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政府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青岛市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于民国18年(1929年)6月由青岛特别市政府改组,直属南京国民政府管辖。
青岛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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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主要官员 | |
市长 | 胡若愚 → 沈鸿烈 → 丁德先 → 李先良 → 龚学遂 → 秦德纯 → 孙继丁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30年9月 |
解散日期 | 1949年6月 |
联络信息 | |
青岛市政府办公楼,即胶澳总督府旧址 | |
地址 | 青岛市沂水路青岛市政府办公楼 |
构成
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依据《市组织法》改青岛特别市政府为青岛市政府,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改制后的青岛市政府的行政机构有:秘书处、社会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务局、教育局、港务局、观象台、农林事务所。
民国二十年(1931年)2月,青岛市政府机构增设购办委员会、地方自治筹办委员会,并相继组建市区和乡区各建设办事处。1932年6月,成立青岛保安团总团部,以后又增设了经济委员会。1933年增设土地房产整理委员会。同年4月设风俗改良委员会、修志编纂委员会。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又增设市政设计委员会和地方公益委员会等机构。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3月,将工务局所属的自来水厂和港务局所属的码头运输管理处,改由市政府直接管辖;6月将公安局改称警察局;8月,增设保安处,负责联络军、地武装事宜。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青岛市长沈鸿烈于12月27日率市政府机构和军政官员撤离青岛。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月,沈鸿烈任山东省政府主席并兼任青岛市市长。青岛市的政务,改由山东省政府兼理;同月日军攻陷青岛。
民国三十年(1941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在海阳县朱吴镇成立青岛市政府办事处。办事处设置秘书室和一、二、三、四科,分掌总务、民政、财政、教育、军事等事务。市政府办事处后又辗转青岛、即墨交界一带。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3月1日,青岛市政府奉令在崂山华严寺恢复,原市政府办事处即行撤销。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青岛市政府在崂山成立“青岛市接收委员会”,9月13日率保安总队进入青岛市区,17日正式接收青岛行政及日伪各机关,恢复其行政管辖权。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秘书处、人事处、会计处、统计处、新闻处、民政局、社会局、教育局、财政局、工务局、警察局、港务局、观象台、农林事务所、码头运输管理处、自来水厂和敌伪产业处理局及房产委员会等机构。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月13日,行政院公布《青岛市政府组织规程》[1],设市长1人、秘书长1人、参事2人,下设民政、财政等局,青岛保安总队司令部撤销,改为保安处;新设地政局。2月,新设了设计考核委员会、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公职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3月,成立卫生局和公营事业管理委员会;撤销保安处。同年8月成立市参议会。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5月24日,经国民政府核准,青岛市政府所属机构设置为:、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新闻处、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社会局、地政局、卫生局、工务局、港务局、警察局及观象台、自来水厂、农林事务所。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8月,青岛市政府奉命简化机构,裁撤新闻处及民政、卫生、地政三局,其业务由秘书处、社会局、警察局、财政局接办,人事处改为人事室,会计处和统计处合并为会计处。此后青岛的行政机构,再无大的变动。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市政府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6月初随著国军撤离而消亡。
历任青岛市政府市长
参考文献
- ^ 《国民政府公报》第2727号,民国36年1月18日,第3页。
前任: 青岛特别市政府 |
青岛市最高行政机构 1929年6月-1938年1月; 1945年9月-1949年6月2日 |
继任: 青岛特别市公署 |
前任: 汪伪青岛特别市政府 |
继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