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慕久
宮慕久(1788年—1848年),山東省泰安府東平州人,是一名清朝政治人物。嘉慶24年舉人,道光6年會試大挑一等。歷任雲南寧洱縣知縣(署)、文山縣知縣(署)、雲南鎮南州同知(署)、雲南安平廳同知(署)、保山縣知縣、昆明縣知縣、雲南蒙化直隸廳同知、開化府知府(署)、雲南府知府(署)、雲南蒙化直隸廳同知、雲南臨安府知府、蘇松太道、江蘇按察使。
上海租借談判
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內文列明英國人有權居住在上海,並無允許在上海劃予英國任何租界。但南京條約《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或稱《虎門條約》)規定「……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賃……」作為地方官蘇松太道宮慕久依約和英國管事官簽訂《土地章程》。
後期其實是上海道台宮慕久害怕中國人和英國人雜處、滋事而影響個人仕途,於是自願劃出上海縣黃浦江的河灘上一塊不毛之地予英國作為租界。宮慕久和英國人簽訂的開闢上海租界的條約,名叫《上海租地章程》,簽署於1845年,當時英國軍隊已撤離大清國土地很久,英方與宮慕久談判並簽約的是領事巴富爾,過程中英國軍方沒有參與談判[1]。
這份《上海租地章程》,有文如下:「……為曉諭事:前於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諭內關:英人請求於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許其通商貿易,並准各國商民人等摯眷居住事,准如所請,但租地架造,須由地方官憲與領事官體察地方民情,審慎議定,以期永久相安……」
參考文件
- ^ 【史海】租界七大驚人真相 顛覆中共教科書. [2016-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參考資料
- 編纂委員會. 《上海旧政权建置志》. 上海: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1年. ISBN 7-80618-881-9.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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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吳健彰 |
江蘇蘇松太兵備道 1845年- |
繼任: 咸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