治通鉴》:“元祐七年四月皇伯祖判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摄太尉,充纳成使,翰林学士范百禄摄宗正卿,副之。”
- ^ 《续资治通鉴》:“六月辛酉,以尚书左丞苏颂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尚书右丞苏辙为门下侍郎,翰林学士范百禄为中书侍郎,翰林学士梁焘为尚书左丞,御史中丞郑雍为尚书右丞,韩忠彦知枢密院事,户部尚书刘奉世签书枢密院事。”
- ^ 《宋史‧卷十七‧本纪第十七‧哲宗一》:“七年六月辛酉,以吕大防为右光禄大夫,苏颂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韩忠彦知枢密院事,苏辙为门下侍郎,翰林学士范百禄为中书侍郎,翰林学士梁焘为尚书左丞,御史中丞郑雍为尚书右丞,户部尚书刘奉世签书枢密院事。”
- ^ 《续资治通鉴》:“元祐八年三月中书侍郎范百禄罢。苏颂既罢,百禄以同省,待罪请外,不许。御史黄庆基上疏,列百禄五罪,又言洛党虽衰,川党复盛,请早赐罢黜以离其党与。百禄遂力求去,许之。初,罢百禄,不除职,梁焘以为言,乃除资政殿学士、知河中府。”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以龙图阁学士知开封府。勤于民事,狱无系囚。僚吏欲以圄空闻,百禄曰:“千里之畿,无一人之狱,此至尊之仁,非尹功也。”不许。经数月,复为翰林学士,拜中书侍郎。是岁郊祀,议合祭天地,礼官以“昊天有成命”为言。百禄曰:“此三代之礼,奈何复欲合祭乎?‘成命’之颂,祀天祭地,均歌此诗,亦如春夏祈谷而歌《噫嘻》,亦岂为一祭哉?”争久不决,质于帝前。宰相曰:“百禄之言,礼经也;今日之用,权制也。陛下始郊见,宜以并事天地为恭。”于是合祭。”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熙河范育言:“阿里骨酷暴且病,温溪心八族皆思内附,可以计纳。”百禄曰:“中国以信抚四夷,阿里骨未有过,溪心虚实未可知,无衅而动,非策也。”又请进筑纳迷等三城,百禄曰:“是皆良田,为必争之地,我既城之,若贼骑时出,我何以耕?后虽欲弃之,为费已甚,亦不能矣。”帝皆从之。”
-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传第九十六‧范镇传》:“右仆射苏颂坐稽留除书免,百禄以同省罢为资政殿学士、知河中,徙河阳、河南。薨,年六十五,赠银青光禄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