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诈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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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也能提到灵骨塔诈骗集团的手法—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8.163.134.243(对话)于2019年12月10日 (二) 05:31 (UTC)加入。
条目定义不明
实际上刑法学者认为由于大多数所谓的诈骗集团成员,都是以旅游或各种不同名义被拐骗至外国强迫犯罪的弱势族群。因此,在不知道集团成员个别审判的情况下,不宜将这些人直接写作诈骗者,而应有足够的区分及说明。
以台湾人为骨干的诈骗集团,这句需要更多来源。集团中有台湾人嫌犯,不等同于集团是以台湾人为主,必须提供更良好来源,以证明这个条目所说的集团是以台湾人为骨干的。目前的来源有潜在的歧视。--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0:36 (UTC)
(!)意见以台湾人为骨干貌似是出于大陆媒体。不过,该叙述似乎被改过来了。最新的版本应该没有问题。111.243.6.133(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3:09 (UTC)
- 犯罪集团中,中国公民的比例不低,也有其他国家公民加入,但是条目中只强调台湾嫌犯的角色,中立性有问题。--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6:33 (UTC)
- 根据来源。本来条目就是台湾诈骗集团,不是诈骗集团条目,你如果想写由中国公民组织的诈骗集团可以新建中国诈骗集团条目啊。。。。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6:40 (UTC)
- 根据来源,集团里有台湾公民也有中国公民,并不是只有中国公民,如果用这来建立中国诈骗集团,是一种种族歧视,违反中立性原则。--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6:53 (UTC)
- 我说的根据来源,是指1、许多来源的标题中写“台湾诈骗集团”如何如何;2、这些来源使用这样的标题,是因为台湾人是诈骗集团的老板、台湾人是主嫌、台湾人掌握相关的诈骗技术。你如果建立中国诈骗集团就应该写中国人是老板、中国人组织的诈骗团伙。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01 (UTC)
- 也有来源称之为华人诈骗集团或两岸诈骗集团。这不应该被删除。--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2:41 (UTC)
- 根据来源,集团里有台湾公民也有中国公民,并不是只有中国公民,如果用这来建立中国诈骗集团,是一种种族歧视,违反中立性原则。--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6:53 (UTC)
- 这些来源不靠谱,只有标题,没有实质内容。--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16 (UTC)
- 三十几个来源,涵盖两岸、美国之音、BBC、越南、泰国等报道,你说这些来源都不靠谱?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22 (UTC)
- 1. 我并没有说每个来源都有问题,而是不是每个来源都有根据。举例而言,这些被列举出来的案件中,都只强调有台湾人参与,但没有说明他们在犯罪集团中的比重及重要性,中国嫌犯的部份则被省略不提。2. 来源里面有提到中国公民参与,但是条目主文陈述则完全省略,未充份表达来源引用,是一种有偏见的引用方法。--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2:47 (UTC)
- 根据来源。本来条目就是台湾诈骗集团,不是诈骗集团条目,你如果想写由中国公民组织的诈骗集团可以新建中国诈骗集团条目啊。。。。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6:40 (UTC)
- 这都是孤立的新闻报导,来源问题在底下有说明,维基不是新闻收集站,特别是只有目的性的只收集特定新闻。--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24 (UTC)
加入民国初年的诈骗历史,只是说明诈骗集团是个常见现象,而不是台湾独有,以避免地域观点。--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16 (UTC)
