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公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條是「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1][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Wikidata Q18839017 (中文)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3年6月28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