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山張子善案

1950年代中国刑事案件

劉青山張子善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一起貪污案件,1951年底案發,1952年2月劉青山張子善二人被執行槍決[1][2]。該案引發了「三反運動」的高潮[2][3]。此案後不久,1952年4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4]

1952年2月10日,劉青山(左面掛牌者)和張子善(右面掛牌者)在保定人民體育場公審[1]

案件背景

三反五反運動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展開「三反運動」,即「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1952年1月,毛澤東等人進一步在大中城市內發動了「五反運動」,即「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偷工減料、反盜騙國家財產、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5]

劉張二人

劉青山於193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參加抗日戰爭。1941年3月起任中共大城縣委書記,後先後擔任冀中中共八地城工部長、冀中中共八地書記兼任冀中軍區第八軍分區政治委員、地委黨校校長。1949年9月,劉青山任天津地委書記。1951年8月,調任河北石家莊市委第一副書記;同年10月,劉青山作為中國青年友好代表團成員,出席了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的「世界青年和平友好聯誼會」。[6]

張子善於193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參加抗日戰爭。先後擔任中共獻縣縣委書記、冀中八地委組織部長、冀中十地委書記。1949年8月,中共天津地委和天津專署在楊柳青鎮成立,張子善先後任天津地委副書記兼專署專員,中共天津地委書記。[7]

案件情況

據中國官方公布,1950年至1951年間,劉青山張子善兩人在擔任天津專區領導的期間,盜竊地方糧款28億9151萬元[註 1]、防汛水利專款30億元(還10億元)、救災糧款4億元、幹部家屬救濟糧款1億4000萬元,剋扣修理機場民工供應補助糧款5億4330萬元,賺取治河民工供應糧款3億7473萬元,倒賣治河民工食糧從中漁利22億元;此外還以修建為名騙取銀行貸款60億元,從事非法經營[9]。以上挪用公款、騙取貸款共計155億4954萬元(第一套人民幣面值,相當於今幣155萬餘元)[9]。有說總計171億6272萬元(第一套人民幣面值,相當於今幣171萬餘元),可購近一噸黃金[10][11]

據中國官方公布,經調查,劉青山貪污達1.84億元(舊幣,合今幣1.84萬元)、張子善貪污達1.94億元(舊幣,合今幣1.94萬元)[9]。此外二人還藉機關生產名義,進行非法經營,送49億元(舊幣)給奸商倒賣鋼材,使人民資產損失14億元(舊幣);還派人員冒充解放軍,用救災款從東北套購木材4000立方米[9]。據官方披露,劉青山、張子善二人亦有吸毒史[9][10][11]

案件處置

舉報

中共天津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李克才曾向上級舉報劉青山、張子善二人,但無效果。1951年10月,李克才再度向中共河北省委舉報劉張二人。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省紀檢委副書記薛迅負責接待。10月下旬,由薛迅帶隊的河北省委紀律調查組進入天津地委機關[12]

逮捕

1951年11月12日至12月1日,在河北省保定舉行中共河北省委第三次代表會議。11月21日李克才在會議上公開揭露劉青山、張子善的貪污問題。時任河北省委第一書記林鐵在蘇聯治病。中共河北省委當即由楊秀峰(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薛迅(省委組織部長)、孫光瑞(省檢察署檢察長)、董魯安(河北省人民政府委員兼人民監察委員會主任)、李國華(1896一1976,省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宋志毅(1904-1980,曾任冀中十分區專員,時任河北省高院院長)組成「劉青山、張子善大貪污案調查處理委員會」,楊秀峰任主任,薛迅為副主任,河北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孫光瑞擔任辦案組組長[13]

11月29日,河北省公安廳在天津地委出席省黨代會駐地飯店逮捕了正在吃飯的張子善[14]。同日,中共中央華北局將河北省委的請示作了討論,並向中共中央、毛澤東作出書面報告。此前劉青山已作為中國青年友好代表團成員,出席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的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會。當時身處蘇聯的劉青山被電召回國[10][11]。12月2日,劉青山隨團乘火車抵達天津[14],在馬場道18號「劉公館」被控制[12],與張子善分別關押於保定的河北省公安廳[12][14]。12月4日,經華北局批准,河北省委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12][8]。劉青山猛拍桌子,吼道:「出什麼事了,還能開除老子的黨籍?」[10][11]

審訊

據辦案組組長孫光瑞回憶,關押審查期間,張子善膽怯害怕、吃不下睡不着,而劉青山則大吃大喝、倒頭就睡,但兩個人惟一的相同點是——拒絕交代問題[10][11]。孫光瑞提到:「這兩個人都吸毒。犯了毒癮,很痛苦。經請示後,我們給了點白面(海洛因的俗稱),終於有了突破口。劉青山最先交代的,說有兩個本子,(你們)看了就知道了。」交代了問題後,劉青山也吃不下飯了,半夜會突然坐起,直至天明。[10][11]

