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
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產生、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係[1],是社會內容與法律形式的統一,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特性
法律關係是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非法律主體不可能成為法律關係的一方。物不能成為法律主體,因為法律主體必有意志,才能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利益和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因此,物權關係中人與物的關係並非法律關係,而是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的關係。物權關係是人與對物享有物權的權利人之間的關係。
基本構成
一般認為,法律關係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部分構成。
法律關係的主體:即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包括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
法律關係的內容: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內容。
種類
一般法律關係與具體法律關係:
- 一般法律關係:也稱抽象法律關係,是指抽象法律主體之間尚處於法律條文的關係狀態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以法律設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
- 具體法律關係:也稱現實法律關係,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已經具體化,是現實中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絕對法律關係與相對法律關係:
- 絕對法律關係:法律主體一方是確定的、具體的,另一方則是不確定的,而是除了權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
- 相對法律關係:法律主體,無論是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是確定的。
調整性法律關係與保護性法律關係:
- 調整性法律關係:是法律主體在合法行為基礎上形成的,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的法律關係。
- 保護性法律關係:是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能正常實現的情況下通過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平權型法律關係與隸屬型法律關係:
- 平權型法律關係:又稱橫向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沒有隸屬關係,如民事法律關係。
- 隸屬型法律關係:又稱縱向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存在隸屬關係,一方服從於另一方,如行政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變動原因
法律關係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後果即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事件和人的行為。
(一)事件
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1.人的出生和死亡。
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3.時間的經過。時間的經過可以引起一些請求權的發生和消滅。
(二)人的行為
人的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動。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
1.法律行為,即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2.事實行為,即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如創作行為、侵權行為等。
法律後果
法律後果即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引起法律後果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法律規範、權利主體、法律事實。
注釋
參考書籍
- 《經濟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3年),ISBN 978-7-5095-4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