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內閣

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

英國政治體制中,內閣(英語:Cabinet)是一個由首相組建的由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大臣)組成的正式體制。內閣成員都是英國政府內閣部門的首長。按照憲政慣例,內閣的成員只能從英國上議院英國下議院的議員中選取。

聯合王國內閣
Cabinet of the United Kingdom
內閣概要
成立時間1644年​(379年前)​(1644
機構類型樞密院委員會
機構駐地唐寧街10號
上級部門英國樞密院
網站www.cabinet-office.gov.uk
影像資料

唐寧街10號內閣會議廳

根據傳統的憲法理論,在英國政府體制中,內閣是最高的行政決策機構。這一解釋最初是在十九世紀立憲主義者的著作中完成的,如白芝浩,在1867年出版的《英國憲法》一書中,他稱內閣是英國政治體制高效的奧秘。在過去的幾十年裡,內閣的政治和決策權力在逐漸下降,一些人聲稱內閣的角色被首相制政府取代了(也就是說更像總統制)。

內閣組成

英國首相需要使用君主特權的任命權(powe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內閣大臣。因此,首相任命內閣大臣需要英國君主的正式認可;君主認可都只是象徵式,近期亦從無拒絕過。任何超過一個任命的內閣內閣大臣調整被稱作內閣改組

內閣一直由英國首相領導,雖然首相的角色通常被描述為同儕之首。共掌首相之權的程度視乎當時政治氣候和個人作風而定。首相自己或經內閣秘書長英語Cabinet Secretary (United Kingdom)設定內閣會議的議程。在英國憲法條款中,內閣是英國樞密院屬下委員會;因此所有成員都是樞密院顧問官,並因此擁有「閣下」稱號。

在近代歷史中,內閣大臣幾乎都是由下議院議員,以及少數幾位上議院議員所組成。如今,除了必須由上議院議員出任的上議院領袖以外,就只有商業創新及技能大臣文德森男爵運輸大臣阿多尼斯男爵來自上議院。

這些年,英國首相批准非國會議員定期出席內閣會議,例如阿拉斯泰爾·坎貝爾在1997至2003年期間擔任首相的通訊與策略總監時曾定期出席內閣會議。

內閣會議

內閣定期召開內閣會議,通常是每星期的星期四早上,象徵性地討論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決定。會議時間的長短是取決與首相的風格以及政治氣候,如今內閣會議只開30分鐘就結束。

內閣有眾多委員會,各委員會關注不同的政策領域,特別是那些橫跨多個部、需要協調的政策領域。委員會有常設的,也有為處理特定問題而臨時成立的。除了國務大臣,助理政務次長(Junior Ministers)也常常是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內閣會議及其許多下屬委員會辦理的政府事務由內閣辦公室下設的小的秘書處執行。

實際上,每週的內閣會議傾向於資訊的交流和日常政治問題的大致討論;而主要的決定由內閣委員會或非正式的團體作出,常常由首相和某個部長二人商定。許多首相有由其信任的顧問組成的智囊團,被稱作廚房內閣,成員有的是內閣成員,但更多地來自其班底中被信賴的私人顧問。在最近政府中(自戴卓爾夫人以來),特別是貝理雅內閣,有報道稱,許多,甚至所有主要的決定都是在拿到內閣會議討論之前作出的。這個內情曾經由前部長如克萊爾·肖特克里斯·史密斯在媒體上披露,並在巴特勒報告中明朗化,這正是布萊爾的「沙發政府」風格為人所詬病的地方。

與國會的關係

關於內閣對下議院負責,存在着兩個憲政慣例,即內閣集體負責制和閣員個人負責制。這兩個憲政慣例來源於以下事實:英國實行議會主權,內閣成員是國會議員,並因此對國會負責。內閣集體負責制意味着內閣成員集體決策,所以要集體為這些決策的後果負責。因此當一個不信任動議在國會通過後,從國會中選出的每一個部長和政府官員應該辭去其行政職務。因此理論上,內閣成員應當以辭職表示對內閣主要的決策的反對,以最近的事為例,2003年,郭偉邦因反對攻打伊拉克而辭職。