量刑

12月14日,河北省委向中共中央華北局提交處理意見,提議「處以死刑[6]。20日,華北局向中共中央提交處理意見「為了維護國家法紀,教育黨和人民,我們原則上同意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污犯處以死刑(或緩期兩年執行),由省人民政府請示政務院批准後執行。」[6][13]

周恩來將報告送交毛澤東並徵求意見時,毛澤東說:「死刑!」,且不准他人求情[7][15][16]。 與此同時,1951年12月下旬,華北局通過河北省委徵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屬部門對劉、張兩犯量刑的意見,其中地委在家的8個委員的一致意見是處以死刑,而地區參加討論的552名黨員幹部的意見是:對劉青山同意判處死刑的535人,判處死緩的8人,判處無期徒刑的3人,判處有期徒刑的6人,對張於善同意判處死刑的536人,判處死緩的7人,判處無期徒刑的3人,判處有期徒刑的6人[15][16]。亦有聽取黨外民主人士對量刑的意見[15][17]。最終,毛澤東決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議,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處以死刑,立即執行[15][17]

薄一波回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之前,劉青山、張子善案件經毛澤東批示,由《人民日報》等報刊公之於眾[7]。1951年12月30日,該案正式向全國公開[18]。1952年1月5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時任河北省委副書記馬國瑞的文章《堅決反對官僚主義——劉青山、張子善巨大貪污案給予我們的教訓》[18]。1952年1月18日,孫光瑞簽署河北省人民檢察署對劉張案的公訴書[10]

公審

1952年2月10日,河北保定市體育場舉行了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公審大會,2萬餘人參加了大會[7]。河北省委通過廣播,現場直播了公審大會[7]。其中,河北保定市啟動了1000多台收音機,60多個廣播喇叭,組織了近萬人收聽大會實況轉播;唐山市組織了6.7萬多人,石家莊市組織了5.5萬多人,全省九個專區及各縣鎮組織了近20萬人,在收音機和大喇叭旁收聽廣播[16]

公審大會於當日正午12時開始,會議議程為由省委組織部長薛迅代表「劉青山、張子善案件調查處理委員會」控告二犯罪行,由寶坻縣農民孫樹林代表災民進行控訴[7]。下午1時30分,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長、臨時法庭審判長宋志毅宣讀審判書,劉青山、張子善被押赴保定市東關大校場執行槍決[13][14]。此前,張子善被押72天,劉青山入監69天[16]。時年,劉青山36歲,張子善38歲[6]

後續

周恩來曾以中央的名義給河北省委發送電報,要求從人道主義出發,妥善安排好二犯的後事[19][20]。河北省委、省政府根據中央和華北局的有關指示,定出了四項具體措施[19][20]

  1. 子彈不打腦袋,打後心;
  2. 斂屍安葬,棺木由公費購置;
  3. 二犯親屬不按反革命家屬對待;
  4. 二犯之子女由國家撫養成人。

劉青山被槍決後,妻子范勇被迫改嫁,劉青山的三個兒子由叔叔撫養長大[21]。此外,該案牽連的41人受到處分,有的坐了監,有的開除黨籍,有的撤了職,有的降了級,有的被遣送農村改造[22][23]撥亂反正時期,受牽連人士於1978年以後獲得平反[22][23]

案件評價

正面評價

該案被中國官方稱為「共和國反腐第一案」[24][25]。有觀點認為此案換來了「中國官場20年廉政」[26][27][28]。也有人提到,「影響大,這後來還專門就現在還留下這麼一句話,槍斃了一個劉青山、張子善,天津市的話,三十年沒有貪污犯。」[29]

對於運動式反腐,董必武等人認為,一個國家在剛剛成立的時候,要想把所有的法律都制定出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但出現了問題不能不處理,那麼當時最好的辦法那就是群眾運動,找不到比群眾運動更有效的辦法,那麼這可以說也是當時歷史的選擇[30]

薄一波在《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一書中寫道[15][16]:

由此可見毛澤東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所下的決心和所做的深思熟慮,他當時的心思完全傾注在如何維護黨的事業上面,如何更好地挽救犯錯誤幹部的多數上面,如何更有效地防止幹部隊伍的腐化上面。嚴懲劉青山、張子善的決定的果斷作出,實際上是再一次用行動向全社會表明,我們黨決不會做李自成!決不會放任腐敗現象滋長下去!決不會讓千千萬萬先烈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江山改變顏色!

親屬評價

對於「機關生產」的罪名,據劉青山當時的妻子范勇後來回憶[22][23]

還有一位華北局領導來信要歐米加自動表,青山買了,派警衛員送了去。省委某領導的家屬來天津要狐皮大衣,要人參鹿茸等……這都是機關生產出的錢,劉青山又大手大腳的,誰要都給,最後當然都算在劉張身上了!

