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入籍中华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 本分类收录,曾经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设籍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而后拥有中华民国户籍、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护照,实际上拥有完整的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者。
- 注意:
- 按照两岸现行法律,此类人士不能被称为归化,因为两岸在法理上都不承认对方实质主权,对方的人民在政治上属于自己的特殊类国民(另有相关法律管理)。
- 依中华民国法律,中华民国疆域分为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历次版本称之为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又可细分为含有或不含港澳两种情况)。中华民国国民由此分别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理上是中华民国国民。他们的身份实由大陆地区人民转化为台湾地区人民。
- 他们可能并不定居于台湾地区,是为中华民国华侨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当局承认中国公民具有的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的外国国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承认中华民国为外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管辖过中华民国实控领土——台湾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中华民国公民称为台湾同胞,政治认知上与中国大陆之外的港澳居民同视为中国公民、境外居民,统称为港澳台居民。
- 本分类只供检索之用,不代表特定政治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