部長個人負責制是這樣一個憲政慣例:部長的角色是一個部門的領導,他對其部門的行為負責,因此也為其部門的過失負責。由於公務員是常任且不負政治責任,當一個部門出現嚴重的疏忽時,部長應當引咎辭職。或許出人意外地,雖然大眾一般認為無能比個人醜聞傷害更大,但是平民派傳媒認為前者比後者較難引人興趣,也更難找到堅實的証據,事實上個人部長因政府部門嚴重疏忽的理由而請辭非常罕見。最近的例子可能就是2002年英國教育與技能部大臣埃斯特爾·莫里斯英語Estelle Morris, Baroness Morris of Yardley在嚴重問題和英國高級程度會考評分不公正問題發生後自願辭職。應當遵循慣例的各種情況顯然不可能嚴格定義,並因許多其他因素決定。如果某位大臣聲望因個人醜聞而敗壞(例如1992年大衛·梅勒英語David Mellor身為國家遺產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發生婚外情),通常因短暫傳媒及反對黨壓力下而辭職。儘管有一些醜聞,與其他民主國家相對比下,嚴重腐敗的案例(如接受賄賂)在英國是非常罕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黨鞭制度和政黨比個別的政治人物有力,所以外來團體對議員和大臣行賄的成效極為有限。

兩院議員都可以向內閣大臣提出問題(在政治學中稱為質詢的過程),質詢可以口頭或書面作答。內閣成員必須回答這些質詢,或者親自回答,或者通過一位下議院議員回答。書面回答,通常要比口頭回答更為具體和詳細,通常由公務員書寫。對於口頭或書面質詢的回答會在議事錄英語Hansard中公布。議會不能解除單個大臣的職務(雖然議員可以請求大臣辭職),但下議院能夠決定政府整體的命運。如果議會表決通過一個不信任動議,英王將通過解散議會並重選,或者接受政府集體辭職的方式來恢復信任。

英國國會制度中,由於內閣成員是從議員中選出的,行政部門立法機關不分離。此外,由於以下原因,行政部門往往支配立法機關:

  • 多數制投票制度(執政黨很容易得到多數票)
  • 黨鞭制度的強力(黨鞭的作用在於督促本黨議員在投票時出席支持黨政策)
  • 薪水票英語payroll vote(擔任政府公職的執政黨議員如果投票時反對政府,會被免職,從而失去薪水)

首相可以通過避開內閣有效的討論操縱內閣,而行政部門又有能力支配議會議程,兩者聯合的效果使得英國首相大權在握,這一現象被比作民選的獨裁(這一術語由海爾什姆男爵於1976年發明)。國會對政府不向議會問責無能為力,英國傳媒常常據此作為大肆質問和挑戰政府的理由。

目前,一些人批評內閣的這種狀態,主要是因為一些首相的行事風格體現出了總統制傾向。這樣的指責曾發生在托尼·布萊爾身上,他被認為沒有把內閣當作一個集體決策機構。[1]這些行動之所以被關注,是因為其違背了首相為閣員之首的管理。從這種意義上,布萊爾是在以類似美國總統的方式行事,與英國首相不同的是,美國憲法並沒要求總統與內閣一起集體決策。戴卓爾夫人也被認為是總統制行事風格,在任時曾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她的內閣。但是首相在其內閣擁有的權利和其在黨內獲得的支持數量成正比,而支持數量則通常與首相在政黨眼中是選舉資源還是選舉包袱有關。此外,當一個政黨分裂成兩個或多個派別,為了正當的團結[需要解釋],首相則必須將其他有實力的黨員納入內閣。

現任內閣

現屆英國內閣為工黨黨魁施紀賢英國君主查理斯三世陛下之命所組成的施紀賢內閣,自2024年7月5日成立至今。

影子內閣

國王陛下最忠誠的反對黨(在國會占次多數席的政黨,目前是保守黨)也會組織一個類似政府的決策團隊,被稱作影子內閣

其他反對黨的政策發言人習慣上被統稱為「前座議員團隊」,但是近年內自由民主黨亦開始用影子內閣這一術語。[2]

參考文獻

  1. ^ Blair cabinet 'took one decision in eight months'. The Guardian. 2007-05-30 [2007-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16). 
  2. ^ www.libdems.org.uk/party/people/shadow.html.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05). 

外部連結