而據張子善當時的妻子趙玉秀後來回憶[22][23]

那是1951年上邊讓搞的。當時的口號是,壯大地方國營生產,改善機關人員的生活。那時劉青山和張子善都很想搞機關生產。因為省委、華北局常常來人,又要吃飯又要辦事,這些費用走正常的財務開支都不行,後來就搞了幾個廠子。廠子辦得很紅火,機關上的人們生活得到一些改善,福利也多些了,可問題也就來了。省委的、華北局的常來人或打電話向劉張要東西。劉張也覺得現在已經不是解放前了,有條件了,領導們要點兒就要點兒吧!可也別太過份了呀!滋養補品、狐皮大衣、名牌手錶、名牌毛線,想起什麼要什麼。子善常私下和我發牢騷,說省里來人要,華北局來人也要,幹部要,家屬也要,吃了喝了還要帶着,點着名要這要那,不給又不好,華北局有位領導打電話讓子善給他家找個保姆,可一分錢也不出。子善就托人從農村找來了保姆,又吃又喝又帶路費又帶零花錢,最後還不都出在機關生產上。

爭議評價

程序爭議

案件的司法程序存在爭議。

  • 在逮捕劉青山、張子善的過程中,並沒有「逮捕證[30][31]
  •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布《關於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明令取締國民政府時期的律師組織和律師活動,因此二人沒有辯護律師[32]。(直至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才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同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具體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託律師為他辯護。」[32][33]
  • 調查取證過程採用群眾運動的方式,毛澤東曾經提出過「大膽懷疑」的方針,推崇的解放軍六十六軍的典型經驗里,指導思想就是「大膽懷疑,追加預算」的八字方針,但這種「寧左勿右」的運動式調查取證無法讓一些人信服[31][34]
  • 建國初期,對劉、張二犯的處理,既無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據,也無現成的案例可以參照,具體則由中國共產黨組織決定如何處置,並由中共河北省委向中共中央提出「死刑」意見(而非檢察機關[31][35]
  • 無司法上訴機制,毛澤東直接批示並要求此案快審、快結、快判,而劉、張二人在公審大會宣判後,被立即押赴刑場執行死刑[20][30][36]

量刑爭議

案件量刑過程中,毛澤東同意河北省委的死刑建議,當周恩來問:「萬一有人出面講情呢?」毛澤東回覆:「不准。」 [15][16][17] 但死刑的量刑引發了河北和天津官場的震動,部分官員認為二人罪不至死,他們將意見和呼聲反映給了時任天津市委書記黃敬江青前男友,俞強聲俞正聲之父)[6][15][16][36][37]。後者隨即找到了華北局第一書記薄一波,提到:「劉青山、張子善錯誤嚴重,罪有應得,當判重刑。但考慮到他們在戰爭年代出生入死,有過功勞,在幹部中影響較大,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說說,不要槍斃了,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6][15][16] 薄一波向毛澤東轉達了「槍下留人」意見,但毛認為:「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二十個,兩百個,兩千個,兩萬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6][15][16] 此後毛澤東對工作人員下命令:「凡是為劉青山、張子善講情的人,一律不見!」[15][16][36] 反右運動大躍進期間,黃敬在南寧會議上被毛澤東斥為「老右傾」並激烈指責,後精神崩潰跳樓身亡(一說腦血栓[38][39][40][41]

政協委員中國民盟領導人之一的周鯨文認為,劉青山主要是因反共產黨、反毛澤東而被槍斃,其他貪污數目更高的成百上千人都免於被處死[42]

部分民主黨派人士認為,建國之初正是急需人才的時候,輕易折損有功之臣,很容易引起內部的分裂,同時他們認為隨着社會文明的進步,中共高層應該從制度與法律的建設角度,慎重處理腐敗問題[36]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鳴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劉張的案子,無非是毛澤東為了讓運動升溫火起來,而借他倆的人頭的一點權力技術和操作。他效果很好,殺了這兩個人,讓運動達到了沸點。運動過後,由於反腐敗的道德正當性,以及毛澤東親自過問批示的結果,甄別和糾正實際上都談不上。於是,這個案子,就成了反腐敗的一個經久不衰的符號。... 運動式的整肅,殺雞嚇猴,也許可以一時讓人心很振奮,讓人們感到很解氣。但是,從長遠看,卻是對國家政治秩序的破壞,阻礙了中國進入法制時代的步伐。」[31]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43]認為,「毛澤東實際上當然他對法制是輕視的,輕視的,他說過的,他說的憲法是我制定的,但是我都記不住,我們還是靠講話,開會來解決問題,他而且自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毛澤東還是以人治,但是人治和法治的區別不在於要不要法律制度,而在於當人和法發生衝突的時候,誰更具有權威性,人治就覺得靠決議,覺得靠首長講話,這是更重要的,法治是覺得必須靠法律制度,法律的規章制度。」[36]

參見

備註

  1. ^ 人民幣舊幣,舊幣1萬元折合新幣1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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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蘭文飛. “反腐学者”林喆的研究特点. 人民網. 《學習時報》. 2015-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5)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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