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陆法系民法
|
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客体
|
-物-
不动产 · 动产
|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
-无体财产权-
智慧财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
实定法
|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