- 照你这样的逻辑,诈骗集团也不是民国独有啊,清朝没有?欧洲没有?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22 (UTC)
- 有就加上呗,只是要注意比例问题,勿喧宾夺主。--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24 (UTC)
- 没有历史相关性,不宜堆砌内容。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34 (UTC)
- 上海及广东与台湾有密切往来。--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2:51 (UTC)
- 请自己理顺一下自己的逻辑。你的意思是说“因为上海及广东与台湾有密切往来。所以台湾的诈骗集团与上海、广东的诈骗集团有历史相关性。”阁下认为“上海及广东与台湾有诈骗技术上的交流或者传承?上海及广东与台湾”的骗子有密切往来吗?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7:53 (UTC)
本条目最大的问题,就是由一个一直意图抹黑台湾的非中立人士来主持,稍有不合其意的意见,就给对方戴上洗地的帽子。中国人经常自诩中国科技比台湾更进步,所以电信人才当然是中国比台湾更多,可想而知,以前的电信诈骗以台湾人为主,现在则以中国人为主。111.252.138.24(留言) 2018年6月30日 (六) 16:20 (UTC)
事实上非常多的事件都有“欺骗”成分的事情,包含各式的造假,学历、经历、论文、财务、产品、政策、升学。 虽然不当的强调“地域”其实有污名化和地图炮的嫌疑,因为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这样的资讯不会被“和谐”是好事。 这个条目就类似食安或者贪污的条目,这么多人愿意参与编辑,代表有不少人认同这样的记录是有价值的,不该粗暴的用所谓的规则说“维基不是新闻收集站”去限制。 Housefatmanzzptw(留言) 2021年11月30日 (二) 00:18 (UTC)
引用来源上的问题
社论等内容,为评论,涉及主观意见,不应该收入维基中。其中条列的案件,多只有一则新闻报导,没有深入分析,来源不佳。此外,特别的断言需要特别质量的来源作支持,像是条目中提出台湾有十万人从事诈骗活动,这只有一则新闻,没有提出研究来源及方法来支持数据的正确性,这部份也有问题。--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23 (UTC)
- 这些新闻来源很多都集中在同一个时期,显见是同一个新闻热潮下大量产出的,要注意其内容质量。--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26 (UTC)
- 不要无理取闹了。你读一下你自己的文字,前后矛盾。如果只是“一则新闻”,仅叙述客观事实,你就说他“没有深入分析,来源不佳”。如果有分析评论,你就说他“涉及主观意见,不应该收入维基中”。你不要这么搞笑好不好?另外,“新闻来源很多都集中在同一个时期”——你指的“同一时期”是最近5年?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7:42 (UTC)
讨论未完成
讨论未完成,请不要自行删除问题模板。--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2:39 (UTC)
- (:)回应:欢迎继续讨论。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9:54 (UTC)
- 感谢善意回意,挂回问题模板,表示讨论进行中。--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2:23 (UTC)
各方立场
在这一节中,对台湾诈骗罪刑罚是否够重有两种意见,可是在前面的章节,则直接陈述台湾诈骗罪刑责过轻,这个断言没有充份陈述事实及争议点,应该改善。--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2:34 (UTC) (:)回应:已经改善。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7:47 (UTC)
诈骗多的原因
此段缺少了bbc报导,因护照方便及台湾很多电脑以及通信人才[1]
由于台湾对诈欺罪刑责较轻[1][2][3],大部分诈欺犯被抓到关几年就可以出来[4],因此台湾诈骗行业具有低风险高获益的特点[5]。据估计,全台湾有将近10万人从事诈骗犯罪[6]。2005-2014年之间,台湾破获诈骗嫌犯超过20万人;仅2015年,诈骗嫌犯就有1万7000人[7]。--叶又嘉(留言) 2016年4月26日 (二) 14:02 (UTC)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 台湾什么集团实施跨国犯罪,依靠“台湾技术、大陆市场”,非法赚取不义之财?
