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事法律規範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內容涵括財產法身分法

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規範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稱為身分法(在一般大陸法系中,人格權部分則規範於財產法條文內)、後者則亦稱為財產法。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語源

「民法」一詞源於羅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萬民法(jus gentium)與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區分。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之人民間的各種法律關係,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異邦人與羅馬公民間的法律關係,則由萬民法規範。自公元3世紀起,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對立逐漸淡化。羅馬法中完備的平權主體法律規範,經過羅馬法復興運動復甦。在歐洲法典化運動中,先後產生了《法國民法典》(又名拿破崙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部具有劃時代意義法典。在對《法國民法典》的引進中,日本學者津田真道誤將「市民法」一詞翻譯為「民法」。清末變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國學者直接抄自日本,譯作今稱,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宣統3年8月時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國所取代。但也有學者認為,民法一詞並非來自日本,而是中國自己創造的,在中國古代典籍《尚書》中就已有「民法」一詞。《尚書·孔氏傳》:「咎單,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詞,被有些學者認為是中國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參照前清及民國成立初期編訂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陸續予以頒布施行)。近代以後,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詞,如法語中的droit civil法語droit civil德語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德語Bürgerliches Recht荷蘭語中的Burgerlyk Regt荷蘭語Burgerlijk recht等,都由市民法轉譯而來。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陸法系民法在內容分為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內容上包括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侵權行為法信託法等等。普遍認為,知識產權法商法也屬於民法範疇。

商法

關於如何規律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國、法國、二戰前的日本,在中國,自二十世紀初國民政府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現今中國廣義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還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稱為特別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屬於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體例、系統地將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中國的民法典

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於1929年-1931年制定並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由於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編纂的民法典為基礎,著重參考了《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廣泛借鑒了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教訓,是一部主要由學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學理上無可挑剔,立法水平十分高超。但是,《民法》也有一些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特點;其次,在制定之後不久,因為兩岸分治而變得難以推廣。《民法》主要是採取的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制度,但是在體例上則採行德、日的編排方式,將民法分為五編,即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1]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受制早年的長期政治運動風潮影響,大陸地區曾經有極長時間未頒行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由於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動急需要規定一些基本行為準則,在這種條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6年制定並頒布了一部《民法通則》。從中國民法通則的內容來看,儘管其條款較之於各國民法典的條文要簡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則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經濟活動的一般行為準則,它不僅包括了一些民法總則的規範,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則的部分內容。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99年,該起草小組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部合同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又與2007年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定。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並於2020年時將全部民法各專門法歸併,整合為一部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但這部民法典的獨特之處是,儘管中國大陸在編寫民法典時仍深受《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影響[2],這部民法典是採用了史無前例的七編制模式,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即直接將個人隱私權利(人格權)以及侵權責任獨立成民法兩個編制,並因應中國大陸獨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權益制度,對物權編進行了重大修正,婚姻責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3]

發展歷史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由此可見民法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發展歷史基本可與大陸法系發展歷史劃等號。

緣起

12世紀(相傳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發現了因戰亂而佚失數百年的《國法大全》抄本,學者們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對《國法大全》進行考訂和注釋,形成了歐陸法系法學中最早的「注釋法學派」。隨之而來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論技術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當時歐洲法律水準普遍低於羅馬法,產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隨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在法國大革命中得到廣為傳播。新興的資產階級迫切希望將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確認。於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即《拿破崙法典》)的誕生標誌着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隨着拿破崙的征戰,《法國民法典》被推廣到幾乎整個歐洲大陸,並憑藉殖民關係,輻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範圍內形成了與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陸法系。隨後,伴隨德國統一,傳統歐洲秩序被打破,作為民法法系最新學術成果,在20世紀初的集大成者,《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正式頒行,民法走向成熟,隨後興起的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國民法典》的重大影響。民法兩大支系,即法國系與德國系,成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原則

狄驥認為,《法國民法典》只有三個原則:契約自由、私權不可侵犯以及過失責任。《德國民法典》對其進行了發展主要為:民事主體平等、意思自治、過錯責任、權利本位、誠實信用;擁有獨立的物權原則,此類原則以及衍生是否為《德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存在爭議。需要說明的是,兩大支系對部分共同原則的內容和認可度均存在重大區別。比較法學者基本認為,兩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異。

發展歷程

早期民法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其特點為契約自由至上主義和所有權絕對主義。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現,以及早期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時期的特點。但是,隨着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時代,反映時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範《德國民法典》誕生。相較於《法國民法典》,其特點為內容上的對契約自由及所有權的限制和社會立法;形式上精確的法律術語以及嚴密的邏輯結構。但是,兩大民法典派系並無取代之意,事實上《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現今仍分別為大陸法系主要的派別。兩大傳統民法派別都有其特點及不足,隨着時代發展,與英美法系的借鑑和交流,隨後產生了折衷主義流派,其代表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傳統上屬於《德國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國民法典》的特點,並且對《德國民法典》的許多主要概念,如物權行為理論,進行了折衷主義發展。但是,此系民法典與傳統上的德法兩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夠鮮明的特徵,使其可以成為大陸法系中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學術界仍有爭議。主要在於其依舊錶現出強烈的《德國民法典》特徵。但在介紹民法傳統兩大支系時,仍要單獨講述折衷主義流派,已經成為學界通行做法。目前認為,折衷主義學派代表了民法典發展方向的觀點有很大影響。

體系

大陸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國式和德國式兩種,分別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

法國式體系

法國民法典採用了「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

  • 第一編:人
  • 第二編:財產所有權的各種形態
  • 第三編: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德國式體系

德國民法典[4]以《學說匯纂》為藍本,採用5編結構,為目前世界上較多採用的體系結構,《中華民國民法》亦採之。下為該體系中較為典型的結構:

參考文獻

引用

  1. ^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2019-1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8). 
  2. ^ 觀點投書:認真看待中國大陸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5). 
  3. ^ 中國民法典誕生!. [2020-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1). 
  4. ^ 德國民法典原文全文. 德國司法及消費者保護部(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2017-12-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3). 

來源

書籍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