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摘除
在醫學中,器官摘除是指從人或動物身上切除和保存器官及其組織的行為,作為器官移植手術的一個步驟[1]。此過程也包括血液、組織和器官的保存,以及器官植入等。
器官切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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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H | D020858 |
步驟
通常,器官切取的第一步是確定器官源的健康狀態。對於人類屍體的器官切取,根據各地法律不同,需要確定器官提供者是否已腦死亡或心臟死亡。
另一個步驟是對器官源進行血型等免疫測試,以確保與植入器官者的數據匹配。在美國,器官匹配由類似器官共享聯合網絡的移植協調組織進行。如果有匹配的患者,移植協調員將在獲得器官源或其遺屬同意後通知醫院準備器官切取。
在切取所需組織後,器官和組織通常會緊急運送到植入器官者所在地。若暫時找不到匹配者,器官將被保存,直到找到匹配者或超出保留期。
倫理爭議
器官切取在歷史上一直存在着合法性和道德方面的爭議,尤其是當器官來源是人類時,且自願性不能保證。早期有關器官摘取的記錄之一是發生在1828年愛丁堡的Burke和Hare謀殺案,以及1831年倫敦的Burke盲目效仿者慘案,被害者的屍體後來被用於醫學教學[2]。現代器官切取的部分原因是因為記錄顯示超過105,000人正在等待實體器官移植。專家指出,每個人的身體都可以用作拯救或幫助多達50人的器官和組織的供體來源[來源請求]。儘管廣泛的非法器官切取很難證實,但有很多報道稱發展中國家的人同意以自己的組織換取收入。強迫的器官切取或靠出售自己的器官組織為生對醫療從業者的倫理提出了挑戰。
當器官來源是動物時,除了猶太教和伊斯蘭教認為豬和牛等動物的器官不應用於人體外,動物保護組織也一直反對將動物作為人類器官來源。一些人認為僅僅因摘取一個器官而導致動物死亡過於浪費[3]。
此外,有關活摘器官的故事常讓人難以置信。一些技術細節,如不施打麻醉進行活摘器官等,常受到質疑;然而,存在真實案例,如根據奧斯維辛集中營倖存者Yitzhak Ganon的說法,他曾在未接受麻醉情況下,被集中營的軍醫約瑟夫·門格勒成功摘除一顆腎臟[4]。
參見
參考
- ^ Tissue and Organ Harvesting[永久失效連結]
- ^ The Worlds of Burke and Har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date accessed: 14 December 2009.
- ^ Ethics and the clinical utility of animal organs, Trends in biotechnology, Volume 17, 11/99, Katrina A. Bramstedt, 第428頁存档副本. [2012-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2-19).
- ^ Christoph Schult. Why One Auschwitz Survivor Avoided Doctors for 65 Years. SPIEGEL International. SPIEGEL Gruppe. 2009-12-10 [2021-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