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营业税(英语:Sales tax)是流转税制里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
营业税涉及范围广,因而税源充足;且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实行简单的比例税率,税收收入不受纳税人营运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纳税人难于转嫁税负,使计税和征收方法简便直接,极具直接税的特征。
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中,在最终到达商品的消费和使用者手中之前,其所经过的环节越多,各环节所累计的营业额也越多,这就使按营业额计收的营业税有可能成为商品成本的主要增长因素。所以,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营业税的课税范围是有所不同或有所变动的,如商品生产和流通及劳务服务等,不再征收营业税,而以在流通环节税负较低的增值税代之。
中华民国的营业税
初颁营业税法
民国初期,中国营业税之课征,系沿袭清末之釐金、牙税、当税、屠宰税、盐税、酒税,及新创立之烟酒特许牌照税、特种营业税与普通商业牌照税所构成。民国20年(1931年)乃根据各种大纲办法细则,制定营业税法13条,于同年6月13日公布施行,各省亦先后将所拟营业税征收章程报财政部核准,呈请行政院备案,中国一般营业税于焉诞生。同时,将各省原有牙税、当税、屠宰税等,依照原有税率改课营业税,故当时有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典当营业税及屠宰营业税等之分别。[1]
一般税额(加值型营业税)
加值型營業稅 = ( 銷項發票金額 - 進項發票金額 ) * 稅率%
现行税率为 5%。每两个月为一期申报一次,适用零税率之营业人得另申请每月申报。可使用纸本申报(401、403)或使用软体电子申报。
特种税额(非加值型营业税)
非加值型營業稅 = 銷項金額 * 稅率 %
特种行业适用。适用行业包括小规模营业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酒家。依照行业与业务不同,税率为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营业税主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课税税目包括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土地及自然资源转让、销售不动产以及娱乐业。
税率
建筑业、文化体育业:3%。
金融保险、服务业、不动产及无形资产转让:5%。(已纳入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征收增值税)
娱乐业:根据地方不同情况执行5%-20%的浮动税率。
废止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取消,中国大陆地区所有行业所有企业均按照增值税标准征收增值税。新增值税的税收额度由中央和地方各享有一半。
参看
- 级联税
- 毛额型销售税、交易税、转手税(turnover tax)
- 消费税
-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