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改革
臺灣金融改革是指陳水扁政府執政期間對臺灣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商品的管理方向和做法,提升金融監督管理的效能,積極推動改革業務;並透過調整利率或控制貨幣供給量等手段來影響經濟景氣的作法,還有擴大或減少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經濟活動的政策。
金融改革四大目標:
- 維持金融穩定
- 持續金融改革
- 協助產業發展
-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背景
1980年代後期,隨著台灣經濟高速發展,國際熱錢流入,外匯儲備上升到1987年的768億美元。正規金融機構不足以滿足民間融資需求,政府為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開放國內民營銀行之設立,除於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訂銀行法,財政部並於1990年4月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開始接受新銀行設立申請,並於1991年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設銀行,3家投資信託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至2001年底,台灣民營銀行由11家增加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信託投資公司轉型、1997年以後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後國營銀行民營化後之商業銀行,使台灣原本以國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業,慢慢走向以民營銀行為主軸的開放競爭產業。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對貨幣市場的衝擊,造成國營銀行人才短缺等問題,其中經營與創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營銀行間競食相似業務大餅,銀行財團化問題也弱化了銀行體質,凡此均造成銀行獲利能力的持續下滑,其中民營銀行淨值報酬率(ROE)由11.5%下降為5.5%,銀行業不良貸款率不斷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營銀行為5.25%,民營銀行則為8.47%。[1][2][3]
金融市場邁向自由化,財政部一口氣核准16家新銀行設立,金融業蓬勃發展的同時卻也弊案叢生,不少金融機構因超貸放款而陷入營運危機(例如1985年的十信案、1995年的四信事件,最終皆由合作金庫接管),導致金融秩序逐漸失控。雖然政府在1985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然而監管和保障投資人的力度仍嫌不夠周延。
第一次金融改革
2001年至2003年,在游錫堃內閣任內所進行的金融改革方案,又稱「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以下,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約花費近新台幣1.4兆元。同時也通過「金融六法」來使金融業務鬆綁,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有利於創新,亦鼓勵金融業合併,避免危機一再重演,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具體措施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
- 2005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
- 2005年底前,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
- 2006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
- 2006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以限時、限量並限對象的方式為之。
具體措施
- 台灣銀行與合作金庫市佔率超過10%
- 公股銀行減半僅餘兆豐金控併台灣企銀,但於2010年兩者確定不合併
- 批准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
- 金控公司減半未達成,反而於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灣金控
重大事件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8年環球股災
- 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
- 2008年11月下旬,美國QE進場,聯準會大舉購入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衍生弊案
紅火案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利用虛設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紅火公司),欲插旗兆豐金融控股[4],衍生出瀆職、湮滅證據、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多項刑事案件。
二次金改案
元大證券董事長馬志玲,透過友人杜麗萍向第一夫人吳淑珍行賄,希望使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案通過。此併購案因為受到時任財政部長林全的反對而未通過,但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因為行賄罪,分別被判刑10年及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