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类罪名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2年4月18日)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
- 重大飛行事故罪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消防責任事故罪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危險駕駛罪(醉駕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