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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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地区为湖南省曾存在过的准行政区——地区,前身为“湖南省第五行政督察区”(之后改称“第二行政督察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改称“衡阳专区”、“衡阳地区”,1983年2月8日撤销。
衡阳专区
- 1949年,设立“衡阳专区”,专署驻衡阳市,辖衡阳市和原第二行政督察区辖域,共计1市8县即衡阳市、辖衡阳市及衡阳县、常宁县、衡山县、耒阳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与酃县。
- 1950年,衡阳市改为省辖市,专区辖8县;
- 1952年,衡阳县析置衡南县,专区辖9县;同年衡阳专区撤销,设立湘南行署。
- 1954年,撤销湘南行署,复置衡阳专区,专署驻衡阳市。辖原湘南行署所属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江华县、永明县(1956年改称江永县)、道县、宁远县、常宁县、祁东县、祁阳县、零陵县、东安县共计12县,专署驻衡阳市。
- 1955年11月25日,撤销江华县,原江华县的大部和蓝山县的小部地区合并设置江华瑶族自治县,原江华县部分地区并入永明县。专区辖11县、1自治县。
- 1959年,省辖市——衡阳市改归衡阳专区;衡南县改归衡阳市管辖。专区辖1市、11县、1自治县。
- 1961年,衡南县改归衡阳专区;零陵县析置冷水滩市;专区辖2市、11县、1自治县。
- 1962年,撤销冷水滩市并入零陵县;零陵县、江永县、道县、宁远县、东安县及江华瑶族自治县划归零陵专区;衡阳专区辖1市、6县。
- 1963年,由衡山县析置南岳县;专区辖1市、7县。
- 1966年,撤销南岳县并入衡山县;衡山县析置衡东县;专区辖1市、7县。
衡阳地区
地市合并
1983年2月8日,“衡阳地区”撤销,直至撤销前衡阳地区辖7县。衡阳地区撤销之后,区划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