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原因肺炎 (分類)
確診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7年5月10日公布的《衛生部關於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衛應急發〔2007〕158號),不明原因肺炎指同時具備以下四種情況、且不能明確診斷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2]:
- 發熱(腋下體溫≥38℃);
- 具有肺炎的影像學特徵;
- 發病早期白細胞總數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細胞分類計數減少;
- 經規範抗菌藥物治療3-5天[3],病情無明顯改善或呈進行性加重。
參見
參考文獻
- ^ 2002年11月--2003年5月:广东抗击非典大事记. news.sina.com.cn. [2016-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4).
- ^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報(2007年第8期). 北京. [2020-02-28] (中文(中國大陸)).[永久失效連結]
- ^ 原文括註:參照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頒布的2006版「社區獲得性肺炎診斷和治療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