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判斷法則

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 ; BJR)為美國透過判例所產生的一種公司法上的法則。藉由經營判斷法則,公司經營者所做出的經營決策將被「推定」系在享有充分資訊的基礎上,基於善意及誠實,確信該行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立場下所做出的決策。就其本質而言,經營判斷法則是屬於一種「推定」,在原告未能舉證相關事證來推翻此項推定以前,法院將對於經營者的經營判斷予以尊重,避免於事後審究公司經營者的責任。

關於經營判斷法則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國法院於1742年Charitable Corp. v. Sutton案中所做出的判決。至於美國法理上的發展,則是始自1829年美國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於Percy v. Millaudon一案的判決見解。該法院認為:「採取一項錯誤策略導致公司受損,如此項錯誤系謹慎之人也可能犯下此錯誤者,不能因此要求董事負責。......無任何人願意在如此嚴苛之條件下對他人提供服務,因此判斷責任之基礎應不在確認(董事)有無智慧,而是有無具備普通知識,並證明其具重大錯誤,系具普通知識與通常注意之人不可能觸犯之錯誤。」[1]其後於美國法院透過一系列的判決而慢慢的建構出了經營判斷法則的雛形。

經營判斷法則之要件

  1. 為一項經營決策(a business decision)
  2. 不具個人利害關係即須獨立自主(disinterested and independence)
  3. 合理適當注意(due care)
  4. 善意(good faith)
  5. 無濫用裁量權(no abuse of discretion)

參照

  1. ^ 劉連煜,董事責任與經營判斷法則,月旦民商法雜誌第17期,2007年9月,頁186。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