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ATannedBurger/散文集/对Q28一案的论述
“ | Pluralitas non est ponenda sine necessitate | ” |
——不是翻译:“切勿浪费多馀功夫去做本可以较少功夫完成之事” |
先做个声明,本人是奥坎剃刀的拥护者,以下的论述皆会基于此逻辑展开。
事实
先把事实列出来(已经可以几乎确定为事实的事,都有log等数据可供证实):
- Q28没用他以前用过的IP进行编辑
- 218.109.193.6的编辑行为近似Q28
- 角色扮演对话的编辑行为跟Q28无关连
- 218-109-193-6a帐号的创建时间在SPI成立案件之后
- 角色扮演对话帐号的创建时间在SPI成立案件之前
- Q28和角色扮演对话皆有长期的编辑可以做编辑行为比对
- 218-109-193-6a没有长期的编辑可以做编辑行为比对
假定1
这里我用Special:diff/73097493担任正方,我则试图担任反方来做论述。
正方(Q28并未使用傀儡)
- 假定该IP跟Q28的编辑行为重叠纯属巧合(与行为证据相悖)
- 假定218-109-193-6a是由角色扮演对话建立以证明清白(若无此假定,则218-109-193-6a可被用户名duck为218.109.193.6〔IP帐户〕,而非角色扮演对话)
- 假定角色扮演对话并不清楚WP:SOCKPUPPET(包括CLEANSTART)和相关在SPI中常被引用的论述(若无此假定,则角色扮演对话的论述根本无法说服他人)
反方(Q28有使用傀儡)
- 假定所有该当事人自白因自身利益冲突不可参考(无任何其他证据可证明此假定)
- 假定Q28使用了他以前没用过的IP进行编辑(技术证据相悖)
整理
考量到当事人自白,则正方明显需要更多假设才能证明该论述可行性。
结果
正方
角色扮演对话为该IP使用者
- Q28没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数量:3
反方
Q28为该IP使用者
- Q28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数量:2
结论
因Q28为该IP使用者只需2假设可成立,故反方论述较有可能。
假定2
这边开始我会同时担任正方和反方,这次只考虑原始(只有Q28和IP)、客观证据(若SPI和meta中无任何人讨论/做出论述)
正方(Q28并未使用傀儡)
- 假定该IP跟Q28的编辑行为重叠纯属巧合(与行为证据相悖)
反方(Q28有使用傀儡)
- 假定Q28使用了他以前没用过的IP进行编辑(技术证据相悖)
整理
同样是1:1,这时要考虑哪个假定比较有可能。
结果
正方
角色扮演对话为该IP使用者
- Q28没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数量:1
反方
Q28为该IP使用者
- Q28有使用傀儡的假定数量:1
结论
1:1,需要使用其他方式来进行论述。
这里的问题为:技术性证据较容易推翻还是行为证据?
以中维的状况来说我会认为技术性证据较容易推翻,且我相信当然也会有人跟我的想法不一样。
- VPN本来就是可以用为隐藏IP的手段方式之一。考量到Q28曾申请过IPBE,这个问题若由我回答的话我会认为技术性证据较容易推翻。
- 既然Q28有IPBE,那自然可以用VPN的IP来登入他的帐号,然后改成原本的IP上维基百科编辑。若Q28有2台以上可存取网路的装置,那同时分编辑的理据根本站不住脚。
- 我在站外看到许多人都说该IP的位置跟Q28的居住地不符,那我大可问一下,凭甚么Q28说的话就是实话?其实这不只是Q28,我相信有许多人也不会在用户页上诚实(折毛就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为甚么我没有把自白列为“事实”,而是假定。
总结/感想
以前就有人跟我提过说中维按照英维的组织方式是不行的。“说到底,亚太地区还是以欧陆法系为准,也是中维多数用户的常态。既然是常态,那为甚么要引用普通法(英维方针指引撰写方式)并依赖中维用户的常识来做决定呢?”欧陆法系的特点就是没有所谓的“常识”,这里的“常识”是指在没有明确答案的情况下找出一个符合情境的结果。也因为这种“常识”要符合情境,这种“常识”非常容易改变。
对于身处欧陆法系的多数中维用户来说,一个可以改变的“常识”经常被误解为“站队”。订下确切的规则(尽量减少使用常识的机率)、透明化、保持一致对中维的整体发展较为有益(要不然就当成休闲娱乐〔不要嫌没人巡查条目,不要嫌条目品质不好〕,像德维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