- (!)意见:台湾诈骗集团#印度尼西亚有四个案例没来源。--M94050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0:36 (UTC)
- (:)回应:其实是有来源的,数个案例共用段落末尾同一个来源。现已经将该来源补充至每个案例之后。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1:11 (UTC)
- (-)反对:使用的来源品质欠佳,其观点对于台湾有潜在的歧视。--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0:42 (UTC)
- (-)反对:内容不充实。另外回楼主,来源在哪里取材和来源的品质并没有关系。至于歧视的问题,这也看不得一定是和传媒有关。--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论功行赏 ) 2016年4月21日 (四) 11:26 (UTC)
- (:)回应:内容不充实?你觉着应该补充哪些内容? 各方对于诈骗集团的看法吗?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1:50 (UTC)
- 不是这些,那是枝节。我认为整篇条目组织松散,写得像流水帐(特别是案例那一部分),对这种犯罪团伙的演变历史,作案手法缺乏深入的介绍;此外整篇条目只靠一手来源支撑,或许这就是上面提到“来源品质欠佳”的原因(一般这种社会现象应该尝试靠学术论文、百科全书这种二手文献佐证,除非真的找不到,虽然条目主要靠一手来源佐证不是不行)。要说的问题多,不过我就这么闭嘴,你不明白就算了。--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论功行赏 ) 2016年4月21日 (四) 12:18 (UTC)
- (:)回应:内容不充实?你觉着应该补充哪些内容? 各方对于诈骗集团的看法吗?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1:50 (UTC)
- (!)意见:前言用环球时报的社论曰:“被抓到关几年就可以出来”,但不是全部都这样,建议删除。因为台湾刑法于2006年扁政府时修正后,法官改以一罪一罚论罪,最重可合并判刑30年,如2011年前有诈骗集团首脑遭重判30年的案例,也有诈骗集团车手遭重判20年[2]。不过,我也觉得台湾犯人的人权比受害者太好多了,一堆法官都不知人民所苦。--Outlookxp(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1:41 (UTC)
- (:)回应:虽然大多数诈骗犯“被抓到关几年就可以出来”,但我遵从你的建议,已将该句已删除。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1:53 (UTC)
- (-)反对:内容不够充实(这不算什么双标,一个DYK的条目如此质量,那按阁下所言,DYK之条目非优特之属,那徒以表格、小作品、堆砌内容之条目都可以随便上咯?)--苏言竹者(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3:10 (UTC)
- (:)回应:按照维基相关规定,条目长度应不少于3000位元组。阁下认为,这是小作品吗?维基有规定“列表”不允许DYK吗?堆砌内容的条目当然不能上DYK,肯定会挂有维护模板的。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5:04 (UTC)
- (:)回应:维基百科也没有规定,条目长度够,近期又有重大扩充的条目就一定要入选dyk,这样就不用投票了,这是投票,因此若符合基本条件,支持的人又够多,虽然有反对票,还是可以入选dyk的--Wolfch (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5:06 (UTC)
- (:)回应:按照维基相关规定,条目长度应不少于3000位元组。阁下认为,这是小作品吗?维基有规定“列表”不允许DYK吗?堆砌内容的条目当然不能上DYK,肯定会挂有维护模板的。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5:04 (UTC)
- (?)疑问:甚么是“第三地国”?-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6年4月21日 (四) 15:47 (UTC)
- (:)回应:已更正,谢谢。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6:23 (UTC)
- (+)支持,总体看可以接受,合格。这是一个庞大的诈骗组织,诈骗犯业务范围覆盖全球各地!--Shwangtianyuan 祝大家春节快乐 猴年大吉 2016年4月22日 (五) 04:06 (UTC)
