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以上),其訴訟標的共同或者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共同訴訟,依訴訟標的是否合一確定可分為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前者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後者則否。共同訴訟的優點在於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並且避免裁判矛盾。

普通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的為普通共同訴訟,其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可分之訴,是否分開審理取決於當事人的同意和法院的決定。

必要共同訴訟

對各當事人而言,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共同訴訟。為了謀求當事人間裁判之一致,各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均受到了相當的限制。

必要共同訴訟又可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二者,區分的標準為是否須全體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始適格。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乃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乃訴訟由數人分別起訴,雖不生當事人適格,若共同起訴,必須為相同判決,如分別起訴法院判決,其效力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