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大眾捷運法》頒定公佈於1988年7月1日,是中華民國為響應都市捷運所制定的法律。此法與台灣約百萬捷運(中國大陸稱捷運為「地鐵」)使用者相關,舉凡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均依該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根據此法訂定許多子法,例如臺北市政府訂定的《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大眾捷運法 The Mass Rapid Transit Act | |
---|---|
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捷運法 |
施行日期 | 1988年7月3日 |
修正次數 | 7 |
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28日 |
法規類別 | |
改組前類別 | 交通法規捷運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大眾捷運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沿革
《大眾捷運法》訂定後,直至1996年3月台灣第一條捷運才實際通車,翌年亦針對臺北捷運實際運用,並為了行政法適法性於5月增訂該法之50、51、52條罰則;之後亦陸續針對高雄捷運、臺中捷運、臺南捷運、桃園捷運、新竹捷運等臺灣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工作,增修各條文。 2013年6月,因應將引進輕軌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路權(引進B、C型路權),修正公布相關條文。
《大眾捷運法》修訂沿革:
- 19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 4、5、7、10、12~15、17、19、21、22、24、25、28、32、38、50、51、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4-1、24-2、32-1、38-1、50-1、51-1 條條文。
- 20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第 4、7、14、15、19、31、38、38-1、45、51、51-1、53 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 2003年5月21日修正公布第3、42、44條條文。
- 2004年5月12日修正公布第 5、7、7-1、13~15、19、25、45、50、50-1、52、5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45-1~45-3 條條文。
- 2013年6月5日因應輕軌捷運,引進B、C型路權,修正公布第 3、11~13、15、19、24、24-1、25、31、38、40、44、47、49~50-1、51-1、52條條文;增訂第 32-2 條文;並刪除第 32-1、38-1條條文
- 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第 24-2、28 條條文
結構與內涵
沿革增修後的大眾捷運法共有總則、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安全、罰則及附則共8章計54條。在規劃章節上,著重提案審核及程序的權責。在建設章節上,則制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自治區分,民間參與的獎勵等。而在後續的營運監督,安全及罰則上,則著重管理行政規範。
罰則
《大眾捷運法》影響乘客至鉅的莫過於依法衍生的罰則:以罰款為主的該罰則,包含了攀登、跳車、攀附隨行、妨礙車門及月台門開關、違章進入路線、妨害執行職務、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攜帶寵物、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吐檳榔渣、拋棄紙屑、拋棄煙蒂等。除了嚴重影響列車運行的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罰款外,非危及行車安全之罰則,通常視嚴重性施以新台幣1500元-7500元額度施罰。
不過即使有其罰則,仍有頻繁的違法行為。例如2006年整年,於台北市內捷運站或車廂內嚼食口香糖者並經告發勸導者,達13274人次,而總違反捷運法則者更達18000人次以上。2010年9月23日更發生了首宗民眾因阻擋車門關閉而被開罰的事件。
2008年3月,台灣南部之高雄捷運開通;同年4月7日,高雄捷運相關單位嚴格執行《大眾捷運法》相關罰則。
相關法律
- 鐵路法 (中華民國)
-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