(+)支持,符合基本条件(对于台湾人这様的“发挥创意”,无言啊),不过首段的“也称华人诈骗集团或两岸诈骗集团”比较含糊,我觉得两岸诈骗集团也有可能是大陆人诈骗台湾人,华人诈骗集团也不一定是以台湾人为主嫌吧,这一部份建议改一下已修改。--Wolfch (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5:20 (UTC)- (!)意见,此条目虽符合基本资格,但结构的确比较零散,“案例分布”段落,多半是以一个案例,几句话就一段,“肯亚”一段的内文只有不到四十字,“印度尼西亚”一段,有五个案例,就五段。另外,下一段的“案例”意义不明,前一段已经有十多个案例了,不知为何还要一段来说明案例--Wolfch (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5:53 (UTC)
- (!)意见:“作案手法”一段的结构及主要内容和台湾诈骗案的“电话骗案”段落相同,文字约一千字。占全文四千字的25%--Wolfch (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5:57 (UTC)
- (:)回应:原创要求条目内容不得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包括多个条目)或其他条目编辑历史内容有50%以上的重复。
- 中间一度出现过有问题的模版,在没有共识下直接删除,目前讨论页还有提及,取消支持票--Wolfch (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6:07 (UTC)
- 欢迎你参与讨论,以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10:04 (UTC)
- (!)意见:“作案手法”一段的结构及主要内容和台湾诈骗案的“电话骗案”段落相同,文字约一千字。占全文四千字的25%--Wolfch (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5:57 (UTC)
- (!)意见,此条目虽符合基本资格,但结构的确比较零散,“案例分布”段落,多半是以一个案例,几句话就一段,“肯亚”一段的内文只有不到四十字,“印度尼西亚”一段,有五个案例,就五段。另外,下一段的“案例”意义不明,前一段已经有十多个案例了,不知为何还要一段来说明案例--Wolfch (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05:53 (UTC)
- (-)反对,虽说我非常想投支持票,但是条目名有问题,建议改为其他中立性更强的名称。有更好的条目名后请ping我改票。#ForeverLove — 凡人丶 你一定要好好的 中文字数统计工具 2016年4月23日 (六) 05:49 (UTC)
- (-)反对,问题不中立,电信诈骗不只是单一地区台湾人犯罪,包括中国籍、香港籍、星马泰籍华人,为什么要以台湾人为名藉以掩饰其他国籍华人责任?而且受害人不只中国人,也包括其他地区华人,实为华人骗华人,建议以“华人跨国电信诈骗集团”为条目名。--Iflwlou [ M { 2016年4月23日 (六) 06:00 (UTC)
- (:)回应楼上两位,关于条目名称问题。照此逻辑,还不如直接建议将台湾诈骗集团条目并入诈骗集团或者改成东亚诈骗集团,并把文中所有“台湾人”一词替换成“东亚人”(因为诈骗集团里不全都是华人),因为这样“洗地”可能会洗的更彻底一些。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8:06 (UTC)
- (:)回应,如你如言,更彻底,更中立。--Iflwlou [ M { 2016年4月23日 (六) 19:52 (UTC)
- (:)回应楼上两位,关于条目名称问题。照此逻辑,还不如直接建议将台湾诈骗集团条目并入诈骗集团或者改成东亚诈骗集团,并把文中所有“台湾人”一词替换成“东亚人”(因为诈骗集团里不全都是华人),因为这样“洗地”可能会洗的更彻底一些。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8:06 (UTC)
- (!)意见,按条目内容,似乎条目名改为“台湾的电话诈骗”更为妥当。毕竟电话诈骗是诈骗的一种,但诈骗不等于电话诈骗。--Miao233 RB,EE,PE 1,IPBE,GIPBE(留言) 2016年4月23日 (六) 08:47 (UTC)
- (!)意见:台湾诈骗集团#印度尼西亚有四个案例没来源。--M940504(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0:36 (UTC)
- (=)中立:应该还有一些是需要补充资料介绍的,希望编者再仔细看看。--Z7504(留言) 2016年4月25日 (一) 13:27 (UTC)
台湾诈骗集团
由于近来台湾诈骗集团成为一个讨论热点,在下创建了“台湾诈骗集团”的条目,却被@Ming-Yang Chen:以侵犯版权为由,提交存废讨论。事实是,文中仅有一句话引用自@Ming-Yang Chen:所谓侵权的新闻报道。而该文章Draft:台湾诈骗集团已近7000字节。
@Ming-Yang Chen:这样做,是否是对“侵犯著作权”的滥用?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19日 (二) 19:15 (UTC)
