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能行為

本能行為本能理論中一種先天的複雜的行為方式,它是由一組可被清晰劃分的基本行為組成的:本能運動;本能運動的同義詞是遺傳協調。1937年康拉德·洛侖茲首次提出一種理論,其中認為這種本能行為是由所謂的鑰匙刺激引起的,而且只要內在的動機一直存在,行為就會持續下去。

本能行為的組成

本能行為(準確一點:本能運動)依照洛侖茲的理論,是由獨立的單位組成的,就是天生對具有刺激作用之情況(比較鑰匙刺激)的識別能力,一種激活機制(先天誘發機制,Angeborenen Auslösemechanismus AAM),運動組件和一個對應的內在動機(洛侖茲所說的行動特異性激動)。

一種行為必須符合四條準則,才能算作先天的本能行為:

它必須是:

  • 定型行為(因不定向的欲求行為可顯得十分多變)
  • 出現在同物種的所有個體上(和成熟狀態有關)
  • 即使是被隔離培養的個體,也具有該種行為(如印痕
  • 即使先前該行為被壓制,過後還是會發生。

一個完整的本能行為有三個階段:

  1. 由本能引起的行動的基礎是不定向的欲求行為,在本能理論裡面這種行為被解作對某種特定的鑰匙刺激的追求。該種行為具有前提,就是個體具有選擇性的,對特定刺激敏感的環境知覺和被激活的動機。
  2. 在感應到所追求的鑰匙刺激後,同時又具有相應的動機,就會發生定向的欲求行為定向運動),一種對某種物體的趨向行為。
  3. 這種運動觸發新的鑰匙刺激,直至最後引起了終極行動。如若行為的結果是成功的話(比如捕捉到獵物)終極行動就會壓制動機。這以同種的方式不斷進行下去。

當內外環境條件變化的時候,通過對動機的「檢查」可以使得先前行為中止而開始另一種行為,例子:當鳥受到貓的威脅的時候,鳥會停止覓食。

本能運動理論上可以有多種強度:從完全變現到僅僅起示意作用的運動,這被稱為意向運動(Intentionsbewegungen)。本能理論的代表人物也會將非常複雜的行為當作本能運動。如:鳥類的刮和啄運動,和非常複雜的系列運動如築巢時的打結。

歷史

1930年代科學家向這一領域邁出了第一步。之後的研究集中在先天與後天行為及其可塑性上。

但現在本能理論已經不起什麼作用。因為到目前為止大腦研究仍沒能找到所謂的行動特異衝動。但這一切究竟是由於"本能行為的生理理論"的不足還是大腦研究的不足所導致的,目前尚未有定論。

另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