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主
一种社会阶级或社会身份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4年10月19日) |
奴隸主就是奴隸的主人,即擁有或買下奴隸的人,有權利可以任意行使奴隸,甚至可能允許殺害自己的奴隸。現在已經很少再有國家承認此一制度,但在南北戰爭之前,蓄奴最為盛行的國家當數美國,因為當時黑奴是美國農業發展的主力。
美國黑奴的解放
186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釋放所有奴隸的《第二充公法案》,但並未從憲法上廢除奴隸制度。該法案的目的是打擊奴隸主控制的叛亂州。林肯反對奴隸制度,認為它在道德上是邪惡的,與《獨立宣言》中「人生而平等」的原則相矛盾。在南方邦聯州脫離之前,林肯只是反對將奴隸制度擴展到新納入聯邦的疆域,這是在聯邦立法機構權力範圍之內的事宜。但國會並沒有憲法的授權去廢除在南方各州業已存在的奴隸制度。因此,在1861到1862年間,林肯聲稱北方是為維護聯邦而戰。廢奴主義者對他的立場持批評態度。
1862年9月22日,林肯頒布《解放黑奴宣言》,在廢除奴隸制度的道路上邁了一大步,直接催生了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這一宣言把戰爭的目標明確地定義在廢除奴隸制。他後來說:「在一生中,我確信,我未做過比簽署此宣言更加正確的決定。」
就這樣美國的南北部爆發了內戰,即南北戰爭。1865年4月9日,南方邦聯軍隊總司令羅伯特·李投降,內戰結束。隨著美國南北戰爭的結束,這個奴隸階級的制度也就在美國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