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蒙古語:ᠥᠪᠥ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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ᠬᠣᠷᠢᠶ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
主要領導 | |
---|---|
院長 | 楊宗仁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高級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副省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南二環3號 |
對外官網 | 內蒙古法院網 |
沿革
1947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政府頒布了《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規定「自治政府設置最高法院分院,以下各級法院依法律審判民、刑案件,但條例另定之」。因為當時正值第二次國共內戰,絕大多數人民法院沒能建立,僅在老解放區的少數旗縣成立了人民法院,其他人民政府中有的設司法科代行審判權[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各級人民政府通則》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自上至下逐步成立了各級人民法院。1949年6月13日,華北人民政府命令將綏蒙區改稱綏遠省,隨之在綏東解放區豐鎮縣成立綏遠省人民法院,華北人民政府任命陳質文為副院長。1949年12月,綏遠省人民法院進駐歸綏市(今呼和浩特市),與1949年「九·一九」起義後的原國民黨綏遠高等法院合併。1950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60次政務會議批准任命阮慕韓為綏遠省人民法院院長。法院內設審判委員會、行政處、監獄。綏遠省全省有人民法院40個,其中省法院1個、地方分院2個、盟法院2個、旗縣市(鎮)法院35個[1]。
195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在烏蘭浩特市籌建,姬德榮臨時負責院務,設辦公室及審判庭[2][1]。隨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分院以及旗縣(市)人民法院陸續成立。1950年6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隨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遷駐張家口市。1951年6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任命趙誠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院長,法院內設辦公室、審判庭、司法行政處。內蒙古自治區全區有人民法院38個,其中自治區法院1個、盟法院5個、市法院3個、旗縣人民法院29個[1][3]。
1954年6月19日,綏遠省、內蒙古自治區合併後,綏遠省人民法院併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趙誠任院長。內設機構是:辦公室、人民接待室、司法行政處、第一審判庭、第二審判庭、 第三審判庭。自治區轄各級人民法院86個[1]。
1955年4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呼和浩特市召開。特木爾巴根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5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組成人員任命案。1955年4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改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4]。各盟市、專署行政區人民法院改稱中級人民法院。1955年5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成立,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將司法行政工作移交司法廳[1]。1954年至1984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市將軍衙署辦公[3]。
1956年8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宣判大會,提前釋放鈴木隆雄、菊池吉藏、吉田重信等日本戰犯[5]。1959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國家主席劉少奇頒布的特赦令,在內蒙古監獄舉行特赦罪犯大會,對一批經過勞動改造確已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犯、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罪犯宣布特赦,第一批特赦罪犯88名。以後陸續在1959年10月30日、11月4日又特赦124人。1959年12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特赦戰爭罪犯大會,院長特木爾巴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通知書,特赦釋放關押在內蒙古自治區的偽蒙古聯合自治政府戰爭罪犯雄努敦都布[6]。1960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特赦戰爭罪犯大會,院長特木爾巴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戰犯名單和通知書,特赦釋放偽蒙疆戰犯陳紹武,特赦減刑蔣介石集團戰犯李執中[7]。1961年12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特赦戰爭罪犯大會,院長特木爾巴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通知書,特赦減刑蔣介石集團戰犯趙誠璧[8]。1963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國家主席劉少奇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特赦釋放偽蒙古聯合自治政府主席、偽蒙古軍總司令德穆楚克棟魯普,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特木爾巴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自治區特赦戰爭罪犯大會上宣布了特赦令[9]。196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國家主席劉少奇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特赦釋放偽蒙古聯合自治政府副主席、偽蒙古軍上將副總司令兼第一軍軍長李守信;特赦減刑蔣介石集團戰犯賈璜[10]。1966年4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特赦戰爭罪犯大會,院長特木爾巴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通知書,特赦釋放偽蒙古聯合自治政府戰犯寶貴廷[11]。
1958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與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合署辦公,內設機構是:辦公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一處、二處[1]。1958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決議(草案)》第五條「各級司法部門同法院合併」的精神,內蒙古自治區內55個檢察院與法院、公安合併[12]。1959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司法廳,司法廳的司法幹部管理和培訓、司法宣傳、調解委員會指導、律師、公證管理等業務都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為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將原一處、二處合併成司法行政處[1]。
