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是一類刑法學的概念,是指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事實。
它包括危害行為所導致的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同時也包括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不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狹義的僅僅是前者,也就是對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事實。在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只是實際的損害[1][2]。
未觸犯刑法,但根據民法或行政法的規定,構成危害結果的也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法律責任[3]。
特殊情況
參考
- ^ 渎职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实证分析. 新浪網.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犯罪客观要件. 新浪網.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无危害结果不得处罚. 華商晨報.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两女子偷了客人钱 虽主动还钱仍涉嫌盗窃. 嘉興在線-南湖晚報.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冀中星缘何被判定系故意引发爆炸. 成都搜索新聞.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从案例中看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区别. 光明網. [2014-11-26].[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