如果真的被删除,可以申请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要求重新审核有无侵权。不建议另起炉灶去写Draft:台湾诈骗集团,否则会步上汉宝村事件的后尘,因为根据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管理员一旦判定为侵权,就会以“因为主页面侵权而创建的临时页面仍然侵权”理由可不经审核讨论而直接快速删除,所以你写了也是白写,向管理员抗议也是白说的(情况同汉宝村事件)。--114.38.188.41(留言) 2016年4月19日 (二) 19:40 (UTC)
- 汉宝村事件:指条目创建时版本被A管理员判定为侵权,经作者多次重写,也依然一直被A管理员判定为侵权,最后由B管理员查觉A管理员误判,才结束因为误判而导致“多次重写、多次被删”的情况(同一位管理员是不会自觉审核过程有何问题)。题外话,此一现象在A管理员是可能判定作者为破坏而采取封禁,因此不得不慎。--114.38.188.41(留言) 2016年4月19日 (二) 19:53 (UTC)
- 不要直接使用新闻报道原句,全部改写就好了。--Kuailong™ 2016年4月19日 (二) 23:20 (UTC)
- 意思就是说,不要使用“复制原句”手法拿来充当是在写条目,另一说法就是“请参考来源,动手自己写”。至于Ycq2014会不会写,知不知道怎么写,这我就无法回应了。--114.38.188.41(留言) 2016年4月19日 (二) 23:57 (UTC)
- 大家来帮忙评判一下,Draft:台湾诈骗集团存在侵犯著作权吗?user:Ming-Yang Chen仅凭条目中的一句话与新闻报道相同,就否定整篇文章。这种做法合适吗?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0日 (三) 08:40 (UTC)
- (:)回应,看起来似乎没有,但还是须由管理员认定--叶又嘉(留言) 2016年4月20日 (三) 10:14 (UTC)
- 意思就是说,不要使用“复制原句”手法拿来充当是在写条目,另一说法就是“请参考来源,动手自己写”。至于Ycq2014会不会写,知不知道怎么写,这我就无法回应了。--114.38.188.41(留言) 2016年4月19日 (二) 23:57 (UTC)
- 建议不要完全雷同,但仅一句即送侵权提报实在有点超过。--James970028(留言) 2016年4月20日 (三) 11:19 (UTC)
- 又不是挂了{{Copyvio}}模板就是放在那七天等著被删啊,不然干么写“页面正在进行版权验证”?直接删掉就好啦....所以其他人就是帮忙在这七天“验证”,若觉得不到侵权,把他回退就好了。这跟挂速删模板是差不多道理的,该模板一样可以拿掉而不是一定要把条目删掉。--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4月20日 (三) 11:45 (UTC)
1.条目本身有歧视性。2.来源内容欠佳,无法支持条目述叙。--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4月21日 (四) 10:57 (UTC)
- (:)回应请问,你认为1.1.条目名称有歧视性吗?1.2.条目内容有歧视性吗?请说明理由!2.1哪些来源内容欠佳?请举例说明!2.2.为什么无法支持条目述叙?请说明理由!Ycq2014(留言) 2016年4月22日 (五) 10:01 (UTC)
条目是否应为“两岸诈骗集团”?
条目是否应为“两岸诈骗集团”?比较完整吧,只写台湾...不完整。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5月23日 (一) 12: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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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4日 (三) 18:19 (UTC)
- ^ 潘建志.宣导防诈骗 方仰宁:诈欺罪刑责太轻2016年04月17日
- ^ 诈骗猖獗刑罚太轻“蓝委”提案修法重判.2016-04-17.台海网
- ^ 嫌弃“诈骗天堂”台湾罪太轻 中国拒放诈欺犯回台受审2013年09月19日
- ^ 环球时报:台湾,请你给自己留点脸!. 搜狐新闻. 2016-04-14.
- ^ 区域分工、全球合作...肯亚诈骗集团竟做到“台湾技术、大陆市场”?2016-04-18
-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
ifeng
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 ^ 华智豪.10万人靠电信诈骗为生?!郭正亮:两岸注定成为冤家2016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