1959年1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在呼和浩特召開全區第一屆檢察司法先進工作者代表大會,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特木爾巴根到會並講話[6]。1962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到內蒙古自治區視察,其間聽取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及政法機關負責人工作匯報,檢查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向內蒙古自治區政法黨員幹部作《再談想一想》講話[13]。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組織機構癱瘓,審判工作基本停頓。1967年12月,中共中央決定對公安機關(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實行「軍事管制」,人民法院成為各地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下屬的「審理組」或「審判組」,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行使審判權[1]。在內蒙古自治區,1968年1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實行軍事管制,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1969年併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至此,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從上至下全部癱瘓[14]。
1972年10月1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恢復原機構。全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也陸續恢復。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大量增編,到1981年,全自治區法院系統總人數已達到3867人,比法院恢復時增長超過兩倍。1979年7月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及各盟市中級人民法院陸續增設經濟審判庭、刑事審判第二庭、調查研究室,恢復設立法醫室。1981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各盟市中級人民法院陸續設人民來信來訪接待處(科)、政治處(科)。1983年8月,設內蒙古自治區法院幹部學校。1985年7月,設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內蒙古分校,在各中級人民法院設分部,在各基層人民法院設教學班。1987年5月,全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所轄的包頭鐵路運輸法院、集寧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工作改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1987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各盟市中級人民法院陸續設行政審判庭。同年12月1日,全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陸續設告訴申訴審判庭,撤銷信訪處(科)。1989年5月,全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設監察室(紀檢組)。1991年7月,全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庭。1992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設政治部,撤銷人事處。各中級人民法院設政治處,各基層人民法院設政工科。1994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法官協會成立。1995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全自治區13個中級法院先後依法設賠償委員會。1995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首次初任法官資格考試開考[1]。
1997年,根據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重組內設機構,撤銷了告訴申訴審判庭、司法行政處、法醫技術室,組建了立案庭、審判監督庭、計劃財務裝備處、機關事務管理處、司法鑑定技術處、法警總隊、政治部(內設人事處、宣教處、老幹部處),保留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研究室、監察室、紀檢組、機關黨委,內設機構共20個(其中,知識產權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分別掛靠在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直屬單位有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內蒙古分校、內蒙古法院幹部學校、內蒙古法官培訓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要求,在機關內設機構中實行幹部雙向選擇聘用上崗制度。1997年10月,組織第二次初任法官資格考試。當時,全自治區共設高級人民法院1個,中級人民法院13個(含專門法院1個),基層人民法院103個(含專門法院2個),派出人民法庭618個[1]。
1984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遷入辦公大樓。2005年設計並施工建成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址[3]。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事業單位
企業
歷任領導
綏遠省人民法院
- 院長
- 副院長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
- 院長
- 副院長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院長
- 特木爾巴根(1955年4月—1969年1月)[15]
- 李俊元(1972年10月—1973年11月,軍代表)[15]
- 李文精(1979年12月—1983年4月)[15]
- 楊達賴(1983年4月—1993年5月)[15]
- 巴士傑(1993年5月—2003年1月)[15]
- 王維山(2003年1月—2011年1月)[15]
- 胡毅峰(2011年1月—2018年1月)[16]
- 楊宗仁(2018年1月—)
- 副院長
- 何驚心(1955年4月—1958年11月)[15]
- 陳質文(1955年4月—1956年10月)[15]
- 劉秀梅(1955年5月—1962年6月)[15]
- 謝軍(1956年10月—1958年10月)[15]
- 康根成(1957年2月—1966年8月)[15]
- 魯健(1958年6月—1959年11月)[15]
- 劉仙鋒(1959年7月—1960年7月,代理副院長)[15]
- 劉耿(1962年4月—1963年8月)[15]
- 王若川(1962年4月—1972年10月)[15]
- 王一民(1964年6月—1978年2月)[15]
- 劉露洗(1972年10月—1981年9月)[15]
- 李保民(1972年10月—1983年4月)[15]
- 王宏烈(1972年10月—1979年2月)[15]
- 蘇雷(1973年5月—1978年6月)[15]
- 孫綱(1979年5月—1983年4月)[15]
- 胡爾查圖(1979年11月—1983年7月)[15]
- 那順烏力吉(1980年5月5日—1988年9月10日)[15][17]
- 趙建勛(1983年7月21日—1996年4月。2000年10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免)[15]
- 葉喜道爾吉(1983年9月24日—1988年9月10日)[15][17]
- 張杰(1988年9月10日—1991年12月24日)[15][17]
- 雲布龍(1990年8月21日—1992年5月。1993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七屆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免)[15]
- 郝耀忠(1991年12月24日—1998年4月16日)[15]
- 高原(1991年12月24日—2004年9月。2000年10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免)[18]
- 巴士傑(1992年8月29日—1993年5月)[15]
- 武志忠(1995年6月2日—2003年11月30日)[15][19]
- 楊懷武(1995年6月2日—2003年11月30日)[15][19]
- 許振祥(1996年11月24日—2007年11月30日)[15][20]
- 梁國裕(2000年10月15日—2007年1月20日)[15][18][21]
- 王虎(2003年11月30日—2013年5月29日)[15][19][22]
- 於雪峰(2003年11月30日—2012年3月31日)[15][19][23]
- 趙建平(2007年9月29日—2016年5月30日)[24][25]
- 孫鳳鳴(2012年3月31日—2015年2月16日逝世)[23]
- 金柱(2013年5月29日—)[22]
- 徐睿霞(2013年5月29日—)[22]
- 雲喜順(2016年5月30日—)[25]
知名案例
對應中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對應鐵路運輸基層法院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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