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局
歷史
1932年3月9日公布《興安局官制》,直屬國務院,掌管興安省一般行政。總長齊默特色木丕勒(原哲里木盟盟長),次長菊竹實藏。下設
1932年8月3日,興安局改稱興安總署。原興安局總長改稱總署長官。但職司未有實質改變。1934年底興安總署改為蒙政部。
康德四年(1937年)5月,滿洲國進行行政機構改革,撤銷蒙政部,改設興安局,直屬於滿洲國國務院總理大臣[1]。興安局負責有關蒙政基本方針問題和國務院各部涉及蒙政事務的聯繫、調整。1945年8月因滿洲國滅亡而取消。
編制
興安局設總裁1人,受滿洲國國務總理監督指揮,管理全局事務。
局內分庶務和調查二科。庶務科負責管理重要人物照片、詔書謄本、人事、印信以及興安各省地方官署與各旗人事聯絡、翻譯等事務。調查科負責一般蒙政的聯絡調整、蒙古社會及宗教調查統計、發行刊物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